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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树立城管新形象

发布时间: 2021-01-29 16:23:24

Ⅰ 求一篇城管演讲稿。内容主要围绕创新执法理念,提升队伍执行力,树立城管新形象,打造满意城管。1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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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有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申论热点题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您提供服务
随着“'烈士'城管竟为黑社会”及“首个城管武装部成立”等爆炸性新闻的诞生,城管执法问题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公正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认为“已经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城管执法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
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综合实力、整体品位的重要标志和直接体现。如果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那么这个城市即使规划设计最好、建设水平最高,人居环境的舒适指数乃至生活的幸福指数也会走低,这个城市也必定是一个缺乏竞争力的城市。
城市管理问题的必要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为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所以在一段时期内,城管执法问题必然成为公务员考试的热点之一。
【新闻热点材料】
材料1:
2012年8月1日,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准备,武汉市首个城管武装部于汉阳区城管局成立,首批40名城管工作人员加入民兵队伍。此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有市民担心该举可能引发城管暴力执法“升级”。
据当地媒体报道,城管局武装部平时负责本单位民兵的组织建设、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和装备管理,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执勤,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抗洪抢险等危难险重任务。战时,将负责组织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目前,汉阳区城管局已有40名工作人员在局武装部组织下加入民兵队伍。他们将接受战备训练及国防思想教育。成立之后,汉阳区城管局武装部将组织更多执法人员投身民兵行列。
报道还称,据汉阳区人武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民兵组织多设在街道、社区,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武装部在全市并不多见,城管系统内更属首例。与街道、社区民兵相比,城管执法人员相对比较年轻,能为民兵队伍注入更多活力。加入民兵组织、参与正规军事化训练,也有助于城管执法人员提升自身形象,改善执法水平。
该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网民表示忧虑:“城管武装后执法更无法,老百姓拿他们更没办法。”不少网民表达了对武装部的设立引发暴力执法“升级”的担心。
有网民评价:武汉城管此前也不乏“洗心革面”的大动作,诸如用清一色年轻美丽的大学女毕业生进行温柔执法,再有“眼神执法”、“卖萌执法”等一系列积极的尝试,相信本次成立城管武装部,与“最可爱的人”搭上关系也有改善部门形象的实际考量。但是,城管形象备受关注、屡遭非议是错综复杂的综合因素造成的,塑造城管形象也应该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管理体制、执法环境、队伍素质等多方面进行剖析,从而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寻求治本之策。除此之外,再多的形象提升举措都是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不值得恭喜。
材料2:
2008年,深圳试水由政府“购买服务”,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部分城管的职能交给了物业公司,效果不俗,城管业务外包的所谓“西乡经验”随后逐渐在深圳全市推广。然而2012年7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通报一起涉黑案件承包城管业务的某公司全体25人涉嫌收取保护费、寻衅滋事被一窝端城管业务外包的弊端突然被暴晒在阳光下。
表面看来,政府“购买服务”确实是一个亮点。这样一来,政府省心,也节约了大部分人工诸方面的成本投入。而且乍一看去,效果还很不错。但光鲜外表的背下也藏有脓疮,掩盖着不少的丑恶现象,一直到5年后被恶性案件引爆,这期间的得失值得深思和警醒。
准入资质、运行监管和质量考核等都是一团乱麻,服务区发包时,竟然采取围标抓阄的形式。招标没有统一标准,是各个街道办自己把握的,至今全市并没有一个统一准入标准。不少协管员到公司后,仅接受简单培训就匆匆上岗,有的甚至缺乏基本培训。加上他们缺少公务员纪律、法规方面的约束,导致部分协管员参与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一直是个全国难题,但面对难题需要改革的勇气和智慧。如许多地方的城管先后出现了温和执法、柔性执法、围观执法、眼神逼退执法、列队布阵执法……这些尝试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在力求推行一种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值得肯定。城管外包虽说也是一个改革,但其服务的宗旨不能改变,其文明执法不能随着外包变味了,更不能沦为黑社会的性质。城管业务不是黑社会打码头,现在弊端已被暴晒在阳光下,窃以为还是尽快取消此类改革还原城管的本质为好。
【相关名词解释】
1.城管: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前身是市容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城市环境综合保障工作”。
2.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3.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
其范围主要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的作用】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克服了机构臃肿,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如下:
1.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积极探索,能够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经验
3.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能够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探索新路子。
【城管执法的问题】
1.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2.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3.城管执法观念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在“官本位”思想的阻碍下,政府在管理中往往先以官员自身为中心,脱离了实际需要,导致政府的所为并不是群众真正需要的。这种执法方式很难使被管理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会更加频繁,非文明执法的现象也会更加突显。
4.执法方式单一,强制力不足。
目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相对集中的多是对在街面上发生的简易的、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处罚多是几十元的罚款,而当行政当事人不愿交纳罚款时,由于城管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为区区一宗几十元的案子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不现实的。城管执法方式单一、无行政强制力的执法特点、与城管执法内容量大、规模小、简单、快速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违法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执法部门法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很难充分履行。
5.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
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偏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在执法管理时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五是执法简单粗暴,没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从而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
6.社会现实问题
城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就是清理无照占道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下岗职工明显增多,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又无特长,迫于生计,随意在街道摆摊设点,往往成为这部分人的首选。
