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产品质量
㈠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哪个部门有权认定:1法院,2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两个都有权认定
2。法院不直接认定存在质量问题。这是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法院采信。
㈡ 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 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别为:侧重点不同、主要职责不同、级别不同。
一、侧重点不同
1、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侧重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侧重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不同
1、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三、级别不同
1、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家级、省市级。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国家级、区县级。
㈢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即: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按照国务院1999年2月批转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属机构的设在市、县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管理法也对主管药品质量监督的部门作了规定。因此,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不是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这是对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质量职能的准确定位。
㈣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市场营销那个就业前景好
市场营销方向的竞争特别激烈,但也很锻炼人,只要能吃苦、选对行业,做市场营销(直接专业务销售,不是市属场策划)可以快速提升自身的价值和经济能力;
产品质量监督:随着当前各种消费品的快速发展,信息的扩展,产品质量的监督对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生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的领域,在这类领域中要有好的就业环境可以考虑往食品监督局、药监局等事业单位方向发展,较为稳定和有保障。
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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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㈥ 什么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一是流通领域的概念。流通是与生产相对应的。流通领域指的是商品生产后,从生产环节进入消费环节的全过程,包括商品仓储、运输、销售等。这里的销售包括服务领域商品的提供和使用。商品只要完成了制造、加工等生产过程,销售或即将销售就应当是进入了流通领域,直至该商品达到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二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概念。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法律上所说的商品质量,包括商品的外在质量、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其他足以影响消费者或使用者对商品特性、特征认知的相关内容。 三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商品质量监管指的是工商部门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不间断地察看督促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确保流通商品的质量控制在合法、合格范围内,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㈦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拓展资料:
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建议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部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议不再保留的部门有: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
调整职能:
一是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处理工作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是工商总局原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更名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司交由商务部管理。
三是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交由国家知识产权署管理。
四是负责农产品流通、销售监测和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并不再负责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是原商务部牵头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调整体制:
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组建完成后,建议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为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建议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工商局的工作职能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具体的职权概括地说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个体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
“一打”是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㈧ 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由什么部门监管
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应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重组而成专的市场监管属局监管。
没有重组机构的地方,不同商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则不一样。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商务局对进出口商品,以及对食盐、酒类、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和饮食服务行业进行管理;质监局涉及所有产品质量,但重点是工业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工;工商局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承担监督管理所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㈨ 商品质量监督有哪三种类型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可分为国家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和用户的质量监督三种。
1、国家的质量监督。国家的质量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专门机构,以公正的立场对商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这种法定的质量监督,是以政府行政的形式,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实行定期或经常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公开公布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商品质量监督,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
2、社会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机构根据消费者和用户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对流通领域的某些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这种质量监督,是从市场一次抽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将检验结果特别是不合格商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企业改进质量,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和用户承担质量责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赔偿经济损失。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组织委员会等组织是社会质量监督的组织者和职权的行使者。
3、用户的质量监督。用户的质量监督,是指内外贸部门和使用单位为确保所购商品的质量而进行的质量监督。这种质量监督是购买大型成套设备和装置,以及采购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时,进驻承制单位和商品生产厂进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有权通知企业改正或停止生产,及时把住质量关,以保证商品质量符合所规定的要求。这种质量监督包括用户自己派人或委托技术服务部门进驻承制单位实行质量监督:内外贸部门派驻厂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以及进货时进行验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