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监督
⑴ 党员干部如何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不但是一种自尊,自觉也是一种可贵,尤其是党员干部。俗话说:“人以正为贵、家以和为贵、富以劳为贵、学以精为贵、穷以志为贵、官以廉为贵”。所以说,自觉接受监督,就是一种可贵。那么,我们党员干部怎样才能达到这种可贵品质呢?
首先,面对利益要“知足”,很可贵:中国有句古话:“事能知足心常泰,人到无求品自高”。说的是人对物质需求的态度。人要无所物欲,就无所物求了,精神世界就达到一片清明的境界了。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我们每名党员干部,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能否达到“事能知足心常泰,人到无求品自高呢”?很多腐败的事例已经告诉了我了我们,“知足“是多么的可贵,”贪得无厌“的下场是多么的可悲。所以,“知足”更在于的,是自己对世界观不断的改造。几乎每个腐败分子,开始都很知足,最后都放弃了对世界观不断的改造。便丢掉了可贵的精神世界,留下了可悲的下场。其实,“知足”也不太难做到,经常比较也是一种思想改造。常言到:“看人骑马我骑驴,心理里总觉不如意。回头一看还有走道地,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你把世界看明了、你把事情想开了,你就难能可贵了!你就能接受别人的监督了。
面对人情要“大公无私”,很可贵: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也是具备明辨是非、思维发达的动物。面对公与私、情与法,能否正确的去认识?是这种可贵的关键。从古代的“正大光明”,到现在的“人民民主”,都在本着治国安民这一理念,来达到“政通人和”,维护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公无私”,成为官民一致的基本条件。也是当今我党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官就要公正,为官不徇私情。以身作则、廉政爱民,群众定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
由此看来,把住人情关,靠的是原则性。因为人情面前,公与私是有界限的,如果颠倒黑白,无论是团队、企业或国家,都达不到政令畅通,也就谈不上公正了。春秋时期的鲁庄公,在与齐国开战前,回答了曹刿的提问。他说:“无论大小公诉案件,虽不能――明察,但必定按实情审判处理”。曹刿回答说:“这算是终于本职了,可以凭着这个条件与齐国作战”。最后他们以少胜多,打败了齐国。使“齐鲁长舌之战”成为历史上以弱胜强的一个著名战例。为此我们可以说,“情大于天,也不能大于法”。每名党员干部,无论你权利大小,都应上好“大公无私”这一课。“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得与失之间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看的宽一些、远一些、高一些。便能达到一个清明的境界了。陶铸有一首留给组织和亲人的绝笔诗,这样写道:“重上战场我亦难,感君情厚逼云端。无情白发催寒暑,蒙垢余生抑苦酸。病马也知嘶枥晚,孤葵更觉怯霜残。如烟往事俱忘去,心地无私天地宽”。他戎马一生,文革遭受了迫害,还那么“胸怀坦荡”,是何等的可贵。值得我们敬仰、值得我们学习。所以,我们今天谈起接受“监督”,不仅是一种自我约束,更应是每名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就不会失去原则。
敬业是党员干部的优良品质,是民主社会的道德风尚,是人民群众的高尚情操。面对工作求敬业,也确实可贵。我们每一个党员,都举起过右手。每一个干部,都经受过组织的考验。我们不能忘记当初的誓言、我们不能抹去走过的脚印,我们更要牢记今后的目标、责任和使命。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企业和国家的大局着想,尽职尽责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决不能把职位当作享受的资本,把别人的监督当作自己享乐的绊脚石。那还谈什么自觉,谈什么敬业呢?
