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篇
Ⅰ 怎样看待网络传播与舆论监督
尤其进入21世纪,当网络传播对人类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时,当我们在网上既可以看到白宫,又可以看到中南海时……,对网络政治进行观察与思考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一、对舆论及舆论监督的认识
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对于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有争议的问题的共同意见。①舆论监督是和舆论一体相连、密不可分的。它所反映的不是个人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而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的普遍的、共同的意见。舆论监督借助新闻媒介的传播优势,以公开的方式反映公众对某一社会现象、某个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所形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实际上它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作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因而在实施对社会监督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②舆论监督的功能是多方面的:监视社会环境、调整社会心态与社会意见、对社会进行控制、制衡等等。在中国,舆论监督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党委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锐利武器,也是提高新闻宣传的战斗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非常密切,传统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在网络逐渐受到青睐的现代社会,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一个新焦点,尤其网络政治倍受关注。
二、网络政治的现状——特点与问题
在互联网兴起之前,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在舆论监督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兴起之后,网络也加入到了舆论监督的行列中来,并且日渐显出其重要地位。
网络政治强调的也是舆论监督的一种社会控制功能、社会制衡的功能。它应该是主要以舆论、宣传、教育的手段去影响和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预防和制止社会越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它是有益的。同时要明确,这种控制不是强制性的,它主要是通过精神内省、价值认同、道德感化的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
与传统媒体在政治方面的舆论监督不同,利用网络进行政治方面的舆论监督有了其新特点。
传统媒体在发布新闻、引导舆论、监督社会时很难得到受众的直接反馈,即使得到直接的反馈在时效性上也是比较差的。简单地说,话语权是主要由一方控制的,而另一方非常被动,难于充分享有话语权;同时,控制话语权的一方也很难确切了解新闻发布后受众的反应及其舆论效果。对传受双方来说,很难形成互动。
而网络的交互性特征为网络传播新闻、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尤其在网络政治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网络使得普通受众拥有了话语权,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发表关于政府、政府官员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发布信息方也可比较直接地获取这些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受众的心理状态,为政策等的改进与制定提供了依据,网络能及时地报道政治及与之有关的新闻,让最广大的受众以最快地速度了解政治并可让他们以最快地速度对政治做出反应。从一定程度上说,更有利于社会控制。
这实际上发挥了舆论监督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互联网为普通人对政府行为或政府官员的监督提供了便利,与传统媒体相比,这一特点尤为突出,网络论坛等都成为普通受众的传声筒。由于普通人开始享有话语权,原来的话语权控制者在统一声音方面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克林顿的性丑闻案为例,美国《新闻周刊》的编辑部在这篇消息即将发稿的时候把它撤了下来,而由一个年轻人开设的一个人网站——德鲁吉报道则将这一爆炸性新闻公之于世,在当时引起的轰动足以见证网络舆论监督的威力。而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网络能更迅速、更直接地了解普通受众(民众、人民)的状态,舆论引导与监督也更为方便。在中国,刚发生不久的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重大的反响,最终政府根据人民的反馈情况修订了相关的政策,也可以看出人民的意愿通过网络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网络政治对社会的一种调节,在这里,网络的交互性被体现得淋漓尽致。
事实上,不同国家的政府网络都是为其自身的政治利益服务的。以美国为例,1998年美国轰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明明是明目张胆地侵犯行为,但包括网络在内的西方传媒对事实进行了精心地选择,向美国民众公开了所谓的真相,这种假信息事实上是在有意地塑造美国民众对这一事件的认识,简单地说,美国政府是在利用手中地话语权影响以致误导美国民众,是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民众。不过,在中国则不同,中国政府都是站在党和人民地立场上通过网络发布忠于事实的新闻,目的在于让中国的广大人民都能及时地了解政府政策、新闻事件的真相……从而可以更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地建设中去。
当“网上办公”、“在线政府”、“电子化政府”日益成为可能时,“开放政府”也就成为可能,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他们也可是直接享有一部分话语权,可以直接通过相关的网站了解到可靠的政务信息,这时政府的角色开始慢慢具有服务的性质——及时地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服务。当然这种信息的服务是有立场的、有选择的,上面提到的美国轰炸中国使馆的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与此同时,政府也可以较为容易的从网站的相关部分得到来自受众的反馈信息,这从传播学的角度讲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反馈回来的信息经历了较少的中间环节,所以信息丢失的就比较少,可靠性就强,政府可以准确地把握受众的整体想法(意识),为其科学地引导与监督提供了可能。
在看到网络为政治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应明确网络也为政治生活带来了一些问题。