7.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和管理没有同步而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出现抗法现象,这也是给城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的重要因素。
【改革建议】
1.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
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是搞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立法规律,在总结我国城市管理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城市管理先进立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科学、可操作的城市管理法,形成覆盖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相互衔接的法规框架,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解决城市管理职权和执法规范问题,对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达到机构合法、职责清楚、有权有责、社会周知的效果。在完善现有行政处罚法立法的基础之上,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制度、执法措施、强制手段、执法程序等明确提出规范和要求。二是加大清理力度。清理修订现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及矛盾,加强立法解释,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2.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提供便利的服务。那么,政府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来解决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这才是城管执法所应追求或实现的工作目标。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因此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
3.改进城管执法方式。
当前城市管理部门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行政指导为辅的执法手段实现管理目标。这种单一执法方式的不足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中日渐突显。因此城市管理工作中需继续探索多元化的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努力实现等待城管执法机关的文明执法,积极构建城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调动公众参与城管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努力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从而保证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使得执法过程更加透明,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从而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效果的满意度,增强城管执法公信力。
执法方式应堵与疏相结合。城市管理针对一个时期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或综合治理,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不仅必需,而且是一项带有经常性或不可懈怠的执法任务。比如取缔非法、扰民的早夜市、影响交通的占路经营和游商浮贩、违法乱贴乱画小广告等,必须严查布控,加强“堵”的力度,不然行为人将通过最便捷、成本最低的获利方式,在自利行为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滑向有损社会公德的一边。在城管监察实际执法中,就有被取缔的违法者作出可怜状,以博得过路群众的同情,造成一些市民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产生“不文明”的错觉;也有部分市民对取缔非法早夜市持抵触情绪,增大了执法管理的难度。对于应该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执法,执法人员应该理直气壮、秉公执法,否则就是失职。
然而,城管执法中许多牵扯到违法违规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烧烤、违法搭建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随着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的不断产生和发展,下岗职工和剩余劳动人口增多趋势必然给城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城管执法亦应关注和重视那些自由流动群体的利益,把制约权力和维护人的合法利益融为一体,实行堵疏结合。你纠正退路进室,总得有室进;你纠正车辆乱停乱放,总要规划场地,有停车的地方;你取缔游商浮贩,总得给以此谋生的人提供一个买卖的摊位,如此等等,不能只“堵”不“疏”。
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5.提高群众公共文明意识
群众的理解度、参与度与支持度是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城市管理工作,应重点解决好市民农村生活习惯与城市管理的高要求相对立的这对矛盾,必须在提高广大群众的城市意识上做文章、下功夫。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二要依靠制度约束。三要群策群力,共同管理
城管监察队伍充当着文明使者的角色。惟有城管执法人员确立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完全信仰,具备了内在的、自觉的法治理念,并通过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的顺利进行。
具体申论学习可以参考以下网址:
中政申论网:http://www.zzshenlun.com/
一品公务员网:http://bbs.gwy1.com/forum.php

Ⅲ 如何当好城市治理公众委员

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公共资源和服务也出现紧缺和分配困难,给城市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必须转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传统管理方式,强调公众参与及公众主体作用。本章主要论述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具体实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3.1 我国城市治理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我国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取得较大发展,公众主体意识和政治需求也不断增加,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为发挥公众在城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3.1.1 创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颁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将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城市治理的地方综合立法,它在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创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便指出本条例是以“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为目的, 《条例》明确提出要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权利,体现了从传统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现代城市治理转变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众、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城市治理的多种具体方式,并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公众依法、高效参与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创新了城市治理体制。《条例》首创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并引入公众参与,且规定公众委员比例不低于 50%,公众委员可以通过提案、调查、微博等多种方式建言。可以说城市治理委员会成为了公众参与的平台,公众通过这一平台参与城市治理并获得有力支撑。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实施推动了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并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最终将提升城市的发展和公众生活品质。
3.1.2 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整合多方参与力量
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培育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它在推进城市大型项目、发展城市文化、带动城市特色产业发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①.
