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人监督
㈠ 招标监督人不在场 程序合法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回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答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相关法规并未要求监督部门人员必须出席开标会,所以监督人员不出场符合法律规定。反而,评标专家不宜出席在开标会现场。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㈡ 政府采购招标人与行政监督可以是同一个单位吗
政府采购的招标人与行政监督可以是同一个单位。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回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答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中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第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和 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监察机关。所以,当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采用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为本部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招标人与监督就成为了一个单位。
㈢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监督的不合理怎么向领导汇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这是因为在XXX的错误,在我的工作招标活动,导致该公司的间接经济损失,当我知道的严重后果,对他们的错误无限遗憾,如果我会更谨慎,仔细检查应该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我深深知道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因为我收到了招标事宜的实力较量没有任何接触,很容易遇到事情不知道,在这个时候,我希望领导能监督我的工作更多,给我一个及时提醒。
古人常说,“确定没有,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已没有进行反省。古人说,“这位先生的作品,立法和卫生道,”因此,在自我的过程,反思必须要找出错误的根源,如果不能找到根本原因在于,半心半意,没有帮助,今后,他们将投入更多的严重失误。悔悟后,总结了以下原因:
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实际的。作为一个平民,应该比其他,服务意识,有责任感,这是未来的我想弥补。有句成语说,“魔鬼的细节了。”后来,我自己会更严格的要求,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以弥补过去的错误来为今后的工作回到奠定更加牢固的基础。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 “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 “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㈣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监察部门的监察员应该是几个人
这个不限制的,没有,一个的,两个的,都有遇到过,仅仅是检查,不属于评标委员会,所以多少影响不大,如果业主内部有纪检部门的可能会派人监察,然后财局可能会派人监察
㈤ 浅谈如何加强企业招标采购监管
(一)利用职权干预。利用职权直接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业务虽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还未完全杜绝,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在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穿针引线,为投标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帮忙。
(二)规避公开招投标。随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已很少发生,但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却时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向领导申请,免除公开招标程序,采用谈判等形式进行采购;二是分解项目规避招标。将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使每项都达不到企业所规定的招标数额,从而走零星采购程序。
(三)控制信息发布。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控制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在影响很小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使得一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而丧失投标机会,进而达到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四)蓄意造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一些心术不正的投标人挖空心思搞定招标人或评标专家已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意向投标单位采用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对其他投标单位则百般刁难,甚至利用权力为意向投标单位量身制作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或在评标中故意多打分,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高价中标。二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达成协议,抬高报价。或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均沾,大家轮流中标。三是有的投标单位分别代理几家产品,以不同名义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
㈥ 如何预防招标采购人违纪违法行为
招标采购人是招标投标重要主体之一,是招标采购的“东道主”,其能否依法依规履行招标采购义务,不仅直接关系到项目招标采购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能否规范招标采购,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招标采购人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的发生。 一、招标采购人可能产生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项目招标采购条件不具备易导致违纪违法招标采购现象发生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项目招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招标采购受理应具备的立项批文、图审、建设规划许可等前置条件不具备就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迫使招标平台为其办理招标采购业务,招标平台如顶不住外来压力把关不严对申请招标采购项目予以受理即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二)因谋划不周导致招标采购后甲乙双方在项目实施中相互扯皮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前期谋划不周、考虑不细,对招标采购后可能产生的问题、矛盾没有预见性,结果导致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后甲乙双方扯皮问题不断,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招标采购单位存在潜在意向中标人影响公正招标采购及标后监督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存在潜在意向中标人,其中标后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扯皮,最终招标采购单位都把责任推给招标平台,责怪招标平台不负责任没有为其招到好的施工单位等。 (四)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做到超前谋划影响招标采购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做到超前谋划,且在谋划过程中不能及时同招标平台对接,同时在谋划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为项目走招标采购程序专门留出充裕的时间,导致项目在招标采购上时间不够用,招标平台如按规定程序为其招标采购,结果就会影响工程项目按计划开工,招标采购单位就会对招标平台有意见,认为是招标平台在刁难他们,最后招标采购单位把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的原因和责任全都推给了招标平台。如果招标平台违规为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一旦招标采购后出了问题,招标采购单位仍把产生问题的原因推到招标平台。 (五)招标投标单位不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影响招标采购项目后期实施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同中标单位通过不及时签订中标合同、或是违反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擅自附加部分合同条款(或是擅自删除部分合同条款)、或是违反相关规定私下签订“阴阳合同”等途径来规避监督,一旦在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发生扯皮等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就把责任全推给招标平台,责怪是由于招标平台监管不到位才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等。 (六)招标采购单位不尽监督职责影响中标合同履行的问题。在中标合同履行中,招标采购单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作为业主单位的职责,对施工单位履行中标合同监督不到位或在监督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无原则地打成一片,一旦因施工进度滞后等问题发生扯皮时,招标采购单位就会把责任推到招标平台的头上,责怪招标平台没有为其招到好的施工单位或是责怪招标平台招标后不去监督中标合同的履行等。 (七)无第三方机构对招标项目造价进行复核影响造价结果客观公正的问题。造价机构所做工程造价完成后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对其造价进行复核,招标平台因无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无法判断其所造的工程价是否做到规范合理,如果其造价严重超出市场应有的实际价位,就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其造价严重低于市场应有的实际价位,极易导致招标过程中流标现象反复发生等问题,无论其所做的是高造价还是低造价,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难以预料的后果等,一旦因此产生不良后果,招标平台又将为此而“背黑锅”。 (八)招标采购单位无原则地压缩招标采购时间易导致对招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由于部分招标采购单位无原则地通过压缩招标时间来赶原计划的开工期,容易导致招标平台无法对其招标采购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旦招标采购后产生不良后果等,招标采购单位就会把责任推到招标平台的头上。 (九)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的确定由个别单位说了算易导致违纪违法招标的问题。项目招标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的确定(不含项目立项审批时已确定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应由个别单位或个别人说了算,这样做会导致招标平台在该项工作中无法履行审查把关的职能,极易产生其确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违反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十)项目标后监管不到位影响工程按序时进度建设交付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招标采购项目标后监管机构,极易导致除业主单位对中标单位履行中标合同进行监督外,其他机构都不愿意再对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中标合同情况进行监管,最终形成招标采购项目的标后监管盲区,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往往因监管不力造成招标采购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使用。 (十一)受理招标采购业务时把关不严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问题。