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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力主体

发布时间: 2021-01-30 00:40:50

1. 论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从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以来,经过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一直到2006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一直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它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和责任,其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审计机关受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的限制,越来越难以独立承担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任务。为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建立了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组织协调问题,但目前普遍实行的干部管理部门委托立项、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利用审计结果的监督主体相互分离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也暴露出明显的弱点,他导致审计立项不能很好地考虑审计部门的特点、审计实施不能很好地反映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审计结果不能得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很好利用。因此,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监督、纪律监督、经济监督都以经济活动为中心,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一致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应当在坚持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环节探索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并适合各自特点的协作机制。如果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看成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我们认为,对需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手段考核、评价和监督的领导干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降低监督的成本,提高监督的绩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应当实施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依托,成立以审计部门领导为组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副组长,以审计部门人员为主、辅之于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组织、结果统一利用的监督主体一体化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模式。
一、监督主体一体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并不相同,但它们监督的时点、监督的重点和监督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对同一监督对象——领导干部的监督,而且都需要在干部任期和离任时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的方法调查核实有关考核对象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其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相同的重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第十条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因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作风问题最终都会表现为工作绩效不高或贪污腐败,工作实绩不佳和廉洁自律问题也都有其思想、能力和作风的根源;因此,无论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还是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都是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最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共同目的是为了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及时清除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企业干部,除了有限的人事决定权外,主要是对上级决定的事项进行贯彻落实,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比较单一,对干部的评价和监督相对简单,组织人事部门是当时惟一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竞争性和分散决策的要求,各级各类干部在被授予很大权力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增加了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难度,组织人事部门一家难以完成监督管理干部的任务,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违规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催生了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相互分离的监督主体提高了监督的独立性,使监督主体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但同时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为解决相互配合与协调问题,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联系协调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要求“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虽然联系会议制度有利于单个监督主体手段不足时得到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助,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准确界定领导干部本人的经济责任,无论是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还是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甚至领导干部为小集团的谋利行为,都可能使被审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不配合、甚至阻扰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随时有可能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纪检监察或审计机关单独发现及核实案件线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审计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的查处也往往采取一体化的办案方式,因此,在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发现和查处案件方面,并不存在审计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的简单分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体化协作。

二、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优势互补和风险防范

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他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水平测试等方式对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干部纪律监督的专职机关,主要通过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以核实情况和案件查处的形式实施纪律监督;审计机关是综合经济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审查,监督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干部管理,监督是为管理服务的;纪检监察和审计都是对干部职责的一个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也是为干部管理服务的,纪检监察侧重于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侧重于查处经济上的违纪行为,并评价经济绩效。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把干部管理部门的宏观性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专业性相结合,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率,如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或党纪政纪处分;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把纪检监察的专门手段与审计机关在财政财务收支上的专业优势相结合,把问题查深查透。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把纪检监察对人的处理和审计机关对事的处理结合起来,避免移交过程中的时滞问题和效率损失,使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把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个人的考核与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防止纪律监督和经济监督中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向领导集体推委或向上、向下的转移。
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质是对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和评价领导干部职责的履行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备导致的错评风险,二是鉴定和评价面过窄导致的漏评风险,三是鉴定和评价不准确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备性是正确鉴定和评价领导干部的基础,由于市场经济完善的渐进性导致的领导干部权力责任边界的动态性,必然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的动态性,在单个监督主体的职责没有改变前,新的指标可能导致单个监督主体无法评价,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解决相对固定的监督职责与动态的指标体系之间的矛盾,同时,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避免单个监督主体评价单个指标的片面性,如干部管理部门民主评议的群众满意度很高可能是违规违纪谋求单位利益结果;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根据各个监督主体的优势,进行合理分工,避免重复劳动,从而扩大审查的范围;通过审查手段的优势互补,人员知识结构的取长补短,技术方法的综合利用,提高审查的质量。监督主体一体化使监督主体成为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防止监督主体之间推委监督责任,提高监督主体的责任心。

三、监督主体一体化应完善工作机制和审计程序

监督主体一体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监督优势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监督主体的人材和技术优势,避免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绩效。完善工作机制首先必须树立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一盘棋的思想,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看成各个监督主体的共同成果,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看成各个监督主体的共同责任,避免各个监督主体的本位主义、封锁信息或推委责任。其次要把联系会议制度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从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转变为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的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的审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发布等。最后,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有相关监督主体人员参加的综合工作组,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协调配合的建议,并对审计重点、审计人员调整的重大问题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除了监督主体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需要完善外,审计程序也应当根据监督主体一体化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有以下步骤:第一,各个监督主体根据联席会议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联合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审计通知书。第二,在联合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联合召开有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各个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统一部署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联合审计组应当统一安排审计中对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访谈、被审计单位的资料使用,避免不同监督主体同一时间使用相同资料或访谈相同人员。同时要注意证据的相互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第四,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各个监督主体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或处分的意见,当监督主体的一方收到了另一方正确的意见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处罚或者处分的决定。第五,联合审计组中的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应当分别向自己的派出机关提交相应的报告,其中审计部门的报告还应当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在各自报告的基础上,联合审计组应当向联席会议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综合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情况和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督的情况等三部分内容组成。该报告将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主要依据。

此外,监督主体一体化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指标设置上的综合性。监督主体一体化除了加强监督主体之间的协作外,更重要的是解决单个监督主体监督职责不便评价的责任,因此,指标设置应当注意综合性,如决策程序和决策绩效、经济廉洁与用人失察、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等。二是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独立性。监督主体一体化审计模式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没有弱化各个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在实施过程中,各个监督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相互协作关系,各监督主体不能以一体化为借口削弱其他主体的独立性或者放弃自己的独立性。三是监督责任的可落实性。监督主体一体化在使监督主体加强协作的同时,并没有影响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各个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党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的一条重要途径,审计机关应当把自己的审计监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一个环节,深化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模式和审计结果利用方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干部的监督管理由于干部权力和责任的扩张而分工,干部的监督管理由于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和经济监督的相互联系而协作。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监督管理的任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对干部的考核管理与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经济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对干部的监督中要树立为组织人事部门服务的思想。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监督成为干部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的情况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依托,统一组织、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干部监督管理的任务。

2.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义务主体,是指依法必须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的被监督者。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国家行政监督机关,例:中纪委 国家司法机关,例:检察院
人民群众,媒体也可以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组成部分。

3.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具体情况:

  1. 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 行政监督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3. 一种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

  4. 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5. 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4.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主体是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3、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
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4、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

监督是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内公共权力的活动所容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举措,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5)监督权力主体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6. 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都是什么

只说公检法:原则上应该是检测察院行使监督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专行使侦查权..权力由公检属法依次递曾!但我国现实中.公安确成老大.一个案子在审前先开三长会议(局长.检察长.院长).局长说了算.当然其中政法委参与就他说了算!其他部门我知道的模棱两可~希望对楼主有用

7.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 和形式是什么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

1、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3)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4)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
(5)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

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8. 行政监督主体是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有: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
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4、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
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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