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监督
㈠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消防备案与消防审核意见书是两回事。消防备案抽查是一种备案方专式,消防审核意见书属是一种消防行政许可,只有国家规定(即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的大型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才需要经过消防审核及消防验收。其余项目,属于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备案。必检,也是属于备案抽查。你的项目以前已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了,现在报验收备案即可,无需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由于是已经列入必查项目,你可以到当地消防大队(或支队)消防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回布,根据2012年答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介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专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属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意义有大神知道吗
这个在建抄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总则第一条说的就是,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失效了吗其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何关系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最早由公安部于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30号令,为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为公安部119号令。
㈥ 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简述哪些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5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8号),这样已经实施了11年的该规定正式废止。
㈦ 当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法》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2、管理规定制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机构是全国人大。
3、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