由于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在受理招标采购业务时不能顶住外来压力,加上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原则搞人情讲面子等,将部分招标采购手续不全或存在一定瑕疵且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招标采购项目办理了招标采购手续,致使项目在招标采购后产生各种不应有的矛盾和纠纷等,从而导致该项目不能顺利建设交付等。 (十二)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数量有限导致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开评标的问题。由于县一级境内及周边地区的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数量有限,致使在建立评标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时入库门槛较低,加上把关不严导致库内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入库评标专家连个中级职称都没有,有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素质较低,语言组织能力达不到要求等,故存在着部分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跟不上,而出现在开评标现场应答质询和处置相关问题能力较差,严重影响开评标的效率、质量和效果等问题。 (十三)部分垄断行业办理招标采购业务仍坚持由其自己组织造价影响造价结果公正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专业性较强等特点,造成部分垄断行业延续至今,在搞招标采购项目需要造价时仍由其自己去组织完成,且无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造价结果进行监督复核,加上在招标采购时因项目建设专业性太强,从而导致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绝大多数都是其行业内部的单位,其这一做法严重影响项目造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等。 二、对策建议 针对招标采购人可能存在以上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为了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违纪违法操作而导致出问题、犯错误,同时也为了节约政府采购资金,实现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规范运行,建议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四个一”的办法予以解决,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努力形成抓好招标投标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推动基层招标采购事业科学健康、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一)开好“一个大会”。为了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党委、政府有必要在每年初召开一次由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当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印发“一个文件”。地方党委、政府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地招标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若干意见》,对各招标投标主体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提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等,使其成为指导本地做好今后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举办“一次宣讲活动”。地方党委、政府每年初组织举办一次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参加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中宣讲大会,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为参会人员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普及招标投标知识,增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一次大检查”。由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从县纪检监察、招标采购、审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各招标采购单位依法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组主要检查各单位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特别是依法对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实施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导致应招不招、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变通名目签订“阴阳合同”导致规避招标投标采购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招标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招标局)
㈦ 招标工作中监督人对采购人的评价的版本谁能提供一个啊谢谢!!!
广州正阳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的有用么,2007年11月27号一批检测设备的招标,加我291861356,传给你
㈧ 政府采购招标监管的十个重要环节有哪些
一、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采购执行能够顺利、圆满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其结果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深受其害,而采购项目也大部份成为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和“半拉子”项目。因此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要将已经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详细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二、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时,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防止化整为零,力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公开公正。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或是有意为行自身各种“方便”,对采购项目化整为另,另留一手,事后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致使该公开招标的往往形成邀请招标,所招标的项目和金额又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使政府采购流入形式。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公告信息时,要明确规定发布面,努力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采购信息的规范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就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是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的现象,使各地供应商得到更多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项具体的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应明确规定其发布面,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
四、审核招标文件时,要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贯彻其中,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信号。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代理机构独立操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赋予了通常性的招投标活动之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因此其招标活动应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精神。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和最基本、必须加以明确的包括:1、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2、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3、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4、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5、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6、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7、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五、审核评标办法时,要防止倾向性的不公平条款,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目前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不够规范。其主要问题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许多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更有甚者,有的招标活动把具体的评标办法当成密而不宣的秘密,而少数“有门道”的投标人又可以从“口头语言”上获得这一“秘密”,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在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其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六、确定专家评委时,要坚持管用分离原则,消除与政府采购宗旨相悖的评标动因。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的种种禁区和暗箱操作,让政府采购行为阳光普照。作为招标活动重要一环的评委确定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一方面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机构本身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评委问题可谓炙手可热。笔者认为,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对此作出了有效的规范,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委的管理权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七、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对采购人负责又对管理机关负责的约束机制是必须之举。
八、具体评标时,要现场监督。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第四位“侯选”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授予合同时,要摒弃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维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采购人往往强化自身利益,忽视法规要求。有的一味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精神,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有的提出新的采购项目或新的采购标准要求供应商“搭车”和承受。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进监管机关备案,并最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通过支付资金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让政策精神和法律要求体现到具体的维护供应商权利中。
㈨ 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还要给监督人费用吗
原则上评审费用只支付给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其余监督人员不收取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