近年来,杭州市为了实现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奋斗目标,开始逐步进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群体、各层次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网群”即是杭州市为了构建“生活品质之城”而积极进行培育的社会复合主体,一大批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媒介人士,以推进城市品牌发展为共同目标,组成了一支高素质、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创业团体,积极开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动,发挥各自优势、交叉联动、互相支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的培育,不仅创新了社会组织机构的运行模式,而且开创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的路径,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形式。社会复合主体的构建和运行,让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城市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在推进社会民主的同时,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种资源,整合了多方参与力量,最大限度统筹了社会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发挥群众参与作用
武汉市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动“城管革命”.它不仅是一场改变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场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从“小城管”向“大城管”转变。传统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问题,而武汉“城管革命”开创了“大城管”概念,不仅要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本职工作,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众素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标准,革新管理体制机制。武汉市《武汉城市综合管理手册》首次明确规定了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流程,有力推进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同时通过组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各项职能进行协调,对交叉职能进行重新明确,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创新执法方式。武汉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将柔性执法作为传统执法的补充方式(如鲜花执法、举牌执法等),获得公众好评,促进了和谐治理,提升了执法效率。
第四,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城管考核。在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武汉各区政府抓住环境治理重点、难点工作,发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市民志愿者包路段、包路口,构建了全民参与的氛围。而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武汉市则制定了《武汉市城管员工作守则及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增强城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城市管理业绩。
在这场“城管革命”中,武汉市政府对外瞄准全国一流,力争塑造“大武汉”形象;对内力求摆脱武汉“大县城”、“大工地”形象,表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力度和标准。这场“城管革命”离不开每位公众的努力,公众的参与不仅发挥了集体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质,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参与途径
“数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进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与协调①.
北京市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成果,随着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公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新的趋势。
为此,北京市东城区对“数字城市”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整合多项数字城市技术,通过数字网络和信息平台,实时、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施需要经过信息收集阶段、案卷建立阶段、任务派遣阶段、任务处理阶段、处理反馈阶段、核查结案阶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阶段,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无线智能终端向监督中心举报城市管理的一切问题,所有问题会被采集并核实。公众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实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意见,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
2005 年 7 月,北京“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被国家建设部确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组织在全国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创建,不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节约了职能部门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还拓展了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提升了公众参与热情和满意度。
3.2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许多城市已经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并为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积极进行实践。但在具体实践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诸如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
3.2.1 公众参与热情不高,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
近年来,城市政府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之一拥有越来越多发言权,公众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公众对于自身和国家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充分。在现实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自觉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参与热情普遍较低。大多数人表现的比较冷漠,并认为自身的参与对于决策影响不大或不够直接,而最终决策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里,因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有些人受传统封建集权思想影响,认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体,并把城市政府的主导作用简单理解为“政府说了算”或“与自己无关”.有许多人更是是基于“从众心理”而参与,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更没有充分享受公众应有的权利,使得公众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政府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保障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设投入不足,使得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3.2.2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主体作用发挥比较局限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的阶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导着城市治理的各个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势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过程,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城市治理中的参与形式、内容和参与层次上也基本是听从政府事先安排,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参与作用不明显。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还比较落后,仍然停留在公示、发表意见、咨询、听证等较低层次,而且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依然不健全,公众代表的选择机制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依旧滞后,公众在城市治理各项事务中的决策参与权和参与途径也无配套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层次较低①.另外,虽然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对城市问题和政府治理目标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公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层次不齐,并且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议题不断更新,公众参与的门槛也逐渐提高,导致公众参与层次降低,主体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3.2.3 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主体作用发挥缺少渠道
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比较有限,在正式途径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资格、原则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来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渠道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难以在决策中表达其意志。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界限也不够明确。一般只是少数公众代表来参与,并且公众代表参与的内容局限在征求意见阶段,是否采纳、何时实施都无明确可靠机制来保证。另外,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众无法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介入和监督,从而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往往会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工具等表达自己参与治理的愿望。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的参与一般是自发、无组织和无序的,并且许多参与者受教育程度、个人素质和利益相关度影响,对于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同时由于舆论传播速度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实信息的误导,难以保持正确立场,加上政府信息公开不彻底,难免有公众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方法表达诉求。