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
A. 肉品品质检验需要的仪器
看你主要检测哪些指标
生物指标
物理指标
化学指标等
B. 肉制品加工有哪些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板鸭(咸鸭)检验此项目专
3
挥发性盐基氮
√
√
√
腌猪肉检属验此项目
4
过氧化值
√
√
√
5
亚硝酸钠
√
√
*
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7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8
标签
√
√
C.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准备哪些资料现场审查看什么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D. 肉食品检疫程序
分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办理检疫证明三件。
肉类涉及养殖、饲料管理、防疫、检疫、屠宰、运输、储存、销售、消费等环节,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给整个产品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各地应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肉类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农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当前,一些地方要求入市畜禽肉提供含有水分、瘦肉精、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等项目的检验报告,这在客观上强化了肉类质量安全管理。
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支撑,各地规定不一,在一定意义上容易造成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屠宰行业实际和食品安全现状,及时对现行标准中肉类出厂的质量安全指标进行修订。
(4)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扩展阅读:
目前,我国肉类监管法律文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监管规范层次多,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还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性;
二是比较注重规范畜禽养殖、防疫及屠宰领域,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监管制度相对欠缺;
三是目前只有生猪屠宰方面的法律规范较为完善,其他畜禽产品在屠宰、检疫、检验管理方面法律漏洞较多,源头管理问题难以根本解决,从而加剧了市场监管难度。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肉类监管法律,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和肉类行业健康发展。
E. 肉食品检疫程序是什么
肉食品检疫程序:
(1)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专之前由动物卫属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屠宰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3)办理检疫证明。
F.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细则最新版
亲,以下是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
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
咸肉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
白煮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3
挥发性盐基氮
√
√
√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盐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
3
食盐
√
√
*
4
蛋白质
√
√
*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5
酸价
√
√
√
6
过氧化值
√
√
√
7
铅
√
√
*
8
无机砷
√
√
*
9
镉
√
√
*
10
总汞
√
√
*
11
亚硝酸盐
√
√
*
12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3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4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国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过氧化值
√
√
√
3
三甲胺氮
√
√
√
4
铅
√
√
*
5
无机砷
√
√
*
6
镉
√
√
*
7
总汞
√
√
*
8
亚硝酸盐
√
√
√
9
瘦肉比率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0
水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1
盐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2
质量
√
√
√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3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4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5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 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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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的具体内容在什么文件里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小作坊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厂房(场地)、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会作出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范围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用后人体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小作坊,卫生、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和监管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减免办证、办照费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 (三)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食品小作坊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2.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取缔。 3.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登记为相应的企业。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农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4.引导和鼓励一定区域内已形成“一乡一特产”、“一村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互相联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与之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指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质应在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2.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群众食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由县级质监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并建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狠抓薄弱环节,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整治与帮扶结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监管力量,规范小作坊守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地区,实行区域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县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产品销售范围、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建档留存。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股份重组、联合经营;鼓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作为配套加工户,逐步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或者“公司+散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也可以对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联合建立综合检验室。对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建立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把握、早打击、早控制,力争把危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鼓励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和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八)政府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各级质监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质量监管不力和有关问题长期失察、酿成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屠宰畜生为什么要进行宰前检疫,宰前检疫如何开展,检疫包括哪些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屠宰牲畜前进行宰前检疫,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畜、健康畜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发现许多宰后难以发现的疫病和有些恶性传染病(局部炭疽、马鼻疽、马流行性淋巴管炎、气肿疽、恶性水肿等)生前有特定的临床表现,在宰前检验中多能发现,如能在进入屠宰
加工车间之前及早发现,及时剔除,及时处理,则对于防止污染环境,防止病原菌扩散,减少损失,都是大有好处的(发现特定传染病),同时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 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 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 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产品。
宰前检疫项目与方法:
查证验物:(1)县境内的动物:查看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运输的还应查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2)县境外的动物:查看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
临床检查:
1.群体检查:临床群体检查就是对待检动物群体进行的现场临诊观察。
2.个体检查:指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的个体进行的系统的临诊检查。
群体划分方法:
群体划分:同一来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动物化为一群。禽、兔、犬还可以按笼、舍划分。运输检验是可以按车、船、仓等批次进行。
群体检查方法:
1、静态检查:深入圈舍检查动物自然静态下的表现,精神、外貌、营养、卧姿、呼吸、反刍状态、髻、羽等情况,注意有无昏睡、咳嗽气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现象。
2、动态检查:检查运动时的头、颈、腰、背和四肢状态。注意有无跛行,麻痹、弓背弯腰、步态蹒跚和离队掉队等现象。
3、食态检查:检查进食、吞咽和反刍时的反应状态。注意有无少食、吞咽困难等情况。
个体检查方法:
1.看:观测外部表现,精神、行为、姿态、被毛;皮肤、口蹄、趾间有无肿胀、水疱、脓泡及溃疡等;可视粘膜是否苍白、潮红、黄染,有无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听:直接听动物的叫、咳;听诊器听心、肺、和胃肠蠕动声音。 3.摸:脉搏,耳、皮温度,淋巴结大小、形状、硬度和有无肿胀,皮肤有无结节和出血点。
4.检:就是体温、呼吸数和实验室检疫。体温要在充分休息和静态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