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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职

发布时间: 2021-02-04 05:44:16

1. 行业协会由谁监管

行业协会由谁监管
我国的行业管理机构的发展目前正处在国家体制变革交替的过程中,面临不少困难,亟待解决的就是地位不顺。行业协会本来是市场与政府联系的纽带,但由于不少企业对政府的惯性依附理念没有改变,所以就把行业协会推向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而且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受政府控制程度较高,尚未形成独立运作机制,所以职能上也存在着诸多不顺畅之处。此外,体制不顺也是我国行业协会目前的一大弊端。从本质上说,行业协会应该是由行业内自发形成的代表行业利益的组织,但目前的行业协会对政府体系的依赖程度过高,无法起到为本行业发出呼声的作用,也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

2. 行业监管对保险业影响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加强保险行业市场监管,制止恶性竞争的措施:一是要继续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险业务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险组织的防范风险和守法内控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统一的自律规则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完善保险立法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保险监管的原则、监管的重点、方式和模式。
确立保险监管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不阻碍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持保险体系的稳定,即保持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平衡;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淆,就是说,不是通过监管而取消新的保险产品,而是确保这些产品的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为基础;三是避免为监管而监管,而是通过监管遏制保险机构在竞争压力下采取可能影响保险体系稳定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其次,保险立法要统一机动车辆对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和网上监管。
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点,而目前虽然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各地规定不一,案件管辖、适用规定发生冲突,因此,亟需颁布全国统一的法规以解决地方规定无法解决的法律管辖权的矛盾,也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需要,为保险业的监管提供实体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加快健全对网上保险宣传广告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鉴于网上广告传播快,覆盖面广,手段先进,费用低,易于操作等优势,故网上的保险广告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因此保险监管立法也应延伸至这一领域。
(二)加快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有效履行好保险监管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因此除尽快地抓好组织机构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特别要抓好队伍素质建设。保险监管人员必须知法、懂法、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要具备敢管、善管,恪尽职守,勇于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品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建设,健全保险内部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健全保险内部控制体系。这既是保险监管得以实现的基础性建设,同时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的风险内控机制,必须从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为指导,以规范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为核心,以加强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建设为重点。
(四)建立保险行业协会,构造同业自律机制,法律应予承认自律规范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对国家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
加强保险监管除了完善保险立法,保险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保险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内控机制以及保险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以外,还需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和健全社会监督制度。进行保险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并能自觉守法、护法;有关部门和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格司法使保险欺诈等严重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对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申诉、控告、受理和处罚制度,这样就能促使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的形成,为社会成员对保险违法行为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外部保险法律环境和健全的社会监管制度,单有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组织的努力,仍然不能达到保险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

3.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监管体系在不少地方协会特别是地市级基层协会尚未建立,或者尚待完善。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行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并就行业监管体系的运作谈谈我们的构想。

一、业务监管体系的职能

就总体而言,协会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划分为检查、咨询、保护和惩戒等几个方面。

(一)检查职能

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主体的不同和检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划分,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调查两类:

1.日常检查,具体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经常性的检查与临时性检查、联查、互查等。

2.调查,又称专案调查,主要指协会收到举报投诉,需要对某事务所的某项具体业务展开调查,或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受到不当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请求协会为其行使抗辩权而展开调查。协会应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掌握事务所的各种情况,及时组织专案调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二)咨询职能

随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协会的咨询职能将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目前因执行质量事故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协会的鉴定表态成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协会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保护职能

依法保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但是监管体系的一项职能,也是协会的一种责任,这一点目前显得尤为迫切。

近几年来,不少事务所成为代偿代赔的诉讼目标,只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有所谓不实之处,不论造成不实的过错责任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也不论造成的损失与事务所报告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事务所往往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机构,应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公正待遇仗义执言,这样会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己抗辩的收效大得多。

(四)惩戒职能

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形成危害后果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以促进其改正错误、遵守职业道德和提高执业质量,并使其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引以为戒。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不算监管,也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目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分为三个类型:

1.协会处罚,指协会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规定,以协会名义实施的处罚,如通报批评、停止会籍等;

2.由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等,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暂停执业、撤销事务所等;

3.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刑法》等规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处罚,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

完善的监管机构和过硬的监管队伍是搞好业务监管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协会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应在协会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抽调在大、中型事务所工作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必要时可临时向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咨询。