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比较落后,大多数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公众参与的渠道,已有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参与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众参与法制滞后,主体作用发挥缺乏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现,也是符合公众参政议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众参与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否则公众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同公众迅速增长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相比,仍然非常滞后。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公众参与做出阐述,但是依然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形式、范围、方法、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都无详细规定。比如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虽然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却没有确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城市治理实践中作出的某些决策可能与公众的意愿和利益相矛盾,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①.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况下,公众一般难以依法主动争取或维护自身参与权,其参与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为不满转而采取非理性表达诉求方式,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众参与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城市中有许多外来人口,经济能力较差,政治参与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这部分人发出声音,为他们争取利益,长此以往可能使他们成为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参与权,还应该出台相应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参与城市治理,发挥弱势群体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3.3 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

根据上文对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节主要论述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公众参与能力欠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从目前全国各城市治理现状来看,政府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主要是听证会式参与和活动式参与,但是政府在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听证会和政府举办活动只能是由少数市民代表参加的小范围参与,无法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还导致政府各种公众参与活动难以形成常态,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各类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人群甚至不会使用网络。而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主要是通过官方渠道(如电视,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传播,导致一部分人无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时,政府在宣传过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异,也缺乏对国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读来帮助公众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虽然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化,但是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范围、领域、级别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普通公众难以获取关键信息,更无从参与对政府政务的有效监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开放的态度回应公众质疑和需求,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
四是制度支持不够。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该享受何种权利、该承担哪些义务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权的落实。另外,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需耗费一定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我国目前并未构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公众参与积极性。
3.3.2 公众参与能力欠缺
我国公众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治理的参与,虽然公众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大部分公众并未具备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目前还未有专门的制度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操作规范和原则进行规定,包括具体的参与范围、形式、步骤和路径等,都无明确说明。这直接导致公众长期无从了解参与城市治理具体方式和做法,也无相关人员对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进行培养和指导,因此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安排,表现为外在参与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公众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依然较大。大量农村人口为了改变低收入现状涌入城市,形成了差异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方面的差异造成对城市问题的理解层次和参与能力的不同,面对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城市治理问题和不断增高的参与门槛,公众难免感觉力不从心①,表现为内在参与能力的欠缺。
3.3.3 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传统“官本位”的思想意识制约了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的参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以维护封建集权体制为目的,从而禁锢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意识。无论在官场还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等级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认为自身是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领导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项事务是自己分内的事,与公众无关,大部分公众也没有能力参与治理,因此更多时候把公众参与当成是一种形式;普通民众也逐渐形成了“惟上是从”的价值导向,认为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能力处理好一切,因而没必要关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各级政府依然过分充当“划桨者”的角色,对于国家各类事务管得过多过细,导致公众形成了听从国家和政府安排的习惯。“官本位”思想长久以来影响我国公众价值取向,导致公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和热情偏低,多数参与者也比较被动,缺乏对政策的独到见解。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部分城市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如南京市创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武汉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等,这些城市通过不断创新来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和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本章结合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

Ⅳ 如何树立和维护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我们这交警上有一种方法,把人叫到车里,做思想工作

Ⅳ 如何深入推进柔性执法

近年来,“柔性执法”这个词更多地出现在公众面前,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也是执法理念进步的体现。特别是在对执法冲突关注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柔性执法”更有推行和坚守的必要性。但是,我们必须弄清楚“柔性执法”到底是什么,其核心又是什么。鲜花执法”、“美女执法”、“卖萌执法”等等其实都不是“柔性执法”,这些都歪曲了其真正的用意,很难起到什么好的结果,也很难推广。
“柔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要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考量。海珠区检察官的做法就是考虑到深夜逮捕嫌疑犯孩子恐无人照顾,而且当面逮捕对孩纸的成长也很不利,所以检察官就在嫌犯家客厅的沙发上坐了一夜,直到早上嫌疑犯把孩子送到学校后才采取强制措施。在提讯室里,嫌犯对侦查工作非常配合,甚至向检察官提供了许多此前没有掌握的线索,这就是柔性执法的一次成功案例,让工作也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收获。
“柔性执法”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以人为中心,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忽视人的需要,不能片面强调“依法执法”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要正视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样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有人可能会担心柔性执法是否会引起执法的低效率。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执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法律法规运用于日常执法检查中,通过宣传教育,并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秩序。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群众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柔性执法就是一个解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的有价值的探索。

Ⅵ 城市管理重在服务好(正方)城市管理重在管理好(反方)辩论赛求正方一辩陈词,大神求助啊

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方得到的观点是城市管理重在服务好,那么城市管理为什么要重在服务呢,下面就由我代表我方为大家列举一下现在城市管理工作者的处境。
一、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社会矛盾突显、城市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管理责任不断加大的今天,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城管,如管理不当,也是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多发敏感领域。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二、城管工作缺少群众基础,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大多数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
如果我们想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应该更好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
那我们城市管理工作者在新形势下如何才能做好服务好群众呢?
