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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监督受理

发布时间: 2021-02-02 19:53:16

❶ ,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权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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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报警了,需要撤案吗

可以撤案的。因为你的这个案子的涉案金额不够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卖家不能构成诈骗罪,最多也只是个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可以将案件分流过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地摆脱讼累进而保障其基本人权。
不管在实践中抑或是理论上,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着重要的探讨和研究价值。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上,
有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程序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运行体系,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有关此项程序的深入探讨也很少。
没有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作为指导,也没有完善细化的法律进行规制,在公安机关撤案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践中该权力被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凸显。因此,本文从法律规定、理论和实践三个层面对公安机关撤案程序进行分析,以期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安机关撤案机制。

(2)撤案监督受理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可以将案件分流过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地摆脱讼累进而保障其基本人权。
不管在实践中抑或是理论上,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着重要的探讨和研究价值。
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上,有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程序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运行体系,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有关此项程序的深入探讨也很少。
没有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作为指导,也没有完善细化的法律进行规制,在公安机关撤案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践中该权力被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凸显。
因此,本文从法律规定、理论和实践三个层面对公安机关撤案程序进行分析,以期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安机关撤案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❸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申请对公安局违法撤案进行侦查监督的申诉状范文

本人是检察机关的,抄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写申诉状根本不需要什么格式,只要把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
1,案情基本情况。
2,警方采取了什么具体的侦查措施,最终作出了什么决定?
3,你方认为警方撤案违法的依据是什么,有何证据?在向检方申诉前已经采取了哪些救济措施?相关机关的答复是什么?
向检方申诉时,一般由控告申诉部门出面接待,然后再转交给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❹ 从派出所撤案后还能重新立案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4)撤案监督受理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❺ 检察院可以撤案吗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版派出所就会权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❻ 被公安机关撤案处理会留案底吗

撤案,即说明法院并未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审判,未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不会有案底。但不排除在公安机关处,会有相应的事件记录。当然,这个记录完全没有什么实质影响。 不会影响公务员考试。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因此,无案底,无影响。

(6)撤案监督受理扩展阅读:

《公务员录用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❼ 什么是公安机关的撤案通知书

侦查监督制度是抑制国家权力与保障个人自由的制衡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个体人权的尊重程度,并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却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重立案监督、轻撤案监督的现状尤为突出。

一、法条依据及监督现状

刑事诉讼法对撤案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且通知原批捕的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权难以实现。一是对已批捕案件无从监督。由于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异议权,即使公安机关对已批捕案件进行撤案后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仍无法对公安机关的撤案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未批捕案件无从监督。由于未批捕案件的撤销无须通知检察机关,实际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操作,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撤案情况根本无法知晓,哪还谈得上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渠道不畅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现行法律对公安机关撤案是否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明确规定,这又在外部条件上限制了检察机关获取公安机关撤案的信息。

二、监督的强化与完善

刑事撤案关系到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刑事撤案监督权的行使与落实至关重要。笔者以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对撤案监督予以强化与完善。

第一,建立刑事撤案备查制度。所谓刑事撤案备查,是指公安机关将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备案并审查,若发现撤案决定错误,有权通知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事后监督,不过多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同时又保证了对公安机关撤案情况的及时了解,对撤案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已批捕案件的审批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撤案,即使案件是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也只需要通知检察机关,而无须检察机关的批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欠妥之处。原因有二:一是案件是先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捕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是对检察机关决定的否定,应经检察机关审批;二是捕后撤案若无任何外部监督,公安机关的权力就会过度膨胀,就有可能产生人情案。捕后撤案事先经检察机关批准,能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手中权力,以至放纵犯罪。

第三,撤案通知书应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案件的撤销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撤案之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撤销案件的决定作出后应通知被害人,并保留被害人提起申诉的权利。如向作出撤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❽ 什么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可以。伤害案件中,经鉴定为轻伤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以不追究对方的刑事回责任。前提条件是,答双方自愿,公安机关不会主持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受害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书及书面写出撤案申请。如果嫌疑人已经被上网追逃,那么撤销的时间需要一定过程。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等案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下的,【伤害共分为:不构成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可以主持调解工作。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主持调解,但如果双方可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轻伤以上的案件,不论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一律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❾ 刑事案件撤案需要经过哪些机关和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9)撤案监督受理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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