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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监察御史受中央

发布时间: 2021-01-27 17:50:00

⑴ 秦朝时期在中央和地方实行的官制分别是什么,具体内容又分别是什么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



(1)丞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

(2)太尉,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其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掌管图书秘籍,同时监察文武官吏;侍御史,掌管文书;监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负责监督郡守的御史。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包括:



(1)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地位很高,属九卿之首;

(2)郎中令,掌管宫殿警卫;

(3)卫尉,掌管宫门警卫;

(4)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5)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6)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

(7)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务;

(8)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9)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秦朝地方官制有郡制、县制、乡制、亭制、里制

郡制

郡作为一级行政地方,军民兼治。郡设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一、郡守

郡守,郡的长官,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二、监御史

监御史,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三、郡尉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

四、郡丞

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


县制

县为秦朝最低一级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职也仅仅设在县一级。

一、县令、县长

秦朝按县的人口多寡,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县令铜印黑绶、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铜印黄绶、秩六百石至五百石。县令与县长都是县的行政长官。

二、县丞

县丞为县的次官,职比郡丞,铜印黄绶、秩四百石。

三、县尉

县尉掌治安、捕盗之事,职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县丞。

四、主吏掾

主吏掾,官名。秦县令属吏,主管群吏进退。主吏掾萧何在沛县曾任此职。汉改设功曹,此名废。

五、令史

令史,管理文书档案。

六、狱掾

狱掾,县狱的典狱长。

七、文无害

文无害,所谓公平吏,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

八、厩驺

厩驺,掌一县车马之政。

九、仓吏

仓吏,县库的长官。

十、治狱吏

狱吏,县狱的狱卒。


乡制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这些都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

一、三老

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谓孝悌仁义之家可以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以推荐优良子弟出任郡县吏。

二、有秩,啬夫

人口达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

三、游徼

游徼,吏职,为徭役的一种,掌巡察地方、缉捕盗贼。


亭制

亭长

亭长,吏职,为徭役的一种,汉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职,掌同啬夫。亭长之属为亭父、求盗、亭卒,亭父负责本亭保洁,求盗负责追逐盗贼。


里制

里正

里正,吏职,为徭役的一种,掌同啬夫。里正之属为里监门、里卒。

⑵ 归纳秦朝实行的监察制度及其职能

秦朝的监察制度抄由中央监察系袭统、地方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部分组成,监察官员上卜垂自领导、位卑权重,且朝廷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仃,这此特点和优点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总结秦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点。 1、监察官员自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监察、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2、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特别是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 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秦朝历任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既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索质。

⑶ 秦朝负责监察百官的中央官吏

御史大夫 。
御史大夫乃丞相的副手,地位相当于副丞相,负责掌理奏章、下达诏令和监察百官。

⑷ 秦朝设监察机关的背景.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随着任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学界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虽然有监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

秦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
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这是中央御史举劾高级官员的例子。至于地方各郡的监御史,则可根据法律,“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到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史记·李斯传》)。即是说,郡守派遣监御史至各县巡察,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并依法律论处,可论及县令与丞官。同时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为,其令、丞亦未认真察处的,就将令、丞上报朝廷治罪。

⑸ 秦始皇时期分管监察事务的管制是什么

公元前年,秦王政用武力兼并六国,结束了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统一了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朝。秦朝的疆域,东至海,西至甘青高原,南至岭南,北至河套、阴山。为了统治这个前所未有的超级大国,嬴政以秦国原有的制度为基础,吸收、继承并发展了战国以来各国逐渐形成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将其进行整理、改进,使之系统化,完善化,推行于全国,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推进到一个新阶段。秦代政治制度有二个特点:


二、地方监察系统

秦朝地方监察,在全国三十六郡(后增为四十一郡),各派一名御史常驻,称为“监郡御史”。在郡衙,监郡御史并非郡守的副手,而是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这是因为监郡御史远离都城,如果居郡守之副,就会受郡守的控制,不能起监察地方官府的作用。所以在《史记.曹相国世家》集解注·卷五十四加载:

“秦一郡置守、尉、监三人。”

郡守掌一郡之行政;郡尉掌一郡之军事;郡监掌一郡之监察;三者互不统属,各自对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最后统于皇帝。

秦朝监郡御史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正式建立。不过,由于制度初立,尚不完备,有的监郡御史还不能专职专任,如秦修灵渠,就是派监御史去负责指挥完成的。

秦朝监察制度的历史地位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度,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其国家之大,史无前例,君权之隆,亦亘古所未有。为了有效地控制各级官僚,秦代统治者遂将商周以来萌芽发展的监察制度确立下来。所以,秦代统一全国,对于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承先启后,继往开来

