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
㈠ 纪委、检察院、国家监察部分别有什么区别
纪委是党内检察机关、监察院是政府部门行政检察机关、检察院是履行法律义务的检察部门回。违犯党答纪,由纪委处理;国家干部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犯有过错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监察院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判决处理。
㈡ 检察院和纪检监委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 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内容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行政法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遵规守法宣传教育。
2、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情况。
3、协助党组织和局骨各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4、查处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干部职工违反政纪的案件。
5、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申诉,保护其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6、调查研究本部门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委提出意见与建议。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
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㈢ 检察院和纪检委都属于监察部门吗
满意答案木乱人生/se4级2009-06-11纪检委(纪委)和监察局是 2个单位一套人马,监察局局内长又纪委副书记兼任,容你经常听过的 贺国强是中纪委书记 马馼 是中纪委副书记兼监察部部长。2个单位没有什么谁隶属于谁的关系,··但是纪委要比监察局大一个级别··就如中纪委书记是副的国家级的(光是说纪委书记这个职位的级别,实质上中纪委书记都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而这个就是国家正职了,我国一共9个正国家级的,就是那九大常委,)而监察部部长是正部级的(和省长还有中央各部的部长是一个级别的)···补充:
纪委监察局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违纪,工作不作为等,比如说处分都是纪委监察局的事情···检察院在这方面主要是善后··比如说纪委监察局查处了某领导干部问题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需要判刑的··在开除公职后就交到检察院那。
㈣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法院监察部门怎么改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纪委升格。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一是职责界定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二是干部准入机制。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㈤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要形成一套成熟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我们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有一个总体把握。 一、要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依法进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改革。 我们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依法进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改革,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那些需要在实践中实施,但又与法律不甚协调的改革措施,应当由高检院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论证后以“决定”或“补充规定”的形式通过实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和统一性。 二、在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方式改革的同时,突出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和改革,检察机关在进行新的监督方式尝试的同时,应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在务实的基础上创新,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主要的任务是监督自侦、刑检干警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办案制度和规定的情况,监督的核心是干警有无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其在行使行政检察监督权时,不直接针对案件本身的正确性,他通过对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既达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又达到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根本目的,即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纪检监察监督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中举足轻重,有三大优势: 一是纪检监察监督已形成立体网络。监督的途径由组织监督向执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监督的范围从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有效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监督形式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检察干警的行为; 二是能够有效地实施权力制约。实行干警待岗、诫免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从引导干警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入手,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做到权利行使到那里,监督就跟踪到那里,防止权利滥用。 三是已建立起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细化办案程序,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健全办案质量检查机制,实施案件首办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在健全各类监督制度的同时,应当运用道德、纪律、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维护纪检监察监督的权威,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的效果。 三、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必须强化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核心,对检察机关来讲,也是实施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有效方式。领导班子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决策,代表着检察机关工作的方向。因此,领导班子自身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强化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一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协作中的监督,通过办理案件,互为督促,互相补充,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为前提,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二是领导班子主动接受广大干警的监督。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请你监督”,自觉在执法办案时坚持四个原则:(1)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发扬民主,集思广益;(4)遵守办案制度和纪律,违规必纠。三是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以提升素质是队伍管理的主要目标,实行激励机制,促使干警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协调好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主体的关系,形成内部监督的合力。 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方式是多位构成,如何把多层次分布的监督主体统一协调起来形成合力是内部监督方式改革的关键。我们不仅要通过对干警的监督,来促进依法办案,让干警慎权、慎言、慎独,自觉遵守办案纪律;还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的监督,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督促干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这两项监督内容互为辩证,只有做到这两种监督关系和谐统一,我们的监督才有针对性,才能从根本上端正执法办案行为;二是处理好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关系。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在向规范、高效、公正不断迈进,如何处理好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关系是使我们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和检察工作保持同步,保证内部监督连贯性的关键。检察工作包含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若干执法办案行为,我们的内部监督必须与之相对应,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方面、某个环节(如仅对审查起诉工作进行监督)。应当从完善严密高效的线索分流机制入手,建立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连贯的监督,这样不仅可以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还可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预防问题的发生;三是处理好监督的形式与监督的效果的关系。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形式可以创新,突出解决原制度比较原则、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问题,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健全各类监督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建立监督者的权威,赋予监督者运用道德、纪律、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奖惩的权利,明确监督者的职责和权限,维护监督者的独立性,真正实现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形式和实效的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的效果。
㈥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㈦ 反贪局检察院纪委监察部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版作人员贪污、受权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
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党纪和行政规章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