三国时期,蜀国的丞相诸葛亮就是一个敬业的典范。刘备临死时对他说:“如果我儿子不行,你可以当皇帝”。诸葛亮明知他儿子不行,还是兢兢业业的辅佐幼主,直到生命最后一刻。可现在我们的个别领导,官位与丞相比还差得很远,没人让位于他,他自己先坐上了皇帝。大庆会战时期的铁人王进喜,在很多“不可能”的条件下,硬是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看到诸葛亮的《出师表》,无不为他的“鞠躬尽瘁”所感动。看到铁人王进喜“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英雄壮举,无不为他的精神所振奋。
自觉地接受别人的监督,是一种高尚。自觉地接受别人监督的这种高尚品质,来源于“自觉”的可贵。这种可贵,又来源于“知足”、来源于“大公无私”、来源于“敬业”等。所以,党员干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这种可贵的品质。才能“忠于职守、高风亮节”。要具备这种可贵、要发扬这种可贵。
⑵ 什么是国家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好做法
国家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这个呢就是体现在很多的政务公开。公开办公让大家心知肚明,而且呢起到了一定非常公平的促进工作。
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什么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版条例》 第三十四条权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3)接受的监督扩展阅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需要承担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⑷ 如何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全体法官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接受监督新理念。
二、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是主动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在人大闭会期间,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法院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汇报。对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检查、视察和评查工作。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评议,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为人大执法检查组开展的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汇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四是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能够系统地了解法院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凡是法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都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指导或向其通报会议情况。法院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报送至人大常委会。结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司法咨询员。通过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监督审判人员的执法情况,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咨询意见。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
三、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接受人大监督,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审议;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在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抄送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保证答复的准确、及时。三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对确属错判的案件,要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和理由。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监督。对于提请人大任命的法职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强化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通过人大任命前,要求拟任职人员端正思想,明确态度,认真全面地做好供职准备。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对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罢免、撤职、免职或接受辞职等决定,要坚决执行。五是重视和加强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联系。把同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院督办室、立案庭、执行局和其他各业务庭都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人大监督渠道的顺畅。
⑸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内国监察法》容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5)接受的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⑹ 公务员为什么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力量,虚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则是公务员重要的执政素质。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是一种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不受监督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性的监督约束也可能变坏。
一些人走入邪道,就是在荣誉和权力面前,自我恶性膨胀,忘乎所以,把群众和组织的监督置之度外,肆无忌惮,胡作非为,倒头来没有不身败名裂的。
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权力运行中的一条基本规律。正如毛泽东提出的:“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这也是当今国家谋求“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原因。
纵观现实,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之所以“前腐后继”“出生率大于死亡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没有虚心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离开监管的权力,必然如脱缰的野马、下山的饿虎,祸患四伏,危害无穷。因此,我们各级公务员都应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消除特权思想,摆正个人与组织,“公仆”与“主人”的位置,这样就能做到少犯或不犯错误。
我们各级公务员要确保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以高尚的情操和人格力量,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思想政治教育,除了自觉外,还必须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
我们不仅要接受党对自己的监督,而且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监督既是警示,又是批评,更是约束,能够保证我们各级公务员思想道德免受“病菌”侵害,保证公务员的道德自律能力永不退化。
公务员就是公仆,责任就是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永葆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就是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群众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党员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事业的轴心。
⑺ 国家公务员要依法接受哪些方面的监督
国家公务员要依法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
1、接受地方、单位党委的监督。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3、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4、接受人大代表询问和监督。
5、接受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监督。
⑻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什么监督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的监督。
A . 纪律检查机关专及其派驻机构、党委直属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
B . 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
C . 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
D . 机关纪委
答案:A . 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
解析:《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的监督。
⑼ 接受监督 意义是什么
就是接受舆论的监督,让大家都来看着这件事情或者这个机构的运行,使其公开透明化!
⑽ 如何看待接受监督和互相监督
这个监督是太普遍和正常的事情了。
其实不单单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我们自身,呵呵,爸爸妈妈啊朋友啊,也会对我们的行为作出评价和看法,这个评价和看法,拿到大的方向,也就是一种监督。
我们是应该接受监督的,身正不怕影子斜,监督也有好处,并不是压抑的,也是种互相的责任。
互相监督呢,这个是很普遍的,这个监督目的不是打小报告啊,什么的,不能是那种形式,和那种目的,是为了提高和完成,为了正当与合理等等那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