由于网络为民意的表达与公众的参与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很普通的一个公民就可以与政府官员直接对话,所以来自民间的不同声音越来越多,这样政府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在面临着越来越难以统一声音的尴尬(在不同的情况下,统一声音有时是好事,有时则不然)。这就要求政府在引导舆论上要更科学,否则会很难让公众在意识上认同政府的行为,也很难提高政府的威信。但对于一个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来说,这不是一个难解决的问题。
除此之外,网络也为一些政治谣言提供了技术手段。发布谣言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对政府、政府官员或者政府的政策进行诽谤、中伤、诋毁,如果普通的受众不能清醒地分析情况,那么就非常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出现极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还有,现在通过网络建立起来的有自己组织的团体越来越多,当然,其中大部分团体都是健康的、正常的,他们可能是集邮爱好者的组织、可能是读书热爱者的组织……但也不能忽视其中的一些组织可能是通过网络建立起来的违背政府规定的非法组织,例如营销组织等。对政府来说,对这部分团体的信息的了解与控制是有难度的,但如果能及时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尤其及时识破不良分子的面纱,对于舆论地引导与监督是有意义重大的。
三、网络政治的未来
随着网络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尤其在舆论监督方面越来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舆论组织者要想更好地发挥网络阵地的优势,就必须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
第一,在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改变一种心态——只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布新闻与信息,不考虑社会上普通人的反应。这种心态是在利用传统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滋生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与话语权的享有范围比较窄有关,而网络的交互性就要求对社会进行积极控制的一方必须积极地组织舆论,同时建立科学地接受反馈的机制,及时分析反馈信息,并及时对反馈信息做出反映。简单地说,就是要社会控制者在面对网络政治工作时要更讲求质量与效率,提高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要想消除网络谣言等对健康的网络政治的影响,一方面需要健康的声音不断提醒、告诫公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强化公众的正确意识,其中对版主的严格要求就是方法之一;另一方面也需要去改进网络传播技术,使不利于公众健康、正确判断的谣言等没有藏身之处,剥夺它们的话语权。对于利用网络发展的非法组织等,也需要同样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三,对于中国来说,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可以借鉴《声张自我的艺术》③的一些观点。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这个前提下,要有利于社会协商对话。网络使得舆论组织者与对象之间进行社会协商对话、彼此沟通、互相理解成为了可能;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对话达成一致将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角。简单地说,强调的是一种疏导,而不是堵塞。
Ⅱ 舆论监督对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刻意义与重大作用是什么
舆论监督对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刻意义与重大作用
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
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民主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进程。舆论监督制度应保证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行动措施。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权力组织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不包括公民隐私的范围。现代舆论监督权力是一种普遍的、平等的民主监督权利,它是对以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寡分配监督权的否定。
狭义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源于舆论学和大众传播学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事务实行监督。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健全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1、 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有知情的权利,包括对热点问题、重大事件的知情权。
2、 公民有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力和能力。
3、 公民依法享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民主监督权。
4、 公民对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以及社会事务有监督权。
5、 舆论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党和政府重视和提倡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6、 舆论是一种社会意识。反映舆论、引导舆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的重要职能。
在现代社会,大众传播是舆论形成的重要途径,居于舆论先导地位的新闻舆论,对于社会舆论既是新闻传媒的一种导向,又是受众心声的一种回应。一个时代的社会舆论,总是折射出那个时代新闻舆论导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广度和深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7、 世界新闻史表明,任何国家的新闻舆论监督,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植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离开了这个最大的实际,就没有真正的新闻舆论监督可言。
