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社会监督
⑴ 什么是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指社会群众团体和组织以及舆论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遵守国家法纪属的监督。包括各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民主监督,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最广泛的监督形式。它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采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不良作风进行批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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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即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监督容易失之随意,尤其是难以使监督及时进入具体的执法过程,监督的效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监督的效果滞后等。对于社会监督中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受理机关必须及时调查研究,依法做出认真处理。
⑵ 法律监督体系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
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实现。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中共中央于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一方面,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与党组织在党的监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关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的功能。中共中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有关党员廉洁从政的一个基本党规,其中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诸多行为规范及监督处分办法。此外还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等党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实现党的监督的重要职能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有权对违法乱纪者实施党纪处分。当然,党纪不能代替国法。对违反法律者,还应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政协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召开,共商国是,已经成为习惯。政协委员以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③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内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人们,由于经济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养和觉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尽相同,他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愿望。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④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着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进行自我保护的利益集团。这类监督作为一种集体监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在现代社会,新闻工作者是以自己对社会事件的报道和评价,参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新闻工作者以自己的职业敏感,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甚至是无孔不入的报道,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些国家甚至称新闻舆论为“第四政府”。新闻舆论监督因其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而具有相当大的道义影响和震撼力。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所有严重、恶劣的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由轻至重的发展过程。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将尚不严重的、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等腐败丑闻及时公诸于众,使其成为众矢之的,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腐败的滋长和蔓延。中国古人讲:“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尤其原隰之与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国语·周语上》)这里讲的是人民群众言论的益处,其中也包括舆论监督的作用。 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监督内容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各政党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权利是我国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必不可少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或者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任何破坏或阻止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⑶ 18.下列各项中,属于社会监督的有( )。A.人民政协对法律的监督 B.社会舆论的监督 C.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选择ABCD.原因如下: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主动地参与法的实施的一种监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各政党的监督:各政党的监督主要为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的实施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亦即人民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的组织,长期以来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团体的法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所进行的法的监督;此外,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法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法律生活进行监督。在法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⑷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分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的效力,是中国法的监督体系的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的监督。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的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某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从而实现监督。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决议、决定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工作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依法进行质询和询问,对特定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决议和决定,行使撤销和罢免权,从而实现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
审判机关的监督。在中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的监督。它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纪律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主动地参与法的实施的一种监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各政党的监督:各政党的监督主要为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的实施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亦即人民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的组织,长期以来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团体的法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所进行的法的监督;此外,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法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法律生活进行监督。在法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⑸ 试述社会监督具有哪些功能
社会监督的功能是指社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的政治生活进行的监控和督察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政治功效和价值。一般来讲,社会监督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
(1)社会监督的预防功能。社会监督是遏制政治生活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效手段。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本质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产生的危害则是相当严重的,腐败会扰乱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政府的管理效能,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影响政府的权威,直至危害社会的稳定以及政权的更迭。而社会监督是一种针对公共权力主体的无所不在的、严密的监控机制,这种机制使得权力主体的用权行为完全处于一种透明化的状态之下,没有滥用权力的条件和机会,从而体现了社会监督的预防功能。严格的社会监督,能有力地促使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用权。社会监督不仅具有外在的对权力主体在支配权力过程中各种行为的约束功能,而且还能通过把权力与责任联系在一起,建立起权力主体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权力主体必须承担行使权力的后果与责任,这样也促使了权力主体审慎地运用权力;
(2)社会监督的矫正功能。对权力主体的防范不可能天衣无缝,对其的约束也难以保证每一次权力运用都得当。但是社会监督的可贵之处在于能够对不当或越轨的权力行为予以及时的矫正和补救。另外,通过社会监督还可以及时发现国家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缺陷,逐步完善整个政治体制的建构;
(3)社会监督的惩戒功能。由于社会监督对滥用权力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有要求国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权力,由此体现了社会监督的惩戒功能。当出现政治决策失误,决策执行过程中失职,或由于工作中的官僚主义等导致不良的后果时,社会公众有权要求追究发生事故的权力部门或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有利于吸取教训,以儆效尤;(4)社会监督的保健功能。社会监督的功能不仅在于它对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出现的弊病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的治疗,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监督,可以为民主政治的建康发展起到保健的作用。社会监督是推动一国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的政治民主水平是与社会监督水平成正比的。社会监督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有助于民主政治建设;
(5)社会监督的教育功能。社会监督不仅能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监督者也是一种极好的民主教育和训练,通过参与监督,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素质。通过社会监督可以使社会公众的种种意见、批评和不满宣泄出来并要求执政者感知到和做出相应反应,真正体验到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民主权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公民意识和积极参政热情,也有助于实现政治认同。随着社会监督的有效实现,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普遍提高,进而也必然提高自己的行为能力。随着公民监督行为能力的增强,他们也就更愿意参与政治,使自己的监督更有效、更有力度。
⑹ 社会监督包括哪些
(1)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权向经营者或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检举,控告。
(2)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3)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⑺ 社会监督具有哪几个方面的功能
1,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引导加强内部监督,保障职工群众的监督权,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隐患。
注重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
2,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
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依法维护和落实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3,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一社会主体贯彻法律为目的对其它主体行为所进行的干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对权力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监督权力主体的角度,可分为国家权力监督和人民民主权力监督。
4,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反馈机制。
对新闻媒体有关的批评性报道,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报道后的2周内,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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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监督具有标志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
3、社会监督具有启动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行,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⑻ 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1)公民来监督 公民监督主自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 (3)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 通过法律诉讼的渠道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归为公民监督。
⑼ 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1)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
(3)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
⑽ 社会监督
历史上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与设计主要是依据矿产资源的特征而进行,对区域环境容量与承载力以及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考虑得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由此而造成的局面是矿山企业与当地居民是相对分离自成一体的。当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矿山企业的发展几乎是互不干涉。不可否认,矿产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给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区域环境问题、群众的健康问题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等。
当地政府与群众参与矿山建设,不能是简单的干涉、利益分享和污染赔偿,而应是积极地将矿山发展与区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融合在一起。从矿山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相协调开始,将生态设计的概念真正地引入到规划设计的方案之中。“参与型”土地复垦也要求各参与方积极参与到复垦项目的立项、确认、设计、计划、执行、监测、评价、验收、维护等全过程中[200]。一个好的矿区发展规划建立在对区域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充分了解,对新技术及国内外市场充分了解且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前提下,单纯的矿山开发方面的专家尚不足以解决如此综合性的问题,需要多方面专家的联合把关。
在公众参与中,当地居民、科技人员、企业的加入将促进矿区土地利用的水平的提高和提供效率,同时良好的参与结构有助于减少社会的等级关系,增强公民的自治能力,降低成本。了解当地居民的价值观,使居民的需求可能就得到满足,使科技人员发挥专业特长,共同用于矿区建设,发挥专业公司组织协调及专业化市场运作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