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处监督
❶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什么事 具体一点。。
1、贯彻执复行国家、省制有关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及管理,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
3、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和动态;
4、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5、参与交通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事故、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6、总结交通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作经验及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❷ 北京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干什么的
简单地说他抄是一个对城市袭管理进行综合处理的部门。他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管,而是把所有涉及到城市管理方方面面,具有不同管理职能的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责行合并到一起。以一种“网格化”的形式将区,街道,社区,进行细分对社区每个角落进行数字化管理。
比方说监督员下到社区,每天巡查对所发现的情况运用拍照手机将其发现的情况发回所在区的监督管理中心。再有监督中心备案并交由相关的责任单位处理,直到处理完毕监督员将处理完毕的情况再次拍照后,监督中心才算销案。
他们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没必要对所发现的情况进行直接处理。他们只需要拍照,对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
❸ 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我该怎么办!
不能按制度办事。
老板也说明了,你只是监督管理。
你只要把老板吩咐下的工作监督到位,并能很好使他们完成主要工作就可以了。比如有份工作给小李做,老板要她做的话总有个时间限制,没的话你来确定时间,然后快到时间了提醒该员工执行情况,督促完成工作。专管大事,小事不要管,管实际的不要管虚的。
助理既联系上下,又协调左右,既是政务的参谋,又是事务的“主管”,是总办这一运转中枢的“首脑”。总经理助理应认识到自己所处的地位和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富有成效地做好总办工作。当好总经理助理,主要应在以下8个方面努力:
一要认清自己,处事有原则二要耳聪目明,作好参谋工作三要善于长袖善舞,作好各部门之间的“润滑油”。四要高效快捷处理有关事务。五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增加人文魅力。自身素质强,就会产生人文 “魅力”和影响力六要注意自身形象,起好表率作用七要制订并完善游戏规则八要努力营造温馨快乐的工作环境
❹ 运管监督部门就是这样处理投诉的!!!!
请你谅解运管部门的苦衷,在处理投诉举报的时候,运管部门不能只凭单方的投诉内容就认内定出租车违规容,必须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才能对出租车进行处罚,所以为了更好的取证,必须要你提供确切的信息,否则运管部门会被出租车投诉的。
❺ 厦门客管处出租车监督投诉电话
盈华公司出租车司机捡到遗失物品不上交公司
❻ 谁知道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是干什么的
负责对干部监督工抄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袭观指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和制定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并进行督促和检查;督办和直接办理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问题;搞好干部监督信息的收集、综合和运用;负责市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审理及对全市的工作指导;承办市管干部和按规定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❼ 监管部门的职责到底有哪些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