1、转变理念,在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宗旨,坚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执法形象”、“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这一段针对城管)
2、群管群治,请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因为城市管理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
3、优化队伍,填补队伍素质“短板”。(以教育的方式服务管理者团队,也进一步更好地服务社会)
4、为民无限,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
这些才是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者应该掌握的方法,而方法就是为人民服务。
在21世纪信息化社会中,我们城市管理工作者为了更好的跟上潮流,各级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公安局、城市执法局都在网络上建立了门户网站,并将所有工作过程进行公开做到透明执法。这就是为人民服务。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是党的根本宗旨,既是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鉴于我国目前是服务型政府,他们行使权力的目的不在主要是为了管理而是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所以我方认为城市管理应该重在服务。

Ⅶ 如何加强城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群众工作,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在全党自上而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面对城管执法整体形象尚需加强,社会对城管队伍的评价还不高,在队伍建设模式还有待完善的现状,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理念,牢记“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每个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资源和公共服务应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树立城市管理要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种服务,就是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一种景观,市容的美观只有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尺度内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变单纯执法为“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单纯的执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执法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宗旨,坚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执法形象”、“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
2、群管群治,请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与市民群众交流的平台,适时组建城管志愿者队伍,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二是对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参与度。三是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对象等征询意见建议,让群众知晓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和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对群众不满意的事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
3、优化队伍,填补队伍素质“短板”。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城管执法的最大短板。城管执法队伍成分复杂,有公务员、事业人员,不少地方聘用协管员占了多数。特别是聘用的协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自律意识不强,队容风纪和组织纪律性不好,往往被社会各界诟病。协管人员业务素质低,没有掌握应知应会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技能,面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无从下手,不能履行惩戒、教育职责,难以树立执法权威。要根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不断提升城管队伍素质、培育现代化城管队伍、提高城管执法能力,放在队伍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严把城管队员进门关,在统一招录城管执法人员时,对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给予优先考虑,努力引进一批学历层次高、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优化城管队伍知识结构。
4、为民无限,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现代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决定了城管执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贩问题,不仅仅是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它牵涉就业、附近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模式、市场准入门槛、商业服务布局、供求关系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事,为群众办实事。因此,无论是城管执法的立法标准,还是城管执法更为细化的规则等,都应当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强加给广大市民的标准。例如,对的“马路市场”整治问题,不能只讲秩序,也要讲方便居民生活。要开辟适当临时市场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如“地方特色一条街”、季节性农副产品临时销售点和在次要街巷设季节性市场,着力解决弱势群体之需、群众关注之切问题。最大限度地密切执法者与市民的关系,充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于执法过程、解决在萌芽状态。
5、外塑形象,注意培育城管执法文化。一是加强宣传。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因此,要深化城管部门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城管工作动态,反映城管的真实工作情况。二要培育独特的城管执法文化。要加强城管人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育,把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可以为之无私奉献、不懈奋斗的光荣事业。三是抓队容风纪,全力打造新城管、新面貌、新形象。

Ⅷ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分别发挥着什么作用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公共资源和服务也出现紧缺和分配困难,给城市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必须转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传统管理方式,强调公众参与及公众主体作用。本章主要论述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具体实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3.1 我国城市治理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我国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取得较大发展,公众主体意识和政治需求也不断增加,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为发挥公众在城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3.1.1 创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颁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将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城市治理的地方综合立法,它在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创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便指出本条例是以“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为目的, 《条例》明确提出要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权利,体现了从传统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现代城市治理转变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众、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城市治理的多种具体方式,并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公众依法、高效参与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创新了城市治理体制。《条例》首创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并引入公众参与,且规定公众委员比例不低于 50%,公众委员可以通过提案、调查、微博等多种方式建言。可以说城市治理委员会成为了公众参与的平台,公众通过这一平台参与城市治理并获得有力支撑。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实施推动了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并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最终将提升城市的发展和公众生活品质。
3.1.2 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整合多方参与力量
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培育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它在推进城市大型项目、发展城市文化、带动城市特色产业发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①.
近年来,杭州市为了实现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奋斗目标,开始逐步进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群体、各层次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网群”即是杭州市为了构建“生活品质之城”而积极进行培育的社会复合主体,一大批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媒介人士,以推进城市品牌发展为共同目标,组成了一支高素质、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创业团体,积极开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动,发挥各自优势、交叉联动、互相支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的培育,不仅创新了社会组织机构的运行模式,而且开创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的路径,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形式。社会复合主体的构建和运行,让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城市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在推进社会民主的同时,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种资源,整合了多方参与力量,最大限度统筹了社会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发挥群众参与作用
武汉市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动“城管革命”.它不仅是一场改变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场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从“小城管”向“大城管”转变。传统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问题,而武汉“城管革命”开创了“大城管”概念,不仅要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本职工作,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众素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标准,革新管理体制机制。武汉市《武汉城市综合管理手册》首次明确规定了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流程,有力推进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同时通过组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各项职能进行协调,对交叉职能进行重新明确,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创新执法方式。武汉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将柔性执法作为传统执法的补充方式(如鲜花执法、举牌执法等),获得公众好评,促进了和谐治理,提升了执法效率。
第四,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城管考核。在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武汉各区政府抓住环境治理重点、难点工作,发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市民志愿者包路段、包路口,构建了全民参与的氛围。而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武汉市则制定了《武汉市城管员工作守则及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增强城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城市管理业绩。
在这场“城管革命”中,武汉市政府对外瞄准全国一流,力争塑造“大武汉”形象;对内力求摆脱武汉“大县城”、“大工地”形象,表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力度和标准。这场“城管革命”离不开每位公众的努力,公众的参与不仅发挥了集体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质,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参与途径
“数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进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与协调①.
