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城管执法改革最新消息
A. 海南省东方市2019年城管改革,改革前聘用的临时工都转正事业编制了吗
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这两类。
B. 城管执法人员会改革成公务员吗
依据《公务员法》第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如果想入职公务员的话,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那么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目前城管与行政执法已经分离,我们嘴上说的传统意义上的“城管”已经叫“行政执法”了,目前城管只管洒水车、垃圾车、环卫工人等。),目前应该很多都是合同工,想“变”成公务员的话,那就必须经过考试,或者修改法律。但是很显然,这两条都很难实现!
C.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为什么不能解决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的问题原因是:身份=收入,成本问题,和城管还是其他无关。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D. 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何时能正式公布
●将组建省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公开透明城管执法●将统一执法服装标志实现全面持证上岗●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改革,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近日,我省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体系
《意见》中提出,2016年,我省将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底,实现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2019年底,设区的市出台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执法体制基本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管理服务便民高效,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的改革目标。
我省将组建省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意见》中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城市管理主要职责和实施范围,梳理并明确城市管理具体内容,落实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范;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主管部门,已设立城市管理局的,可作为城市管理和执法主管部门;确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要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意见》提出,我省将组建省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执法领域包含的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意见》中明确,我省将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确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底,我省将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意见》提出,西宁市、海东市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街道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进街道职能转变,工作重点转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支持鼓励县级以下建制镇加快完善城镇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统一执法服装标志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意见》提出,各市、县需根据城管执法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比例标准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城管执法人员考核、培训。到2017年底,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意见》要求,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鼓励省内高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城市管理岗位干部轮训,实现城管执法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公开透明城管执法
《意见》明确,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依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到2016年底,设市城市管理部门和有条件的县基本完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公布工作,其余的县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意见》要求,各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改进城管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改进完善监督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指出,各市、县要强化市政设施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及道路占用。推广使用绿色照明,提高城中村、背街小巷亮灯率。加强空间秩序管理,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塑造具有地域特色、文化特征和时代特点的高原特色城镇。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乱贴乱画乱挂、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
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实施污水排放许可制度,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推进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优化城市交通管理。坚持公交优先战略,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和慢行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密度和运行效率。加强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停靠点和行人过街、无障碍设施和专用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规划、建设和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规划区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任务。
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大力推进城市公园、绿地、城乡林带、荒山绿化等建设,结合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增加城市绿地,着力扩大城市生态空间和环境容量。积极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提升便民服务能力。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
此外,《意见》中还提出城市运营和管理可引入市场投资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到2016年底,各市(州)和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等要求。(郑思哲)
E. 国家关于城管的政策在编人员国家收编吗
不是收编,是改革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城管必须是行政编制,必须是公务员。
1、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2、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等。
3、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5)2019城管执法改革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现在讲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
也就是说,如果是行政编制,那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比如在医院,几年以后是住院医师,几年以后是主治医师,几年以后是副主任医师。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
参考资料:事业编制人员-网络
F.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为什么不能解决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的问题原因是:身份=收入,成本问题,和城管还专是其他属无关。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