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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管局监察专员

发布时间: 2021-02-03 20:26:06

卫生监察专员和处长级别哪个高

处长级别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1)医管局监察专员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② 劳动监察协查员没有公积金

劳动监察协查员有公积金。因为公积金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内者的保障性待遇之一。
五险容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

③ 江苏省卫计委医政处现任处长是谁

张金宏同志任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关于戚兴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卫党〔2014〕1号)

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戚兴锋同志任委办公室主任;
王荣申、石健峰同志任委办公室副主任;
王爱年同志任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
陶红滨、陈静同志任委规划与信息处副处长;
沈敏华同志任委财务处(审计处)处长;
张志平、吴天同志任委财务处(审计处)副处长;
翁历文同志任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谷诚同志任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赵淮跃同志任委体制改革处处长;
顾帮朝同志任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吴红辉同志任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
葛均、陈晓进同志任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
张金宏同志任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朱春燕同志任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姜仑同志任委基层卫生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处长;
任晓波同志任委基层卫生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处长;
王晓芳同志任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副处长;
袁家牛同志任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处长;
顾寿永同志任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副处长;
唐月明同志任委综合监督处副处长;
束一平同志任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副处长;
杨柳同志任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
王京玲同志任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
陈国斌同志任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副处长;
林朝镇同志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处长;
赵恒松同志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何青同志任委宣传处处长;
汪蓓蕾同志任委宣传处副处长;
孙宁生同志任委科技教育处处长;
许豪勤同志任委科技教育处副处长;
石志宇同志任委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处长;
李郁同志任委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副处长;
陈燕同志任委中医综合处副处长;
朱岷同志任委中医科教处处长(挂职);
祁爱平同志任委人事处处长;
刘益兵、高韧同志任委人事处副处长;
赵胜忠同志任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
邢书博同志任委机关党委副书记(正处);
王卫红同志任委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处);
葛宁海同志任委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
兰青同志任委干部保健局局长;
管皎同志任委干部保健局副局长(正处);
蔡隽同志任委干部保健局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
田增喜同志任委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副处)。

以上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的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务同时免除。

顾莓莓、倪新俐、曲际暋、周柏林、潘丽娟等同志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研员;

唐宁一、张寄宁、张宜清、顾华、张炳新、纪平、王红、殷银芳、徐建设、杜学友、管正涛、姜滨、朱亚男、朱丽枫、史群、李先云、潘睿、张雷、管士弟、骆天工、王昊昀等同志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

以上处级非领导干部担任的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务同时免除。

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按现所在处室明确同级职务。

中共江苏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4年10月28日
参考:http://www.venlon.net/h-nd-1385-4_11.html

④ 卫生部分为那些机关和单位

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四)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四、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新的行政部门改革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你所问的单位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来说对外是要收费的.

