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鉴定监管
『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检查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
(三)业务经营状况;
(四)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五)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从业人员资格;
(七)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他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他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证书或者报告交由其他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贰』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叁』 公务员考试,色盲可不可以从事食品药品检验监管职位色盲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吗
1、色弱抄不能参加以下职位:法袭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2、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肆』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版口商品检验机权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已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
对无证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离开现场并做相应的处理。
『伍』 什么一般包括检查、调越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检查、审查、审计、检验、查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被管理对象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包括专门监督主体所行使的监督检查权和业务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所行使的监督检查权。
1、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像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4、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5)检验鉴定监管扩展阅读
行政权力的这一定义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权力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类政策来有效地实现国家意志;
3、行政权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地推行政令;
4、行政权力的客体具有普遍性,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的国家权力;
5、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执行和管理性权力。
『陆』 去质量监督局鉴定是不是银 要多少钱
朋友,质监局是不抄能直接认定产品质量的,第一没有这个技术条件,第二行政机关没有这块业务。产品质量的检验一般是放在下属的各级技术机构的,一般就是产品监督检验所等。鞋的质量一般是放在纤维检验所的。我个人认为你遇到的问题,就算你自费去检验了,检验机构出具的也只是委托检验报告,而且只对你的来样负责,商家可以有很多理由来推脱。毕竟与商家相比,个体总是弱势。
按照国务院分工,市场流通归工商管理,对你最有利最可行的做法,应该是提供单据、和情况说明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提出诉求,让工商经侦部门来协调处理,如果确实是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执法人员按照质量法中假冒伪劣的条款、或者我们江苏省还有个专门的打击假冒伪劣的规定来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当然,向我们质监稽查部门进行投诉,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有时候稽查因为职责范围会推给工商。
还有,一般工商、质监对产品进行检测,也都是委托给下属技术机构的,鉴别真假,则是让生产厂家来认定,出具相关报告。也就是,如果企业把真的说成假的,把假的说成真的,是没有办法的。这对执法人员来说也是一个瓶颈。
『柒』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定书的证书是什么样的
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样式都是有区别的,所以面对一款国家级的珠宝鉴定专证书,要注意鉴定证书属的内容。由于出自不同检测单位,所出证书格式可能也不尽相同,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内容则大致是相同的。标准的鉴定分级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的名称、钻石的琢形、大小、重量、净度、颜色、切工和其它物理参数标准,简要评述,并附照片,鉴定人员签名(资格、DGA、GIA、FGA或HRD),审核人员签名及资格,鉴定单位的名称及地址,鉴定单位专用章,签定日期等。
珠宝防伪鉴定证书运用防伪油墨有:荧光油墨,水印油墨,变色油墨,炫光油墨,感光油墨,OVI油墨。防伪证书一般采用四色+专色印刷或运用凹版印刷。在证件中主要采用的防伪手段有:团花、花边、浮雕、缩微、隐形水印防伪、超精密版纹、彩纤防伪、防复印团花、防扫描等。
鉴定证书本身运用的防伪手段十分重要,有特殊版纹,特殊工艺的防伪设计能使珠宝鉴定证书具有难以被复制性,能帮助商家很好地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出现,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捌』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的解释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国家授权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产品版质量仲裁检验,是权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仲裁意见,这种意见作为委托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