调查委员会组织审议、讨论专案调查组的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时,应通知所有委员出席;组织调查听证会时,除应通知一定数量的委员出席外,还应通知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席听证,接受质询。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并审议通过的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调查材料装订成卷宗,以书面形式移送鉴定委员会。移送鉴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与有关当事人(包括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见面并征求意见。调查委员会对立案事项经调查确认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时,应以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形式,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材料不再移送鉴定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书面抗辩或抗诉。

(二)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同样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除抽调业务熟练、为人正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还应聘请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具有一定权威的律师兼任委员或担任法律顾问。当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确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将专案卷宗退回调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认定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并需要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下同)的,应将鉴定结论与所附卷宗一并移送惩戒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确认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的,应将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协会批准撤销案件,鉴定材料不再移送惩戒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而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执业人员对具体被审验事项判断错误,鉴定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有关投诉人。

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抗辩或抗诉的案件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另外组织人员审查材料,重新作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接到基层协会鉴定委员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请求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鉴定的,经协会监管部同意,可以受理并给予鉴定,但送审的基层协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以咨询意见书面形式出具。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

鉴定委员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其处罚不当的案件,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和本委员会鉴定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有错,应当向实施处罚的法院等部门提出抗辩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交涉。

(三)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亦应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该委员会主任可由监管部主任或协会正、副秘书长兼任,同时约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惩戒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鉴定结论及所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鉴定结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当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的,文件印发前应与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见面,充分征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惩戒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听证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席听证会并可以为自己的过错进行申辩。

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不对受审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将审议意见报协会监管部批准;惩戒委员会对经审议决定不处罚的案件和经审议决定不改变以前已作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协会实施的或协会参与实施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协会监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协会申诉,协会监管部认为需要重新调查、鉴定和复议处理的,或上级协会指定复查复议的,应当照办,其程序与以上相同。
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应与以上两委员会相同。

三、业务监管体系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监管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组织专案调查,并参与组织对所属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

2.调查委员会组织专案调查的案件应包括:(1)事务所的客户或第三人就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向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举报或投诉;(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协会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3)协会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处罚不当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4)协会监管部交办的财政、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进行处罚需要调查的案件;(5)协会参与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而需要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的案件;(6)协会监管部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

3.调查委员会专案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2)引发立案调查的审计、验资等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如何?(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事项所发表的审验意见或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所作结论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4.调查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在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中就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务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发表意见。

5.调查委员会应关注已调查案件的鉴定及处理情况,调查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鉴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

6.调查委员会应对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或事项实施调查,并及时将新的调查材料及修正后结论移送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专业委员会。

(二)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查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终结的案件,并就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鉴定,也可以对被审查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的质和量进行鉴定。

2.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包括程序性过错和实质性过错,程序性过错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执业道德规范及准则、实务公告的要求进行执业;实质性过错是指专业判断、适用法律法规及认定被审验事项的性质、数量的错误。

3.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所属基层协会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鉴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有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鉴定意见。

4.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当或依据不足,调查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5.鉴定委员会应关注已鉴定并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移送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抗辩或抗诉。

6.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

7.鉴定委员会对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因协会鉴定不当导致错误处罚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的抗辩或抗诉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复议需要重新或作补充鉴定的案件,应在原鉴定人员以外组织专业人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认为原调查材料反映的事实不清,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惩戒委员会负责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调查事实无误、鉴定结论正确但因处罚不当而需要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可直接审议处理。

2.处理决定包括不处罚和给予处罚两类。给予处罚还应按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他有关规定分为若干种具体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

3.惩戒委员会有权对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进行评价,认为需要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惩戒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的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的抗辩或抗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抗辩或抗诉的专业委员会

4. 怎样看待会计职业界的监管机制是行业自律还是政府监管

会计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极高,组织形式和组织管理有别于公司的特殊行业。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7万多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行业会员达到万多人,初步满足了市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需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但是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这支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严重缺乏执业信用,综合素质偏低,从业者年龄、知识结构老化等一系列问题愈渐明显,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制的有限责任所,大多不具有一定的规模;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与国际会计师行业竟争意识,已经难以适应入世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行业的社会心理和权威性,在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应该还是很有必要。

一、行业自律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具体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基础,每一个注册会计师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培养自觉性,这是受注册会计师的特性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自律,就谈不上事务所的自律,更谈不上行业自律。

、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相对于行业来说,就是自律 ; 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又是他律。

、行业协会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推动力,作为自律,要培养和教育协会每一个员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协会秘书处自身的管理和建设;作为他律,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要加强行业培训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 、行业自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自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极大地推进了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发展。但受协会职能调整尤其是协会监管人员的调整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