8、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有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法治氛围作保证。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所提倡的“大民主”及历次政治运动,大都是在“左”的思想路线指导下,自上而下地运用群众斗群众,群众运动成为名符其实的“运动群众”,形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造成了全国范围的动乱,给国家、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舆论监督成为少数拥有自由民主权的人对失去自由民主权的广大群众实行“监督”和专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地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党的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着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严峻考验。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在某些方面获得新的利益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会失去原有的利益,尤其是面对收入差距拉开、权钱交易等严峻考验,如何让公民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这对于维系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健全发展至关重要。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新闻媒介如何坚持做到: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职能时,尤其是对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和批评、针砭时弊时,既能正确引导群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设和愿望,又能准确地把落脚点放在党和政府的意志与人民群众呼声的契合点上,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在看到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又看到前景和希望,增强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和热情。这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和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当前,全国的新闻媒体都不断在摸索新闻监督方面,创造了好的形式和经验。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东方时空·时空报道》、《今日说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纵横》,人民日报的《今日谈》、《人民论坛》,光明日报的《每月聚焦》,中国青年报的《求实篇》,北京电视台的《今日话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市民与社会》,深圳经济广播电台的《传媒一线》等,都有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Ⅲ 舆论监督的法律权力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不仅依然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而且中央领导也曾多次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其实,重视新闻批评不仅是执政党的一项方针政策,而且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4条涉及新闻: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社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发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文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但承认言论自由,与承认针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自由,毕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评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在专制社会里,没有人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其他人是必须沉默的,或在忍无可忍之时诉诸于暴力的反抗。在中国君主专制时期,一般人批评朝廷及其命官构成“诽讪”、“谤讪”或“诽谤”等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批评政府及其官员曾被称为煽动性诽谤(seditiouslibel),也是一种犯罪,言论属实不是抗辩事由。一个按民主原则安排制度的国家,是否承认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多数国家只规定言论自由权,并未提及揭露和批评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由可以从宪法解释中引申出来,在实践上则由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展而得。但是在历史上,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这之间可能有一个过程。
Ⅳ 新形势下如何走出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新形势下如何走出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该如何发挥作用,这是改革走进“深水区”后,所有媒体人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做为在广播、报纸等媒体工作了三十多年的资深媒体人,我觉得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也是我国执政党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中媒体的作用
改革开放让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成就由无数个或大或小的成绩、经验汇聚而成。而让这方方面面的成绩为人所知、让那一处一处的经验为各方所用,甚至让一点一滴的失误得到纠正,当部分地归功于国内媒体一次次地追访、一篇篇的报道。在众多的报道中,媒体的监督作用被受众认可,并使各地改革中的某些偏差得以及时的修正。以我当年供职的中央电台《午间半小时》为例,它之所以受到上亿听众的喜爱,除了它丰富的内容之外,还有它作为国家媒体对社会责任的勇于担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监督性报道是《午间半小时》的主打内容之一,为推进改革开放的良性化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譬如,改革初期,我国的土木工程只有内部监理,所以,当我们利用世行贷款进行建设时就引发了各种矛盾。《午间半小时》对此做了深度报道,既指出了现实中的问题,又普及了“外部监理”的概念。《午间半小时》对国道线上野蛮拦客的报道,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对某地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导致农民含冤而死的事实披露,让正义得到申张;对孤儿上学问题的关注,令一个叫臧宝荣的女孩体味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其实,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像中央电台《半间半小时》节目这样的媒体和栏目还有不少,一批优秀的媒体人,透过他们敏锐的新闻眼,通过对一件件新闻事件的追踪和真实报道,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着全程的舆论监督。它的成果虽然有限,但却向社会昭示着这种职业行为的不可或缺,它的历程虽然艰难,但却印证出媒体这种舆论监督功能的不可替代。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困境
