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职能
1. 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两个机关是不是重合了
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两个职责不一样,不重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 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法律委员会的审议,对于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来说,是一种全局性的审议,是各种审议中一道关键性的关口。法律委员会虽然也是一种专门委员会,但比之其他专门委员会,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乃至整个法制活动中,担负更多也更重要的责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只负责审议与其相关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则统一审议所有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是中国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简称内司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2. 大连市监察委和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是一个单位吗
不是一个单位,市监察委是市委的直属机构,而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是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直属机构,二者不属于一个单位 ,各是各的职能。
3. 人大中的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简称内司委)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和其它8个专门委员会一样,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委员13人组成,其中14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以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和法律草案;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内务司法监督工作。
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983年6月7日。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工作。在立法方面,法律委的职责是: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拟订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委员提出的议案,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就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等等。六届至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为彭冲、王汉斌、薛驹、王维澄。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李伯勇、周克玉、顾昂然、张绪武、乔晓阳、胡光宝。
4.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政、司法机关,国务院,都是些什么概念范围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驶专全国属人大的大部分权力;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5年一届,每年开一次会。财政部、公安部等部、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但这些是法律上的,也就是国家机关。我国有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的组织,就是中国共产党,掌握着绝对的政治权力!就算是全国人大也要在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5. 请问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做以下的工作:
1、检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回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答区域内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2、对区公、检、法、司及法制办、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和调查研究或组织视察,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3、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有关执法情况的申诉和控告。
4、加强与“一府两院”对口部门及工、青、妇的联系,参与有关活动,负责承办、督办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5、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6、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叫什么名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6名)版
主任委员权 黄镇东
副主任委员
张学忠 许永跃 刘振华 白景富 隋明太 姜兴长 汪毅夫 辜胜阻
陈斯喜(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任命)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澜明 朱启 朱曙光 乔传秀(女) 李建华 李惠东(回族) 李慎明
何晔晖(女) 陈秀榕(女) 周本顺 郑功成 郎胜 赵锡君 楚鸿彦 鲍绍坤
褚平 戴玉忠
7.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是全国人大的职能部门。这个说法对么
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所以说,行政机关、司法机版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不能权称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是指有直接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
,人大的职能部门称作----委员会,在高中政治教材P55图示上有。
8. 全国人大有几个专门委员会,其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回本法委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9. 全国人大和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0.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是全国人大的下属机构,但全国人大法工委是立法部门,全称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而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内务行政部门,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协助进行司法监督。从名称上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在”中国人大网“官网上,有这两个机构的栏目,其中有详细的介绍,包括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动态、下属机构、历史、研究报告等。由这些细节内容,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具体区别:
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于1988年3月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现任主任委员是马馼(女)。委员会具体职责是(以下引自官网):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198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名称改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任主任是李适时。
法工委主要职责为: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
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
4、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5、进行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6、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