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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方式

发布时间: 2020-11-22 07:02:24

⑴ 我国的民主监督方式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民主监督方式主要途径:

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

2.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3.通过舆论监督制度;

4.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拓展资料

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其意义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

邓小平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作了多次强调。首先,他指出,“实行群众监督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只有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会有更广泛的基础。

其次,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集思广益。邓小平同志说:“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需要广泛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自我完善。”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可以防止特权和腐败滋生。特权主义和腐败分子,最害怕的是群众。

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要求,“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意义

1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民主监督--网络

⑵ 我国民主监督方式有哪些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其意义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

(2)监督的方式扩展阅读:

主要意义:在多党合作中,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处在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多党合作中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团结合作,同时又实行互相监督。

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互相监督"的方针,毛泽东同志在阐述这一方针时指出:打倒一切,把其他党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产党的办法,使同志们很少听到不同意见,弄得大家无所顾忌,这样做很不好。

有意识保留民主党派,就是要听不同意见,还说: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

在新时期,根据阶级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又进一步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历来是把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主监督



⑶ 我国的监察机关有哪些都有哪几种监督方式

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

(3)监督的方式扩展阅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⑷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

1、信访举报;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等。

(4)监督的方式扩展阅读:

1、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2、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⑸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一、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公布实施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这种方法最早见于二战后的1947年意大利宪法,后为各个采取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包括法国所接受。

例如,法国在有关的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前,均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是否合宪,若判定违宪,则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分为二种形式:第一种,在法律公布后由政府或一定数目的议员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决。

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法定人员的请求,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判定其违宪,该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一般均有这种规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没有这种方式。

第二种是宪法控诉(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某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管是否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亦将失去效力。这种方式主要在德国实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对很少。

三、附带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是在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如认为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认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法院有义务对此作出一定的裁决。

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审查”,任何法院都有权阐明自己对宪法含义的看法,有权判定某一法律是否违宪。但州法院不能裁决联邦法律是否违宪,下级法院不能推翻上级法院的宪法判决,全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种是欧洲式的“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即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当事人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那么,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将涉及案件交给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后,再由提出问题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后判决。

(5)监督的方式扩展阅读:

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类型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 合宪性审查

⑹ 如何加强监督及创新监督方式

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谐”建设目标对我市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民政工作要改革创新,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在创建“和谐”进程中努力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大力推进社会福利改革步伐,研究“民公助”、“公民营”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来参与福利机构的经、管理和运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通过示范活动,创新多种养老模式;加强福利机构行业管理和监督,促进福利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⑺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几种监督形式

法律监督体系,是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法律监督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是从组织制度上给予法律实施以最有力的保证。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8)监督的方式扩展阅读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销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⑼ 民主监督的几种方式如何区分

:1.监督从民来主和法制自两个维度分。民主监督:公众、权力机关、舆论监督、政党监督、政协监督。 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监督。 2.监督从权力系统内部与外部分:外部,公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监督、政协监督。 内部:上级监督、审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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