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监察6
A. 国土所六个一是什么
国土所规范化建设“六个一”的基本目标,即:一支高效廉洁的队伍、一本健全的管理制度、一处规范的办公场所、一辆专用的执法车辆、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窗口、一套完善的办公设备。
B. 坪山区土地监察局是六和片区吗
嗯,你好,我的朋友的平山区土地监察局好像六和片匹,你可以过去看一下的
C. 多少以上的国土处于基本烈度6度及其以上的地震区
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上海,崇明区;重庆,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石柱,巫溪。围场,沽源;正定,尚义,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县,元氏,南皮,吴桥,景县,东光;偏关,河曲,保德,兴县,临县,方山,柳林,五寨,岢岚,岚县,中阳,石楼,永和,大宁,晋城,吕梁,左权,襄垣,屯留,长子,高平,阳城,泽州。
满洲里,新巴尔虎右旗,莫力达瓦旗,阿荣旗,扎赉特旗,翁牛特旗,商都,乌审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苏尼特右旗;兴和,察右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阿拉善右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包头(白云矿区),伊金霍洛旗,杭锦旗,四王子旗,察右中旗。
(3)国土监察6扩展阅读:
地震区设置要求规定:
1、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
2、在距离震中100千米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
3、其中级能量2.0×10^13尔格(2.0×10^6焦耳),按几何级数递加,每级相差31.6倍。
D. 国土资源部 【2010】6号文件
这个网上肯定不会有的,再说这算是机密文件了
法制日报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透露:“6月25日,国土资源违法12336举报电话开通当天,国土资源部人工接听电话410个,其后几天,除了27日、28日两天为双休日,每天接到的举报电话都超过了400个,到今天已经接到超过2000个举报电话。其中,举报土地违法的占了80%以上。”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这位负责人认为,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一方面,目前土地违法问题仍然突出;另一方面,举报电话的开通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公众对违法问题的举报和监督。
6月25日,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当日,就接到了两个重大土地违法举报电话。
“这两个举报电话分别来自广西和四川。广西反映的是来宾市强制征收1000多亩耕地,并动用2000多名警察强拆民房;四川反映的是乐山市政府强征138亩耕地,导致700多名群众准备进京上访。”这两个举报电话引起了国土资源部的高度警觉。接到举报电话后,“没敢耽搁,我们当天电话告诉广西、四川国土资源厅尽快核实,并将结果报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们初步核实的结果,举报与事实还是有一些出入,但他们仍在密切关注这两起案件的进展
百姓举报信曾被当地拦截
采访时,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令人气愤的情况。他就任执法监察局领导以来,发现一些外省的土地违法举报信,不从本地寄出,却跑到千里之外的北京寄出。
“怎么回事,我就查,一查才发现,一些地区老百姓寄出的举报信件无缘无故失踪。这些老百姓开始不知道,后来,发现不对,就干脆跑到北京来给我们寄举报信。”
“现在好了,举报电话是部、省、市、县四级开通,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举报,也可以选择向市、省或国土资源部12336电话举报。这样老百姓的举报不但不会被拦截,而且还会得到及时处理。”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当前土地违法问题仍然突出,举报热线的开通对遏制土地违法高发势头肯定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老百姓的反映问题、检举违法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与其他举报电话不同,国土资源部开通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是自上而下开通的,并且有一整套机构在支持这个举报系统的运行。因此,这个举报电话的开通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对于方便老百姓举报、投诉都非常值得期待。”一位不便公开姓名的资深土地专家这样评价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2009年7月2日)
F. 土地管理77条土地管理法6章32条三款是什么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制理法》共有46条,“土地管理77条”不清楚是什么法规的?
《土地管理法》第6章是“监督检查”,第32条没有第三款,有第三项,其内容是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土地管理法》的措施,还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G. 六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陈大卫、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视察信息化工作
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以“数字国土工程”为龙头,积极推进“金土工程”工作。
2005~2006年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主要成果:开发完善了一批政务系统,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深入。建立了国内包含地质专业种类全、覆盖范围大、数据量多的全国地质工作程度空间数据库;加强了网络、数据中心等建设,开通国土资源视频会议,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保障更加有力;开展了系统培训和推广应用,逐步规范试点示范建设;开展对全国各省级、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政务公开得到有力推进,信息服务内容日趋丰富,服务特点日益突出。
目前,国土资源电子基础平台已经下发到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部门使用,促进了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化的发展。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研讨会会场
专栏五
金土工程
海洋地质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界面图
H.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怎样处罚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处罚,国土局监察部门可与规划局监察部门联合共同执法,并按照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款执行,处罚措施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工程处以其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该条文所传达核心内容如下:
1、该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总体规划已制定;
2、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总体规划出台前就已建成或在建,虽不符合后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政府予以承认,相关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3、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因不符合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本法规定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建项目不得重建、扩建,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政府相关部门都是不得批准,故国土局不得批准,规划局也是不得批准。
二、因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到竣工备案都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把关,并有着一套完善的程序,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是采取建设许可制度的,需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而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建设工程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或招拍挂的土地必须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既国土局与规划部门互相制衡,国土局和规划局都无权单方改变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也就说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而也就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也就必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等条款,故国土局可与规划局等建设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联合执法或转交规划局执法。
三、《土地法》对对违反建设用地规划的处罚不够具体,主要是因为涉及规划方面的法律调整有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更为专业,且《规划法》对此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措施,故按《规划法》裁量更为恰当。
附:本案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或有处罚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
跟本案有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有相关条款摘要如下:
第六十二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I. 我国有百分之多少以上的国土处于基本烈度6度及其以上的地震区
79%。
我国有41%的国土、一半以上的城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或7度以上地区,回6度及6度以上地区占国土面积答的79%。我国几个地震活动较为强烈的地区是:青藏高原和云南、四川西部,华北太行山和京津唐地区,新疆及甘肃、宁夏,福建和广东沿海,台湾地区等。
(9)国土监察6扩展阅读:
截至2020年,我国30个省份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19个省份发生过7级以上地震,12个省份发生过8级地震。地震活动较为强烈的地区是:青藏高原和云南、四川西部,华北太行山和京津唐地区,新疆及甘肃、宁夏,福建和广东沿海,台湾地区等。其中云南省全部国土面积都处于6度及以上的地震烈度设防区,其中7度和8度设防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8.6%,加上9度区,占总面积的84%,设防区面积之大,烈度之高,居全国首位。
J. 国6条内容
国六条实施细则,国六条细则
国六条实施细则,国六条细则
传言已久的国六条细则5月29日出台。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强调,房贷政策将“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意见》同时指出,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检查各地2005年调控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全文如下: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