北京市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成果,随着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公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新的趋势。
为此,北京市东城区对“数字城市”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整合多项数字城市技术,通过数字网络和信息平台,实时、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施需要经过信息收集阶段、案卷建立阶段、任务派遣阶段、任务处理阶段、处理反馈阶段、核查结案阶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阶段,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无线智能终端向监督中心举报城市管理的一切问题,所有问题会被采集并核实。公众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实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意见,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
2005 年 7 月,北京“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被国家建设部确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组织在全国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创建,不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节约了职能部门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还拓展了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提升了公众参与热情和满意度。
3.2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许多城市已经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并为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积极进行实践。但在具体实践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诸如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
3.2.1 公众参与热情不高,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
近年来,城市政府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之一拥有越来越多发言权,公众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公众对于自身和国家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充分。在现实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自觉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参与热情普遍较低。大多数人表现的比较冷漠,并认为自身的参与对于决策影响不大或不够直接,而最终决策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里,因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有些人受传统封建集权思想影响,认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体,并把城市政府的主导作用简单理解为“政府说了算”或“与自己无关”.有许多人更是是基于“从众心理”而参与,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更没有充分享受公众应有的权利,使得公众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政府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保障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设投入不足,使得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3.2.2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主体作用发挥比较局限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的阶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导着城市治理的各个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势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过程,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城市治理中的参与形式、内容和参与层次上也基本是听从政府事先安排,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参与作用不明显。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还比较落后,仍然停留在公示、发表意见、咨询、听证等较低层次,而且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依然不健全,公众代表的选择机制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依旧滞后,公众在城市治理各项事务中的决策参与权和参与途径也无配套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层次较低①.另外,虽然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对城市问题和政府治理目标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公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层次不齐,并且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议题不断更新,公众参与的门槛也逐渐提高,导致公众参与层次降低,主体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3.2.3 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主体作用发挥缺少渠道
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比较有限,在正式途径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资格、原则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来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渠道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难以在决策中表达其意志。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界限也不够明确。一般只是少数公众代表来参与,并且公众代表参与的内容局限在征求意见阶段,是否采纳、何时实施都无明确可靠机制来保证。另外,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众无法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介入和监督,从而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往往会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工具等表达自己参与治理的愿望。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的参与一般是自发、无组织和无序的,并且许多参与者受教育程度、个人素质和利益相关度影响,对于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同时由于舆论传播速度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实信息的误导,难以保持正确立场,加上政府信息公开不彻底,难免有公众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方法表达诉求。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比较落后,大多数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公众参与的渠道,已有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参与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众参与法制滞后,主体作用发挥缺乏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现,也是符合公众参政议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众参与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否则公众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同公众迅速增长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相比,仍然非常滞后。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公众参与做出阐述,但是依然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形式、范围、方法、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都无详细规定。比如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虽然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却没有确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城市治理实践中作出的某些决策可能与公众的意愿和利益相矛盾,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①.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况下,公众一般难以依法主动争取或维护自身参与权,其参与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为不满转而采取非理性表达诉求方式,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众参与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城市中有许多外来人口,经济能力较差,政治参与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这部分人发出声音,为他们争取利益,长此以往可能使他们成为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参与权,还应该出台相应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参与城市治理,发挥弱势群体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3.3 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

根据上文对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节主要论述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公众参与能力欠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从目前全国各城市治理现状来看,政府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主要是听证会式参与和活动式参与,但是政府在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听证会和政府举办活动只能是由少数市民代表参加的小范围参与,无法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还导致政府各种公众参与活动难以形成常态,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各类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人群甚至不会使用网络。而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主要是通过官方渠道(如电视,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传播,导致一部分人无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时,政府在宣传过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异,也缺乏对国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读来帮助公众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虽然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化,但是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范围、领域、级别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普通公众难以获取关键信息,更无从参与对政府政务的有效监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开放的态度回应公众质疑和需求,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