⑤ 有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试题吗

不知道是不是这个~
劳动保障部门招聘考试题
1、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合法原则 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履行职责合法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 (4)高效、便民的原则 (5)处罚与教育原则(6)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7)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2、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答:(1)执法性(2)行政性(3)专门性(4)强制性(5)全面性
3、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如何分类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则依然。以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为依据。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性和单方行为两大类。双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但是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须对方同意,单方面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权。
按权利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工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权,又可以分为因劳动者的原因形式解除权以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形式解除权。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区别主管过错和客观原因,相应地分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预告和提前预告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合同主要是指经济性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可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主要依据,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
4、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那些限制性的规定?
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任意克扣。用人单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扣除,另一类是直接扣除
间接扣除,是用人单位按照法院或国家职能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形式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只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直接扣除,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单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声誉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他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五、案例分析,第一题15分, 第二题15分
(一)小王于2006年6月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起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正式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咨询如下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时都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要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答]:劳动合同和规定,本法施行前 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市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不符合劳动合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本案中小王宇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规定新法实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想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赵林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工程师,2007年6月1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赵林看到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二次笃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咨询如下问题;
(1)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我在续签一年起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2)劳动合同跨越了新发和旧法,是不是可算已经订了一次?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笃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和这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和。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联系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那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签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系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案中兆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之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该劳动合同里的时间是2007年6月1日,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在与赵林续签劳动合同,则需前的劳动合同菜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赵林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5月31日后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赵林在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李丹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深圳一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月薪人民币2500元,公司一直未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丹咨询,我是不是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要求公司从2007年4月份开始每月再补一个月的工资?
[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外贸公司位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原则,外贸公司无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外贸公司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李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李丹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公司如还不与李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议定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过渡条款四: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致富经济补偿的,咱找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85年6月14日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问题1: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要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解答]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和条约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叙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想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只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法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前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月薪3000元* 0.5个月)小王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2: 同上案例,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一般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个月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只违约金解除劳动的赔偿金,注意致富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
(五)刘明是某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1999年1月份参加工作,在该国有企业担任技术员,月薪3500元,2008年11月份,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学谦,公司该如何支付补偿 ?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大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刘明系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公司应当计发1999年1月份至2001年10月份质检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的经济补偿3500元,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多选,每题2分
1、劳动监察采取(abcd)等方式进行
A 日常检查B专项检查C举报专查D上级转办
2、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试用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纪律D劳动期限
3、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B限期改正指令书C吊销许可证D没收非法财物
4、下列()属于国务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A警告B责令停产停业C一定数量罚款D行政拘留
5、下列()是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尽的义务
A不得向他人泄漏案件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B为举报人保密C执行上级领导对案件的决定D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6、 根据《山西省行政法条例》下列()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任职条件
A忠于祖国拥护宪法B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C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培训合格D 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有()
A病假期间的工资B出席工会召开会议期间的工资C探亲假期间的工资D已被告身份参加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期间的工资
9、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
A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 情况B企业参加以外伤害保险情况C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D社会保险金费的缴纳情况
10、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B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C劳动者死亡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D女工因为怀孕,不能从事院工作被调到其它岗位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11、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在试用期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D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企业,劳动者本范围工龄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12、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A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B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的C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D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13、 下列 有关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事()
A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必须有不少于五十万的注册资金B劳务派遣公司是职业中介机构C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D劳务派遣公司能与劳动者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说法正确的事()
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C用人单位无论什么情况终止劳动关系,都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D只要不影响合同的旅行,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几个用工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1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进行所有行政处的毕竟程序是
A立案B调查取证C行政处罚事后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四、辨析题,判断正午,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某企业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工人以该企业拖欠其2个月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接待人员告知投诉人,到工商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权受理

2、 某企业招用工人已有4个月,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依法与职工牵动劳动合同,并向该职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3、在校大学生李某(已满18周岁)利用假期在某服务企业打工2个月,李某的行为属于勤工俭学,没有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4、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支付300%的工资,也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休息
5、某 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发现村办企业使用童工,并致童工严重伤残,再作出行政处罚法款决定的同时,提起县工商局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6、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监察机构无权确认
7、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8、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公众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的监督实施;推荐、审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
(七)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初审;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拟定、修订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国家规定的药用包装材料(含容器)审批;负责国家规定的保健品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负责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八)负责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和有关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负责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三)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接待联络等工作;承担全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起草、拟订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拟订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和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局机关经费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我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的实施;指导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四)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含容器)产品标准;负责拟定、修订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拟定、修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国家规定的药用包装材料(含容器)审批;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初审;负责出口药品的审查;监督实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研究;负责国家规定的保健品审批工作;指导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医疗器械处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依法核发许可证;负责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对医疗器械企业的生产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产品质量再评价;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法监督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审批,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督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审批,监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指导和督查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或交办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在流通、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跨省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协调本省辖区内跨设区市案件的查处;受理本省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系统机关、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核发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组织执业药师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
负责制定全系统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和局机关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全系统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的监督管理和对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纪检监察编制4名,专项编制1名,为老干部服务单列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职数11名,副处职数9名。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4名(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成立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正处1名、副处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⑦ 临床监察员 GCP培训证书

GCP是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的,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专视的次数取属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有相应的培训记录+签字,就符合GCP要求
但相信不久将来是需要这方面的证书的(硬性条件)

⑧ 中国第十二届医师奖名单有多少人都有谁

8月19日,在由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医师节庆祝大会”上,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焦雅辉宣读了第十二届中国医师奖获奖名单, 80位医师获此殊荣。



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作了主题报告《“三进武汉”谈疫情防控体会》;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院长、泌尿外科王行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中西医结合专业刘清泉,云南省鲁甸县文屏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范怀庆三人代表获奖医师作发言。

⑨ 国务院办公厅【2008】 81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四)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章来源: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WSGB20081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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