然而,媒体在通过对事件的真实报道与深入的分析评论完成其对社会各方的舆论监督时,并不象一些外行人想象的那样轻松和自由。来自各方的掣肘、限制甚至刁难往往使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中途夭折。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既有来自人们观念上的误解,也有来自为官者的阻挠;既有法律上的空缺,也有媒体自身的问题。
(一)对舆论监督的误解
不少人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报道”、“批评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有被媒体“监督”过的单位或个人,有主观上就反感被媒体批评的领导干部,甚至还有一些媒体的从业人员。其实,所谓舆论监督并不是他们表面理解的那样,只说坏,不说好,只言非,不道是。从新闻工作的准则来考量,媒体的舆论监督,其实就是将一件已发生的新闻事实,在不失实报道的前提下,从其相关的层面进行的客观评述。换句话讲,“舆论监督并非就是批评某些不好的现象,也包括公众对于认可现象的肯定性意见。当然,舆论对某些现象、事物的肯定性意见,总是会受到欢迎的,因而人们有时意识不到这也是一种舆论对舆论客体的监督形式。而批评的意见,由于引发被监督对象的反击而显得突出了,于是成为问题。”譬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媒体开始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这个为城市建设出了大力,立了大功的群体,在当时并不受社会的青睐。他们是被驱赶的人群,是讨不回薪水的人群,是被人看作造成城市脏、乱、差的人群。然而当记者从社会发展的视角,从尊重人格的视角,从城市新的建设者的视角去报道他们的生存境况时,报道深层的对社会的考问就显现出来了。我记得当时媒体并没有直接地批评哪一级政府,但当九十年代又一个春节到来前夕,北京市传来了市政府领导看望参加首都建设的农民工,希望他们在京过年的消息。从此,“盲流”一词,从人们的口中消失了。
在这里媒体对农民工的客观报道以及正面评述产生了舆论监督的功效,而北京市委领导顺应社会发展的举动,又使整件事情最终有了好的结果。
(二)来自各级政府的“禁令”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不总是和风细雨,许多政府的领导也不是在每件事上都能象当年北京市的领导那样从善如流。现实中,各级党委政府出于种种原因对媒体的报道口径把控得相当严格。而他们理直气壮地限制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理由竟然是维稳。为了“维稳”,对一些突发灾害性报道也亮起了红灯。
2006年,一场台风袭击闽浙。某媒体记者以公开和内参的形式及时报道了浙江温州苍南和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灾情严重的情况。不料十天后,他们受到了当时的福建省委领导的严厉批评。
2013年,西南某地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80多人被垮塌的山石和弃矿碴掩埋。在拿到第一手资料后,驻当地某中央媒体随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当地政府得知消息后,立即追索稿件。虽说最终因信息已上报,追讨没有成功,但主管宣传的领导因没能有效把住“关口”,受到批评。
(三)媒体自律不严
如前所述,某些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也存在模糊认识,更有那些新闻职业素质不高的人,把正常的舆论监督看成了自己的生财之路。
2003年山西繁峙发生矿难,矿主为了向公众隐瞒真相,向记者行贿钱物,11名记者受贿后,背弃职业道德,不再报道。后来事情败露,受贿记者受到各相关媒体单位的处分。这就是当年震惊传媒界的“小金佛事件”。
由于“拜金主义”的影响,加上个别媒体管理上的混乱,一些人便打着媒体的招牌到处骗线,更有甚者,用负面报道开路,迫使一些单位或个人“花线消灾”。据近日媒体报道,2013年以来中国已有216家违规报刊被查处,49个记者站和14455个记者证被注销。而在最新一轮“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中,《中国特产报》《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等媒体机构也因涉及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等问题受到查处。
(四)法律的缺失
对新闻立法是许多传媒专家呼吁多年的事情,但至今,我国仍没有一部对媒体有着双刃作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也使媒体失去了在特殊境况下应得的保护。而在国外,新闻立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且大多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从资料上显示,瑞典是世界上首创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之后是美国(但晚了二百年),近三十年来,各国都加快了新闻立法的脚步。
我国没有对新闻立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我从事新闻工作的几十年间,尤其在进行一些深度调查或批评报道时,被采访对象挖苦、威胁、辱骂、甚至被反调查的事情都曾遇到过。有一次,人还没回到北京,诬陷电话就打到了单位。而之前提到的被查处的那些媒体和个人,他们能把舆论监督拿来作为敲诈别人的工具,正是钻了舆论监督上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让媒体走出舆论监督困境的几个条件
在电脑的搜索引擎上输入“舆论监督”四个字,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两段文字:“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做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读着上面两段对“舆论监督”的简要叙述,我们会发现,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和善用,是党一贯的思想主张,但是,当今天人们面对太多的物质诱惑、面对党的利益与小群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冲突时,这种思想被大大地弱化了、异化了。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要坚定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威力,并为舆论监督正常化、规范化、法治化创造条件。
(一)尽快为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即新闻立法)
有这样一个数据。近几年来,我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媒体在应诉中败诉率在30%,即使有的官司打嬴了,媒体自身也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保护性条款比较成熟和完善,而对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却没有法律条文可依,这样,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旦引发诉讼,原、被告之间在法律保护性条款上的不对等,对媒体极为不利。假如媒体监督有法可依,媒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法律认可的报道权、监督权,既能保护自己,对被监督的客体也是一种保护。另外,舆论监督在法律上的被认可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还可避免法律对事实的认定与媒体对新闻事实的认定存在差异的问题。