但是事实上,自律监管也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独立性不够二是威慑力不高。因此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发展快、发展不规范,制度性问题较多,执业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尤其是在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比较紊乱的情况下,加强政府的监管显得更加必要,以解决自律管理独立性不够、威力不强的问题。

三、对于行业自律的一点建议

根据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优缺点,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我们认为应该走一条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加强个人自律 扎实行业自律的基础

、明确会计的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包括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珍惜声誉坚持原则,敬业乐业淡泊名利,精通业务追求卓越,利害攸关实行回避、尊重客户保守秘密以及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等。

、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 提高执业人员整体水平

一方面各个事务所应该吸收年轻的会计师,调整事务所会计师的年龄和人才结构,给事务所注入新的血液,另一方面,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

、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

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可以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行为指南等三个层次。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加固行业自律的保障

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规范事务所的管理。作为他律,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员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搞好了,行业自律也就有了充分的保证。

行业协会的自律 增强行业自律的动力

也要查阅相关会计职业规范资料《会计资料大全》

5. 在金融行业领域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在金融行业领域,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能就是对金融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呆账坏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 如何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安全生产工作

1、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识别身边的内危容险有害因素。

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都是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探索出来的,有的不乏血的教训。只有在生产中遵守这些准则,才能干好工作,远离工作中的危害因素,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2、发现身边的隐患,及时整改报告。古语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在生产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电动机缺螺栓、接地不规范、电线裸露等等,却时常没有引起重视,殊不知就是这貌似很小的问题,却是巨大的隐患。真是到了出了事故,后悔就来不及了。正所谓思想上的隐患才是最大的隐患。没有清醒的头脑、放眼于未来的高瞻远瞩,没有这种敏感性,我们就会看到不该发生的事故。

3、要团结友爱,对身边的违章行为要敢于制止,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工作中,我们要具备责任感。

身边的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从源头上彻底消除隐患。这不仅是关爱同事的体现,更是为企业负责的体现,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和职责。

4、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安危,更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寄托着家人的牵挂,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安全第一”

7. 行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具体地说,就是按照行业规划、行业组织、行业协调以及按照行业沟通形成的一种行业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包含着行业管理的两个层次,即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和沟通备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同时要根据重点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各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实现这种管理的主体就是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联合会,并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 △所谓行业管理是指对由本地所辖施工企业为基本单元所组合的施工企业群体实行宏观的但又是有效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不受地域、部门、国界限制的开放型管理。 -----《建筑经济》 1998年 许玉林
△行业管理是指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以维护本行业利益为目的通过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与行业契约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间接的规范化的管理 。------《财经研究》 1995年
△行业管理是指行业管理者按照技术经济同一性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专业化分类管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业经济体制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是大势所趋。------《经贸导刊》 1997年 鲍沛生 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大型企业不断涌现,企业管理集团化、经营多元化;企业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发生新的转变,部门间分工和合作变的越来越细化,部门管理的内容也随之丰富,部门单一的管理职能逐渐发展并接近为行业管理这个层次;故目前许多大的集团企业引用“行业管理”一词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下达行业管理指标。

8. 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有哪些

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 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9. 怎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

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来回答:
1.《安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 这里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产政府负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负主体责任。

10. 如何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形成行业合力

措施:
1、综治牵头,形成行业监管工作合力。由县级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公安、工商、邮政企业(局)、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查找行业管理中出现或存在的各类管理漏洞,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区域内的行业管理措施,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宣传培训,提高企业主法律意识。公安、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对业主的法律知识宣传与培训,提高业主对物流犯罪危害的认识;让业主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提高物流行业识别和预防犯罪的能力;要同各物流企业负责人鉴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同时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3、加强管控,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公安机关既要将物流寄递企业列为治安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协助企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等措施的同时,更要通过行业内安排的信息员,及时发现和掌控收寄件人的动态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准确查处和打击物流寄递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行业治安环境,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4、部门联动,定期开展专项治安检查。公安、工商、邮政企业 (局)、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常态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抽样检查、开包验查、案件倒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治安管理主力军作用,将物流寄递业纳入重点单位进行监管,督促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对因防范不到位导致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事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5、成立协会,提高行业自律履责能力。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要在县综治部门统一协调下,积极为物流寄递业抬建自我管理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成立行业协会,力争通过协会组织,及时通报发生在行业内的治安状况和经营者、从业人员现实表现,及时听取协会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公安机关依法监管,协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行业经营者自律的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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