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释义
综合管理就是涉及到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建设、设备等都要管理。但是,由于有很多领域已经有专业的部门,如特种设备有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有建设局等。所以,安监局是二线兜底的综合管理。
安监局的主页是煤矿、危化品存储、职业健康、工作场所安全、员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监管。
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的内容简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44号)、危版险化权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农药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哈安全标签编写规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等。
㈢ 谁有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释义 word或者pdf版本 请发我我邮箱 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㈣ “四全”安全监督管理(名词解释)
“四全管理”,即全面质量、全过程、全员参加、全面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现代管理方法。
质量管理在经历了质量检验(QE)、统计质量控制(SQC)和全面质量管理(TQM)的发展阶段之后,由于受到IS09000认证“热”和TQM反思的影响,使质量专业发展处在十字路口上。于是,各国质量专家学者掀起了TQM与IS09000两者关系的研究热潮,中国质量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提出了TQM9000质量管理模式设想,有的甚至提出要从TQM阶段进入“有效质量管理(EQM)”新阶段。因而,质量管理将向何处发展,成为困惑企业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按国际惯例严格实施IS0900O标准并取得认证很有必要,但要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还是不断深化TQM.
㈤ 现场安全监督到位的深层含义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双方(各方)给对方带来利益或者给对方带来的伤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形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降低交易成本;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厉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着中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并不只是交易的两方,而应加上代表正式规则的第三方。当事双方利用潜规则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他们实际上联合形成了一个对抗第三方正式代表的联盟(正是众多的而强大联盟的形成,才使得潜规则具有长期的、强大的甚至稳定的对抗能力)。而潜规则的“潜”本身就是一种生存策略,他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和规则的存在。
1. 切勿轻信他人
职场是一个利益交换的场所,品德好的人往往树敌众多,而坏人却顺风顺水。你可以不学坏人那样去害人,但至少要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别人要来害你,最简单的方式是利用你的善良,其次是因为你轻信于人。而在职场中,信任往往应该有尺度。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守住应该有的利益,相信应该相信的话,这才能活得更好。
2. 伪善的人不是异类
很多女孩子都会觉得,身边同事都太假了,像是戴着面具做人。而实际上,这种伪善的人在职场中是主流,所以一个实话实说的人反而成了异类。别把职场中伪善的人当成怪胎,他们每说一句谎话,都是有好处的,而你做不到他们那么虚伪,是一种缺憾。所以在职场中,你或者学会说谎话,或者学会沉默。
3. 掌握你命运的人是老板
职场是一个用权力来划分等级的地方,拥有最高权力的老板,完全掌握你的命运。而你的直属上司则部分掌握你的命运。其余的同事们,他们只是掌握你的情绪而已。所以,对一个女人而言,事情就变得很简单。只要谁掌握老板就等于掌握了别人的命运。而如果你老是被情绪控制,则等于把自己的命运交到同事手里。要不被老板控制是很难的,但至少,你要学会不受同事的影响。
4. 做得多不如说得多
在职场里,有些人明明做了很多,却不懂表现,以至于没人知道,甚至功劳被人抢走,这种人就算累得半,也是不会有半分功劳的,因为上司压根看不见她。而另一些人,事情还没做,就先说得天下皆知。于是不管她们做不做得成,有没有做,都成了领导眼里的红人。职场的现实就是这样,做得多不如说得多,做得好不如说得好。
5. 不为小事生气
女性在职场里,很容易为小事情生气。然而,小事情往往是最难分出对错的,所以就把大量的精力纠结于此,弄得天怒人怨,最后还不了了之。实际上,小事情并不会改变你的职场命运,就算争赢了也不会让你得到什么好处。相反,过于纠缠细节,会令你得罪许多人,也会让同事对你的好感降低。
6. 所有想混日子的人,都会被工作忙到累
混日子并不是一种生活,而是一种待遇。在职场里,老板给你钱换取你的劳力,获得薪水的同时,你就必须要干活。而只有那些拥有权力的人,才可以白拿工资瞎混日子。而在底层的小人物,日子是靠熬而不是混,手中没有权力,当然没资格混吃等。
7. 对敌人一定要斗到底
职场里输家往往不是没有手段和智谋,而是太容易心软了。真正的赢家,是没有心软的资格的。许多人在职场里都是有竞争对手的,而女孩子往往会是失败的那一个。绝不是因为她们没有手腕和智谋,而是因为女孩太容易心软。职场里,最困扰女性的,往往是受感情的控制。当对手畏缩了,可怜了,就放弃一举拿下的机会,反而患得患失,最后让人逆转局面。真正的胜利者,并没有太多的技巧,只不过把该做的事情做到底而已。
8. 不是每个机会都值得尝试的
女性在职场里最大的问题并非是要不要往上爬,而是如何抵御诱惑。许多人不是没有机会,而是机会太多,不晓得如何选择。职场里的机会,至少有一半是陷阱,它们不是在帮你,而是拖住你前进的步伐。所以,当机会来临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这是在推你,还是在拉你。
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没有释义啊
目前为止,这个真木有!