这里还须指出的是,《宪法》35条写明的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并不能完全地看做是《宪法》赋予了媒体有舆论监督的权力,因为一家专业的媒体机构,它对某一事件或焦点人物的专业化的,甚至是目的明确,有针对性的挖掘、分析、评价、抨击以及由媒体自身影响力带来的社会关注度等都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所无法涵盖的。媒体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恐怕也是虽有宪法的“公民言论自由”,媒体还是会因“自己的言论自由”而输掉官司的原因。所以,为舆论监督专门立法势在必行,也迫在眉睫。
(二)舆论监督需要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现在政府领导不让自己辖区内的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有公开化、常态化的特点。这是近年舆论监督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政府的干预,限制,加之网络媒体的急速发展,致使传统媒体、主流媒体腹背受压,公信力、影响力大大降低。在信息时代,百姓的想法很简单,网络上有的,网络上披露了的,主流媒体就该报道。尤其是后来被证实确有其事的消息,你不报,你就会失掉读者、失掉听众、失掉观众,最终失掉民心民意。要扭转这种局面,一些政府官员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首先要有大转变,这也是治理能力迈向现代化的要求。各地政府官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仅用对新媒体的封、堵、删,对传统媒体的管、卡、压是解决不了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的。因为社会管理中的问题或者突发事件的降临,你报与不报它都在那里,而及早地报也是媒体的责任;又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让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让公民要求知情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封堵信息只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猜疑和不信任,从而加剧政府与公众的矛盾。而支持舆论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善用舆论监督,引导舆论监督,才是一方政府赢得公众信任,化解管理危机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的高低是新闻从业者能否把握舆论监督尺度的关键所在,而守德、依法、新闻业务纯熟是媒体从业者具备好的职业素养的核心内容。守德就是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依法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这些在传媒教科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在现实中常常是极为棘手的问题。所以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说,自律非常重要。当然严格的新闻采访制度更是从业者自律的基本保证。在香港记者眼里,内地记者一般都缺少职业道德,证据之一就是内地记者会接受或是索取“好处费”,这在他们供职的媒体是绝对不允许的。我就亲眼见到香港媒体记者退掉“好处费”的事情,也亲耳听到香港记者嘲讽内地记者说:“他们是拿采访费的”。一句话,就让内地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新闻的本质是对事实的真实报道----这是新闻理论的基础命题,但现实中,不遵守新闻真实原则的报道时有所见,“标题党”更是泛滥成灾。难怪坊间戏言,防贼、防盗,防记者了。不能坚持新闻原则,是媒体人的耻辱。
解决了以上这些主要问题,媒体才能在实实在在地获得话语权时,担当起舆论监督的大任,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良性运转提供应有的动力。
Ⅳ 舆论监督的种类
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专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属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我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了“舆论监督”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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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权力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不仅依然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而且中央领导也曾多次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其实,重视新闻批评不仅是执政党的一项方针政策,而且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4条涉及新闻: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社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发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文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但承认言论自由,与承认针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自由,毕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评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在专制社会里,没有人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其他人是必须沉默的,或在忍无可忍之时诉诸于暴力的反抗。在中国君主专制时期,一般人批评朝廷及其命官构成“诽讪”、“谤讪”或“诽谤”等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批评政府及其官员曾被称为煽动性诽谤(seditiouslibel),也是一种犯罪,言论属实不是抗辩事由。一个按民主原则安排制度的国家,是否承认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多数国家只规定言论自由权,并未提及揭露和批评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由可以从宪法解释中引申出来,在实践上则由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展而得。但是在历史上,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这之间可能有一个过程。
Ⅶ 我要写一篇论文,题目是“论《新华日报》舆论监督的特点”急到要!!!