四是制度支持不够。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该享受何种权利、该承担哪些义务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权的落实。另外,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需耗费一定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我国目前并未构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公众参与积极性。
3.3.2 公众参与能力欠缺
我国公众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治理的参与,虽然公众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大部分公众并未具备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目前还未有专门的制度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操作规范和原则进行规定,包括具体的参与范围、形式、步骤和路径等,都无明确说明。这直接导致公众长期无从了解参与城市治理具体方式和做法,也无相关人员对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进行培养和指导,因此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安排,表现为外在参与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公众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依然较大。大量农村人口为了改变低收入现状涌入城市,形成了差异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方面的差异造成对城市问题的理解层次和参与能力的不同,面对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城市治理问题和不断增高的参与门槛,公众难免感觉力不从心①,表现为内在参与能力的欠缺。
3.3.3 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传统“官本位”的思想意识制约了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的参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以维护封建集权体制为目的,从而禁锢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意识。无论在官场还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等级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认为自身是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领导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项事务是自己分内的事,与公众无关,大部分公众也没有能力参与治理,因此更多时候把公众参与当成是一种形式;普通民众也逐渐形成了“惟上是从”的价值导向,认为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能力处理好一切,因而没必要关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各级政府依然过分充当“划桨者”的角色,对于国家各类事务管得过多过细,导致公众形成了听从国家和政府安排的习惯。“官本位”思想长久以来影响我国公众价值取向,导致公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和热情偏低,多数参与者也比较被动,缺乏对政策的独到见解。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部分城市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如南京市创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武汉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等,这些城市通过不断创新来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和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本章结合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制约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为下一章提出具体的对策提供重要依据。
(资料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Ⅸ 为什么说改变城管执法形象是一个政治问题

城市管理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的全部活动进行的协调控制行为。而这种控制行为的主体是人,现代城市管理要依靠人、围绕人、为了人。这就是要有强硬法律依据,又具备高素质的城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来维护和规范在城市中生活、生产的行为主体——人。
围绕人、为了人,就要转变现代城市管理的思想观念,尽可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从而给我们城管执法提出了“人性化管理”的新要求。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迫使我们不得不研究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即融入“人本主义”理念,又走出新时期城管执法的困境。建立起城管执法的新形象和新机制,为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众所周知,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的执法历史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至今也不过有20余年的历史。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违章违规的查处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其诞生之初就烙下了先天不足的印记,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长期处于分散、多样、无序的状态,且大多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仍处于委托执法的地位,给许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弊端。目前,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场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为标志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在全国城管领域全面展开。笔者就此初浅的谈谈城市管理执法面临的困境及发展思路。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困境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实践性、流动性较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多变。由于种种原因,百姓对立情绪严重,执法纠纷不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陷入困境。在各地的民意测评中,“老百姓最不满意的执法队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名列第一。
1.管理对象敏感。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2.司法保障不力。在具体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城管公安支队人员少得可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经常遇到暴力抗法,从而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极不好的负面影响;严重则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3.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一是城市管理的有关条文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二是现有的法规不够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城市管理法规对某些行为只有禁止性条款,没有详细的处罚规定,执法工作难于落实;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如摩托车出租扰乱客运市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既影响市容,又阻碍交通。但对其进行处罚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无所适从。
4.市政公用设施的不配套和城市功能的残缺,孕育着城市管理的好与坏。随着各行各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人员大量出现,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使得城市人口逐年增多。而这些人,一无雄厚的资金开设门店,二无专业技能受聘于单位从事固定的职业,他们为了生活只能凭自己微薄的经济从事最小的商品买卖生意,从而流落于街头巷尾,占道经营,用获取的薄利养家糊口,跟城管执法队员开展“游击战”,给城管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城管执法人员去管,他们首先的回答便是,“不准在马路上卖,叫我们到哪里卖”,这一简单的回答,反映出一个城市功能完善与否。如果我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有配套的各种公用设施,
健全的市场,齐备的环卫基础设施,使那些为生计所迫的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会少得多,从而城市的文明程度将很快得到提升。
5.执法力量薄弱,经费短缺,装备滞后。很多城市城管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地方财力薄弱,成立之初单位性质就定为事业单位。据了解,我国多数试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性质仍然是事业,与公务员相比,他们没有相对稳定的薪水,反而要承担繁重、危险的执法工作,由于行政执法局上无主管部门,据了解,全国各地城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误餐补助、风险金等执行的标准参差不齐。广州市由市财政按人头每人平均每年4万元核拨;大连市政府给执法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特殊岗位津贴800元;温州市给城管执法人员参照当地公安交警标准,每人每月发放岗位津贴350元、误餐补助和风险金140元,共计590元;而我市每年只拨付每人19000元的人头费(车辆维修费、油料费等都在里面),与兄弟城市相比,我们的经费捉襟见肘,少得可怜,执法手段、执法装备都很落后,执法队员的工资待遇也处于较低水平。加大经费投入,给执法一线配齐必备的车辆、照相、摄像、录音等器材,能有效的防止相关执法证据的灭失,减少乃至杜绝城管执法的随意性。另外,城管执法队伍的身份问题也困扰着我们。目前我们执法队伍中,市城管执法局局机关为公务员编制,各执法大队为事业编制。此种编制混存的现象不仅不符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批复精神,影响着队伍的士气,而且不利于队伍的长期建设。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精神,要求将城管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的政策,将城管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编制,也可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定在编在岗的年龄在46周岁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可参加推公考试,从高分到低分定编,其余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分别办理提前退休、转岗、待岗分流手续,以有效地解决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从而调动广大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城管执法真正做到名正言顺,师出有名。
