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措施
㈠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认知资格进行核准属于监管措施中的()
我来帮您回答吧。呵呵
请客啊!呵呵~~
1 A
2 C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 中国银行业协会
5 北京中关村发展银行 这家肯定没有。哈哈
6D.日本输出入银行
㈡ 若商业银行违反审慎性原则,逾期未改,银监会会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答复如下: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㈢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哪些
多年来,银监会在持续风险监管和审慎风险监管方面坚持做了这么几件事:一是坚持有效隔离风险的跨市场传递。2007年初,当时次贷危机刚刚露头,我们就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防范银证业务往来的相关风险,在2007年多次对信贷资金被借款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进入股市的问题进行了清查,并且处罚了一批违规的银行。我们依法动用了相关调查权,进行了延伸检查。随后我们又发布有关规定,严禁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以及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和出售提供担保,阻断金融风险从债市、股市向信贷市场转嫁的渠道。同时,我们还注意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加强跨业、跨境风险监管。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二是严格实施二套房政策,积极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2007年9月和12月,银监会两次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监管,坚持采用审慎的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开展房地产贷款专项调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对规范和引导二套房信贷起到了积极作用。做投资和投机的,和自己住房子的,还款的意愿是完全不一样的,对市场起的作用是稳定还是兴风作浪也完全不一样。这是我们第二个做法。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和美国的做法有多大的距离。
㈣ 下列不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措施的有( )。
【答案】C
【答案解析】银监会的五项监管措施分别为: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㈤ 下列关于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为:A,B,C,D,E选项
答案解析:选项A、B、C、D都属于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措施。故E说法也正确。
㈥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中,市场准入不包括什么准入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中,市场准入不包括(信息)准入
㈦ 哪位大虾解释一下银监会监管措施中的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
拍我,嗅我,陷入了
大自然食人的和谐之中。
那小姑娘把一块有尖齿的
砂石放在一只乌鸦的坟上
粉笔写上花体哈哈字,像情人节画片:
好像被一个声音叫走——
我头边的苍蝇少了。
㈧ 银监会对个人账户怎样监管
准确的说银监会是国务院的一个事务部门,地方上是它的派出机构,银行版内部对应的是监权察、审计跟风险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就是管银行、管业务、管高管,帮助银行管风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一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记录单位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8)银监会监管措施扩展阅读
国家应当为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提供保证。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其利率主要由实际运营结果决定,但国家应当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保证一定的增值水平。
《社会保险法》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第十四条规定,定期存款利率”,但是由于经常存在定期存款利率显著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形,需要将通胀因素考虑在内,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㈨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2.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转移财产)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二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三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四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五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