最好是可以就事论事 举典型事例进行论述,进行观点总结
《科技传播》杂志 国家级科技传播类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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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十万火急!!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两者在新闻真实抄性方面有着袭颇为严格的相同之处;对舆情的调查、分析是舆论引导的起点,也是舆论监督的起点;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必须善待作为引导对象的媒体受众(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的身份,尊重其知情权等民主权利,实施舆论监督,则必须善待作为监督行为的主体的受众(人民群众);两者在体现党的意志方面有着一致性。
Ⅸ 急求一篇《正确发挥反腐倡廉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思考和建议》的文章
我的原创,来自新浪博客,麦田守望者的博客
风闻奏事和网络造谣
(2013-08-01
13:11)
前天晚上我们全家三代人一起看CCTV的《新闻联播》。我和老婆政治觉悟不高,平时七点到七点半时间段喜欢看《动物世界》,这次机会难得,既可以陪爷爷奶奶看电视,又顺便提高自身政治修养,这样看来,《新闻联播》也挺好的!
久违的央视《新闻联播》果然很具权威性,播报了一起网络造谣治安案件,7月10日,在贵州凤冈县城下城门天河桥处,一辆从务川县黄都开往遵义的客车与一辆货车相撞,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凤冈县政府立即组织救援,并对外公布了相关伤亡情况。但是在网络上却不断出现“事故现场死亡十几、二十人”的传言,认为当地政府有意瞒报,记者多方调查后确认,客车出事时,车上共有31人,加上受伤的货车驾驶人员,两车共有32人。事故造成4人死亡,另外28人受伤,这与当地政府公布的伤亡情况相符,不存在网上所言的瞒报。可事故发生后,先是一个叫王开新的连续在网上发帖,称“事故死亡20多人,当地政府还在瞒报事情”。另一个叫“尹墨晨”的网民和一个叫徐昌海的网民,也在网上发帖,内容与王开新帖子相似。然而,事故发生时,他们三个人都没有在现场。在接受采访时,也都承认自己对事故并不了解。而这三人的帖子发出后,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予以大量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据当地警方介绍,王开新等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已经对三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实在是大快人心!近几年,捕风捉影的流言、耸人听闻的传言、颠倒黑白的谣言、肆意编造的谎言,在网络肆意传播、扩散。一些人制造或传播的各种各样虚假信息误导了公众判断,影响了社会稳定。对于网络造谣,党中央就应该零容忍。呔!郭美美,你的末日到了,因为你的造谣诽谤,导致国人不再信任红十字会,该当何罪?!
可现实中这位美丽的郭女侠一而再、再而三地跳出来秀财富,公安机关和红十字会为什么总是逆来顺受、一忍再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女侠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被抓?三个稚气未脱的网友,质疑车祸死亡人数为什么就被雷厉风行地立刻受到治安处罚?难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个遥远的中国梦吗?
网络曝光的威力巨大,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事件,原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范悦保养二奶事件,传播这些消息的网友也没有在现场,可经过调查,雷政富们的罪行都得到证实,这些败类人身败名裂的同时,也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严惩!
网络曝光使我想到了中国古代著名的“风闻奏事”,宋仁宗“发明”了“风闻奏事”的制度,也就是说谏官可以根据道听途说来参奏大臣。此例一开,台谏官员与执政大臣势如水火,而皇帝却在一旁坐收渔利!汉唐时期,谏官是隶属于宰相的,宰相与皇帝商量事情,谏官在场,察遗补阙。到了北宋仁宗时期,则发生了大的变化。皇帝为了防止宰相专檀,开了用言官监视、牵制宰相的先例。仁宗皇帝将谏官和御史监察两个本来有分别的系统,合并在一起。也就是将言官从宰相手里拿过来了。而且允许谏官“风闻奏事”,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道听途说来参奏大臣,并且不必署名。“风闻奏事”成为皇帝平衡朝臣、约束宰相的有力工具!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事实上,我们地方官员的权力没有多少有效制约,他们可以在各自的领地之手遮天、为所欲为!普通百姓相对处于弱势,因此每年北京有那么多人上访。现在有了网络这个工具,中央为什么不可以使用这个工具来平衡社会矛盾、制约地方官员?