6. 执法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属于新生事物,管理经验不足,城市管理人员多为新招录人员,从未从事过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缺少正规系统的专业培训,知识面窄,专业素质不过硬,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专业化人才也是微乎其微,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缺少方式、方法;城区执法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制观念不强,素质不高。主要具体表现为: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不能正确地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加上由于现行的城管执法队员教育训练制度和教育经费的严重制约,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训练和必要的培训,不具备从事城管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业务水平,执法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其次就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再有就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二.城市管理的发展思路
1.改革现行城管执法体制。抓住目前国务院清查统一各执法队伍服装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时机。首先,从改革城管体制入手,改变自下而上成立城管执法队伍的现状,把各地的城管执法队伍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现有的城管执法队伍纳入公务员系列,统一实行省或市(自治区)“垂直管理”,便于异地轮流执法,打破长期在本地执法有人情关系,束缚执法队员想干不敢干的格局,有利于加大城管执法力度,从而树立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其次,借鉴部分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成功经验,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体系。第三,着装的统一应纳入规范化管理,建议先由建设部统一标准(款式、颜色、标志等),报国务院批准,列入执法着装行列,以避免同一支执法队伍着装混乱的现象。
2. 必须进一步加强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教育。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城管浓烈氛围。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包容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它面对的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个人。人是一切社会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所有社会活动的主体,市民城管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依法治市的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深有体会,在市民法律意识、文明意识淡薄的地方,城市也难以管好:前面刚扫完马路,后边就随地丢垃圾;宽敞的马路摆起了占道经营的摊点,造成车难行、人难走;城管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时,遭到侮辱、指责,甚至谩骂、围攻等。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法律意识,既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前提又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市民的文明行为必须在不断教育中养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是提高公民文明意识、法律意识的重要途经。要广泛地进行社会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样手段,在广大市民中广泛开展城管法律法规、健康文明知识等宣传活动,普及城管知识。使城管法规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切实在管理中提高服务效率,在服务中提升管理效能。广泛与中小学校开展文明共建活动,采取小手拉大手形式,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积极把文明创建活动传递到千家万户。积极开展城管服务进社区活动,拉近城管与市民的距离,打造城管互动平台,增进城管与市民的沟通了解。在住宅小区、街巷增设公共广告栏,在居委会、学校、邮局、工厂企业和大型商场增加公共橱窗和告示牌,在新闻媒体增设公共广告栏目,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摒弃陋习,树立新风,告别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泼污水等不文明、不健康的生活习惯,教育广大市民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通过“多角度、深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使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覆盖面在时间与空间上得到进一步拓展。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以法治市意识,使市民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进程。
3.完善法律支撑体系。首先要把“城市管理”这个新生事物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下来;第二是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第三是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应有确切的法律支撑。解决上述问题应该看到,现在使用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与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发展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且各地出台的一些规章、规定又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具备强大的民意基础和足够的说服力。因此,我们要根据新的形势和条件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对原有的城管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修定时需根据综合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成功经验,并考虑大中小各类城市管理执法的各种因素,尽早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律体系,同时,要重视城市管理中的执法和监督,要加强各种制度建设,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行为。
一直以来,各地“城市管理”的发展大都是在城市政府内部进行操作,既由政府部门主导,城市管理从业人员自己推动,难以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因此,如果想让“城市管理”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成长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让“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口号具有崭新和充实的内涵。
4. 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摆上与城市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建管并重”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理性执法”的理念。
长期以来, 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总是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或从属于建设,在一些城市中形成了重建设,轻管理的较为普遍现象。其实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是同等重要的,它们是一对矛盾,它们既互相联结、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互相分离、互相否定。一方面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续;城市建设发展了,城市功能增强了,则要求城市有序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服务功能,为经济发展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相反,只抓建设不顾管理,就会浪费财富和资源,城市建设往往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佳。有些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刚建成不久,由于管理不善,很快就遭到破坏。城市发展走出“越发展、越赔钱”的怪圈,根本问题在于加强管理。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道路并不比我们宽,车辆比我们多得多,交通堵塞现象却不比我们有的城市严重。原因在于严格的现代化交通和城市道路管理,以及居民良好的城市管理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因此,正确认识城市建设和管理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建管并重,不但能促进二者共同进步,还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2001年我市进一步以转变职能为切入口,优化城市管理的内部结构,初步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分配框架,并着手解决以往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轻规划、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希望我市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
5.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执法”也只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毕竟现在很多让城市管理工作者为难的破坏城市环境的现象和行为主要还是因经济、文化条件和城市基础设施落后造成的,故意违法的人和事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是少数的。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如何采取一些更具有人性化和人情味的管理作方法来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这正是我们城市管理工作者应该探讨和追行的目标。
首先,加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合理规划并力争建设得更多更快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充分满足老百姓的合理需求,消出一些影响城市环境的现象和行为产生的根源。
其次,根据城市的区域功能、交通流量等因素,在城市功能不完善的情况下,为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应考虑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提供部分场地及次要街道,通过审批、核准、许可、支持等行政管理手段,让一些弱势群体有谋生之希望,真正体现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教育和监督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的经营行为,使其树立自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的意识,以引导的方式逐步规范和提升城市的品味。
6. 造就一支过硬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
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执法力量,担负着监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查处、纠正有关违法违章行为的重任。
依法管理城市,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过硬的城管执法队伍,在日常工作中要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把城管执法寓于为群众服务之中,弘扬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 通过城市管理队伍这一特定群体的辛勤、有效的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只有建立一支政治合格、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队伍,才能保证各项城管法律法规的顺利、正确实施,才能提高城管执法队员的觉悟和奉献的自觉性,才能完成党和政府赋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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