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03 00:21:25
① 监督办法、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区别
同上,找了老长时间了
②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③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我国没抄有统一的“卫生法袭”,不同的法律法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出台时规定了一定职能的同时也规定了执行这些职能的人员的要求,才有了各式各样的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也据此进行了分类规定。
但目前很多地方都叫“综合卫生监督员”,各个专业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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