㈦ 药品安全监管的含义 尽量多写一点
品安全监管重心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品安全整体走向。能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是要看基层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效。基层品安全监管取得实效的前提就是要加强基层品安全监管能力和规范化建设。各地要充实基层、夯实基础,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品安全意识薄弱。尽管各级品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但仍有很多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品安全知识掌握不多,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每次到社区到农村去宣传,很多家庭存在过期失效品,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还在使用这些品,对这些品的处理,也是当普通垃圾随意丢弃,很多群众也不知道如何应对品不良反应,对凭处方购买抗菌物的规定还是不甚理解,很多群众对于购买到假劣食品习以为常,只要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一般不举报。全国此类违法、违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齐二事件”、“毒胶囊事件”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而且违法犯罪花样不断翻新。
2、品安全监督的支撑——技术检测需进一步加强。近几年品安全检测投入有了很大提高,硬件建设得到很大改善,但相对日益繁重的品检测任务仍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繁重的检测任务和检测人员配备存在失衡现象,在检测一线直接从事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影响到品检测工作的开展与提高,已经成为检测质量难以突破的“瓶颈”。
3、“非品”监管不够完善。很多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等“非品”未取得品批准文号,不具备品在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攫取超额利润,在该类产品的外在形式或销售方式上又按照品的某些特征进行一些“改造”,冒充“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一些保健食品销售者,还经常故意和监督人员打工作时间差,组织老人在早上进行所谓健康讲座,借机欺骗老人进行产品销售的活动还时有发生。
4、违法广告宣传依旧泛滥。随着违法广告治理整顿的深入,现在医疗、保健食品,品的违法广告在电视等主流媒体上的非法宣传已大大减少,但私自印刷更改有关部门批准的宣传内容的广告印刷品、宣传册,在大街、社区随意发放的现象却经常见到,广告信息肆意夸大宣传,使用“疗效”、“治愈率”、“疗程”等字眼以及专家、患者形象,对消费者进行暗示和误导,给老百姓求医问带来极大困扰。
几点建议:
一、 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品安全意识
要积极开展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活动,广泛宣传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使大家更多的了解假劣品产生的途径、危害及简单的识别方法,全面提高公众的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提高从业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爱生命、珍视健康,人人关注安全、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各新闻媒体、机关要及时公布假劣品信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筑牢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二、充实品检测队伍力量
有关部门应尽早根据当前品检测任务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品检测编制,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同时落实好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保健津贴,以体现党和对技术检测人员身心的关怀,从而加强和稳定技术检测队伍。
三、加大品执法监管力度
针对“非品”经营情况及违法广告问题,相关执法人员应加大执法力度,不留检查死角,对“非品”经营者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面向老人进行的所谓健康讲座,一方面是通过宣传讲解增强老人的防骗意识,同时鼓励群众积极对以健康讲座为幌子、实则进行产品销售为目的的活动及违法广告进行举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及时、彻底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