秦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地位,首先表现在其承先启后,继往开来。

在职官方面,中央设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其职乃西周小宰演化而来,在职任方面,侍御史除掌弹劾、纠察外,亦掌文书记事,这部分职任,也和前代御史职任相似。可见秦代监察制度是在商、周、战国萌芽的监察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但较之前代,秦代监察制度又有重大发展。

秦代以前,御史虽有部分监察职能,但并非专职监察官员,亦未设立专门监察机构。秦代建立了一整套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在中央是御史府系统, 上有御史大夫为之长,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御史等监察官员。御史府为后世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之前身。在地方则建立监郡御史制度。这一制度不但对于增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巩固国家的统一起了重要作用,而且,此制一兴,对后世影响甚巨,汉代之州部刺史,隋朝刺史巡察,宋朝通判监州,元代肃政廉访使分道监察,明清御史分省巡按,皆于秦制上斟酌损益,虽变化而不离其宗。

任何制度都有一个萌芽、发展和确立的过程,过去有人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始于秦朝,如果从“确立”的意义上说,是不无道理的。

二、制订了专门的监察法规

秦朝确立监察制度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制定了专门监察法规。明确规定御史大夫职责为“掌讨好滑,治大狱”,负责国家的行政职官监察;侍御史职掌“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负责对中央各级官吏的具体纠弹;监郡御史则负责监理诸郡,纠察不法,以加强官吏的执法,具体的监察内容为吏的五恶行为,其惩治手段采用行政罢黜与刑罚两种。

不过,秦朝的监察制度并非完备。通观中国古代政治史,监察应具有两方面职能:

一是监控职能。

统治者通过监察制度对各级官僚机构的控制,以维护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并通过监察官员对非法官员的弹劾和纠察,防治官僚政治的腐败,以维护统治秩序并缓和由不良吏治而激化的阶级矛盾。

二是调节职能。

统治阶级通过监察官员对君主的规谏和参与议政,纠君之失,避免君主在用人行政方面的重大失误,并协调君臣之间和群臣之间的各种矛盾与不和谐因素。

⑹ 列举秦朝至元朝中央或者地方监察职能机构的名称

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是我专国古代属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历史演变

(1)秦朝

秦朝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2)汉朝

·内容(西汉、东汉刺史制度的变化特点)

汉武帝时,在各州均设置刺史,“位卑权重”,“以小驭大”。(即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的治所。

东汉初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刺史变为州一级的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后来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认识:

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权力不断膨胀,就失去了监察官的作用。(封建监察制度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超然于官僚主义的恶习。)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设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牵制;

(4)明朝

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设立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⑺ 秦朝设置得监察制度是

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一、监察机关的设置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实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冯动、李昙、钱产、得等。
御电大夫的属吏有两丞,秩千石。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有独立的权责。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员。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其职责因需要而定。史载,秦始皇时张苍曾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级所置之监,即是监御史。史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
二、监察机构的职权
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这是中央御史举劾高级官员的例子。至于地方各郡的监御史,则可根据法律,“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到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史记·李斯传》)。即是说,郡守派遣监御史至各县巡察,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并依法律论处,可论及县令与丞官。同时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为,其令、丞亦未认真察处的,就将令、丞上报朝廷治罪。

⑻ 秦朝负责监察百官的中央官史是什么官

是御史大抄夫,为三公之一。

秦朝的袭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西周时已有"御史"之名,但当时的职责是掌管文书,到了秦朝才有了监察之职。秦朝可谓开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代均沿袭了这一制度。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
(1)丞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
(2)太尉,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主要管理记事,其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掌管图书秘籍,同时监察殿中违法官员;侍御史,掌管文书;监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负责监督郡守的御史。

⑼ 写出秦代,西汉及以后历朝监察机构的设置

1.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2.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3.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4.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5.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6.清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⑽ 秦朝有没有地方监察制度

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一、监察机关的设置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实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冯动、李昙、钱产、得等。
御电大夫的属吏有两丞,秩千石。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有独立的权责。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员。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其职责因需要而定。史载,秦始皇时张苍曾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级所置之监,即是监御史。史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
二、监察机构的职权
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这是中央御史举劾高级官员的例子。至于地方各郡的监御史,则可根据法律,“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到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史记·李斯传》)。即是说,郡守派遣监御史至各县巡察,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并依法律论处,可论及县令与丞官。同时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为,其令、丞亦未认真察处的,就将令、丞上报朝廷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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