网络曝光可能会被人恶意利用,可能会有谣言出现!但我相信绝大多数网友是有判断力的,孟子云: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我要说尽信网则不如无网!对于网络传言,绝大多数网友都会先大胆判断,再小心求证,最后一步选择取舍!
“是药三分毒”。网络曝光的副作用或许不止“传播谣言”这一个副作用,但网络曝光的正作用是不容抹杀的,如果没有网络曝光,雷政富、范悦这些败类能够迅速垮台吗?究竟是他们“潜伏”下来的危害大,还是某些网友说错话造成暂时的误解副作用大呢?
中国历代的明君贤臣,都或多或少地或实际或口头地提倡广开言路,纳谏听议。而我们的今天,仅仅因为三个网友在网络上说了错话,就要把网络曝光一棒子打死,在我看来这是历史的倒退!
Ⅹ 大众传播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辨清它们的关系有利于我们充分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能,圆满地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舆论引导任务。
舆论引导是指媒体运用发表的新闻事实及言论,影响改变公众的思想行为,从而达到促使他们朝媒体所期望的方向进行自我调整的目的。舆论引导是我国媒体的基本任务之一。
舆论监督,一般是指公众通过媒体,对某一错误事件(行为)进行批评,以达到公正的处理和得到改正的目的。
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是有差异的。首先表现在两者的主体不同。
舆论引导的主体是媒体,媒体的思想决定舆论引导的方向。媒体通过对报道的新闻事件的选取、言论性质的选择以及各类事件量的比例的确定,来实现它自己所要达到的宣传、导向目的。而舆论监督的主体则是人民大众。一个错误事件(行为)的发生者是公众,一个错误事件(行为)的处理者是公众,改进这个错误行为的仍是公众,反映披露这一错误事件(行为)的记者则是公众的一员。像市民热线电话这一类的监督,反映者则直接是公众。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媒体是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一个载体,是公众的舆论平台。
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差异,其次表现为操作过程的差异。
舆论引导是一个宏观的导向过程。它是媒体通过对新闻事件(包括言论)的性质、内容的选择,来影响公众的思想行为,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几篇、几期的报道无法完成它的导向意图。所以它需要媒体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分阶段进行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修正、补充。这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它的操作过程较为复杂。而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追求的则是一个短期效应。公众运用媒体批评、揭露某一错误行为后,期望而且应该影响相关的公众,促使其在短期内改正这一错误。一般来说,几篇的报道就可完成。它的操作过程则显得简单。
由此也可以看出,舆论引导的作用是缓慢的,长期的,它可能是一个一年、几年、几十年的过程。而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则是立竿见影的,它通过社会舆论,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较强的社会压力,促使所揭露的问题得到公正处理。长期性与短期行为也是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主要是指批评性报道)的差异点之一。
明确区分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新闻实践中,怎样把握好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防止用舆论引导来替代舆论监督;防止片面强调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之放任自流,出现舆论导向失误,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一、充分认识舆论引导的统帅作用,确定媒体的主体意识,分清主次,搞好舆论监督。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是我国媒体的一个重要的基本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是主体。这样,媒体就应及时分析形势,确定短期、中期、长期的报道规划,确定相应的、正确的引导目标,并根据引导的需要,选择确定舆论监督的内容,使舆论监督能准确地体现舆论引导的意图。这也可以促使舆论监督具有完整性,避免舆论监督出现零碎、无序的局面,以增强和提高舆论监督的力度和整体效应。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属性作用,加强舆论引导。
舆论引导不能没有舆论监督。实际上,舆论引导也无法排斥作为舆论本质属性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特殊效应,使它具有加快实现舆论引导目标的能力。其实,每一次成功的监督(主要指批评报道)本身就是媒体舆论引导的具体体现。但是,我们在强调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作用的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舆论监督只是手段,是实现舆论引导目标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的操作行为,舆论引导才是我们的目的,所以我们在选择、实施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时,一定要保证舆论的导向意图,不能自行其事,不能为监督而监督,更不能“瞎起哄”、“帮倒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