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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察使

发布时间: 2021-02-04 21:15:49

1.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教育引导,增强干部保密意识。委局为机关各室部统一征订了《保密工作》等期刊资料,充分利用每周五学习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保密工作知识,在涉密场所、涉密设备张贴明显标识,委局领导和涉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制定了案件查办工作保密制度,在案件调查组查办案件之前签订办案保密工作承诺书,夯实保密工作责任,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是规范公文办理,严把文书流转环节。在公文的收发、传阅、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等一系列环节上,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到文件柜上锁、借阅文件登记签字并明确归还时限、归还销号、未经委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文件起草、打字、复印均由专人负责。同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做到文件归档及时、准确,涉密文件按规定进行上缴、销毁。
三是强化网络监管,确保涉密设备安全。对委局纪检监察信息网络机房进行升级改造,安装了防盗网、防盗门、报警器,对所有涉密计算机均采用防火墙技术,2016年两次对委局涉密的11个室、2个网络、30台计算机、26个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了逐一排查,对32台计算机型号、硬盘序列号进行了登记,坚持定期排查,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是健全工作制度,织密保密制度笼子。建立健全了《县纪委监察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网络保密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保密管理规定》《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制度》《办案工作纪律》等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对保密范围、保密要求、保密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使委局机关保密工作更加严谨规范。

2. 防止泄露国家机密的主要措施

加大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高度强化法律,严打泄露者。

3. 浅析检察机关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也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检察机关 保密工作 保密机制 教育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大量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和使用,使得大量检察秘密信息隐于无形、传递快捷、复制方便、可控性减弱,给传统保密措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和压力。检察机关处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最前线,工作中涉及和产生的秘密事件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做好保密工作也成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及时、准确、有效打击各类犯罪的重要保证。如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成为各级保密组织和保密工作者不断探索研究的新课题。 一、当前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保密意识淡薄。大部分干警对传统的保密要求印象深刻,但缺乏对高科技状态下窃密手段先进性的认识,对新形势下信息网络安全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1)认为本单位已连续多年未出现泄密事故,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内网计算机中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涉密与非涉密U盘混用等;(2)对检察工作涉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检察工作涉及不到国家重要秘密,“无密可保”;(3)还有干警认为网上安全问题是保密部门和技术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些错误认识,都妨碍了采取主动防御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涉密网络管理不力。个别部门对保密的要求还仅仅停留在对文件材料实体的保管回收上,而对存有大量保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1)规章制度不健全,个别部门对计算机办公设备和内部局域网缺乏完善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网络管理处于放任状态;有的即便有制度,往往也因内容不全、条款不细导致制度流于形式、执行不力,不能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2)保密管理不严,个别干警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保密制度不落实,缺乏严格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制裁措施。(3)缺乏有效管理办法。对U盘、手机、便携式电脑等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二、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几点思考(一)、加强重视,落实责任,做好督促工作领导班子首先要重视保密工作,要树立“涉密无小事,保密工作要打持久战”的观念,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充实好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人员,具体领导保密工作的开展,把抓好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密工作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费的投入,没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就不能切实提高保密工作的质量。因此,应借检察机关搞“两房”建设之机,加大对保密工作的投入,进行保密工作软硬件建设,形成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在密码传真机房、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装防盗门、报警器,配齐“三铁一器”设施,配置电脑、电话、灭火器等设备,使其达到规范的防盗、防潮、防火、防尘要求。将保密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作为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和干警业绩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每个干警的岗位保密责任。明确各涉密部门负责人为办案保密第一责任人,部门内勤为兼职保密员,形成一个以院保密委员会为中心,以院保密部门为龙头的由决策层到执行层自上而下,涉及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严密的保密网络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期达到有效改变以往只是口头要求“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的笼统做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落实保密规定,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强化教育,搞好宣传,促进素质提高检察机关涉密范围广,涉案人员多,多数检察干警都有接触案件和国家秘密的条件,可以说均为涉密人员,有些院还有一部分聘用人员也可能接触国家秘密。因此,加强对全院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对检察保密工作的任何麻痹和懈怠,都可能给检察事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认真做好检察保密工作的出发点,就是要增强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抓好重点涉密人员尤其是要加强对新调进、轮岗、竞争上岗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使干警充分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在对干警的教育宣传中坚持做到:第一,在形式上不断求活,组织观看保密教育的影视资料图片、组织保密知识竞赛、进行保密业务研讨会等,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干警强化保密观念,自觉把保密工作融入到检察业务工作中去;第二,在内容上不断求新,在开展宣传教育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抓住发生在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把一些苗头性的现象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在效果上不断求实,强化保密监督,定期开展保密检查,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自查、互查等方式,有的放矢,解决问题,确保检察办案工作的安全性。(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保密机制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察保密工作更加复杂而具体。因此,开展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必须要有制度保证,要通过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项保密制度和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局域网安全保密的管理,以达到不断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方面,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不断规范、完善保密工作机制:一是保密重点明确化。将举报中心、反贪局、侦监科、公诉科等科室确定为保密工作要害部门,保密室、传真室、档案室等确定保密要害部位。二是收发文规范化。从收文开始即严格按照谁收稿、谁负责的规定,把好公文收集的保密关;发文严格规范发送范围,秘密文件只能向特定的部门及领导发送,严格控制涉密范围。三是案件保密纪律化。经常强调办案纪律,强调办案人员下班前,要锁好案件卷宗,不得让人随便翻阅案件,使干警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四是档案管理专业化。加强密文、密件的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归档、销毁、保管等规定,确保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五是定密解密正常化。科学确定保密范围、秘密事项及其等级,使该保密的能真正保住,该解密的及时解密,该交流的信息能够正常交流。(四)、加大力度,提高认识,筑牢思想防线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最多,是窃密者的重点目标。因此,这些人应列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和保密管理的重点。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意识问题,我们要不断更新传统意义上的保密观,树立现代保密观,坚决纠正那种认为“保密工作是机要、内勤的事,与我无关”之类的模糊观念和个别同志存在的重办案轻保密的麻痹思想,赋予保密工作服务性、知识性、实效性和法律性的内容,牢固树立现代保密意识,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把好涉密人员选用关,不断提高保密意识,要将保密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样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丝毫不能麻痹、松懈;始终绷紧保密这根弦,严格执行制度,对任何泄密的人和事都要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严重的失泄密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达到强化检察机关拒腐防变的能力,使检察工作朝着廉洁、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4.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那些

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5. 我国历代兼监察立法有哪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

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5)秘密监察使扩展阅读:

应用: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对这种填补理论空白的尝试给予了肯定。她说,“监察法学研究会是新成立的研究会,学科新、人员新、制度新,这是挑战,也是优势。一张白纸最好画出美丽的图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浙江学者在开展监察法学研究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浙江省作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为监察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会议主办方不仅对“监察法学”的学科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还对《监察法学》课程进入大学课堂持乐观态度。据封利强介绍,在他任职的浙江工商大学,《监察法学》已经被作为选修课列入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

监察法学研究会未来还将积极推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完善,力争将《监察法学》增列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6.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什么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6)秘密监察使扩展阅读

1、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2、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7.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出现于哪个朝代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8.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一,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版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权吏的独立力量。
第二,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第三,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第四,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9.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9)秘密监察使扩展阅读:

泄密的法律责任

1、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 )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秘密监察使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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