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督车
『壹』 中国公路路政能查车吗
中国公路路政能够查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需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1)公路监督车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点,第五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贰』 路政主要查车的什么
一、交通稽查是检查营运车辆超员、超限和有无营运手续; 是否运载专禁运、限运物资;检属查处理侵占、毁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路政是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畅通;制止、查处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行为 。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上路拦车检查,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要在上级批准的巡查路段和稽查点进行执法。
『叁』 中国路政有没有权力高速路上抓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肆』 路政允许上路查车吗
答:是允许的!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路政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伍』 中国路政有查车的权力吗
中国路政有查车的权力。
中国路政具有以下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公路监督车扩展阅读
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陆』 运政车辆适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吗
适用。该办法就是交通部根据《公路法》专门为公路运输监督管理执法部门量身定制的。运政回管理车辆的车答型、颜色、示警灯等配备都必须按照该《办法》执行。交通部还专门制印有全国统一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柒』 《公路法》有没有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上路检查车辆权利
可以上路检查车辆
『捌』 “路政”执法车交通部规定的外观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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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略〕)。
第七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示警灯排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拾』 伪造 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处多少元罚款
这不是罚款的问题,是要吃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