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管理
1. 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个是根据公安部120文件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 如何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一、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消防机构的关系
自从国家颁布《消防法》以来,社会各部门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的增加。国家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制度,主要就是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单位担任主要的领导,而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打破了过去那种消防单位独立管理的状态,实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一些地区的消防监督工作没有向前发展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政府的主导工作做的不到位。
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消防部门必须利用好自己的职能。首先,消防机构应该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准备好充足的材料向政府提出要积极地落实消防工作,抓住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把消防工作与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积极地实现消防监督工作能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一致。其次,应该积极地进行消防制度的确立,并进行认真的落实。政府应该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保证消防监督工作中经费的正常运行。作为消防监督机构应该积极地配合政府工作,认真的开展每项消防宣传工作,派遣专门的监督人员对具体的消防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二、正确处理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的关系
消防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是在政府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的权利。我国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以法律的行使肯定了消防机构的行政审批功能,这也作为消防机构行使其权利的依据,同时这也对于消防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可以随便的行使职权。
所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就是消防执法人员对被管理对象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管行为,而所谓的行政审批就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准许的一种行政行为。二者共同成为了消防执法的两个重要内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它们都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火灾隐患,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我们必须充分的认识到二者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认真的贯彻执行,保证二者关系的协调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审批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的审核其要求,绝不可以因为任何情况放宽准许条件。
三、正确处理动态执法与档案建设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就会提起诉讼,最近这几年关于消防工作的诉讼也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监督部门设置专门的人员进行整理法律法文书,当出现诉讼问题时方便查阅。尽管当前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有了更大地进步,但是也同样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甚至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参与防火的人员只有一名,这对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不利的。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别是基层大队一是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审批是法律赋予消防机构的职责,如果不能正确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就属于违法行政。加强执法档案建设可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参考资料,既是我们内部长远建设的需要,也能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诉讼提供有效的证据。由此可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是做好两项工作的前提。二是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在当前监督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监督力量,首先确保开展监督执法人员在2名以上。三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无论是监督执法还是档案建设,其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都比较高。消防监督干部一定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四、正确处理消防宣传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要求。消防执法面对的是社会大众,形形色色的单位、各种素质不同的人员,决定了消防执法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要做到严格执法,就必须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消防法治意识。“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消防宣传的重要性。的确,只有大多数人的消防法治意识增强了,各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才能有较好的社会群众基础,在此基础上监督执法开展起来也就较为顺利了。反之,严格执法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加强消防宣传的一种特殊形式,例如对一些典型消防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就能有力地震慑和警示人们,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五、正确处理增强责任与科技强警的关系
要加大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督干部利用现代科技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消防监督装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认真学习才能加以掌握。支队级单位可以利用集中监督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印发技术装备操作使用手册、开展技术装备操作比武等方法,帮助监督干部提高利用技术装备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要尽快建立基层消防专业鉴定检测机构。随让我国目前在各地区基本都成立中介性质的检测机构,但是真正涉及到火灾调查方面的鉴定机构还是十分少见的,即使有也只是分布在上海、沈阳等地区,这对于火灾消防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火灾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导致火灾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些火灾原因因为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就很难确定下来,这就十分不利于接下来的调查工作造成影响。所以为了消防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尽量保证在每一个省都应该有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 )监督管理啊 A 分级 B分类 C统一
是分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是为了认真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内容: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消防监督管理扩展阅读:
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一般是:
①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如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油库,液体堆场,易燃材料堆场;棚户区等。
②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伤亡大的单位:如人民大会堂、礼堂、影剧院、医院、高级旅馆以及住宅。
③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如百货大楼仓库、图书馆、国家物资仓库、档案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以及有贵重设备的建筑物等。
④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如电信楼、广播楼、邮政楼、展览楼。
⑤发生火灾后,易造成大面积火灾,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单位,如纺织厂、亚麻厂,木材加工厂等批发大市场。
4. 深圳市消防局和消防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消防局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军事管理部门。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5. 消防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就专门规专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属定。
我感觉派出所的认识上没转变过来,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前的消防工作都是消防部门在管理。我感觉派出所应当首先进入角色。二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及消防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要让派出所知道怎么做,做什么,做不好受什么罚。三派出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消防监督体系,最少要有一个副所长专门分管消防工作,要有一个科室专门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并将辖区消防工作作为全所工作成绩评定的一部分。四派出所要培养消防监督人才。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怎么去监督管理呀。五加强派出所参与消防工作的宣传。现在很多人认为派出所是管治安的消防机构是管消防的。六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全面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知识宣传。目前我还没看见有派出所的来开展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消防知识宣传。
个人的一点看法。
6. 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示范片
一、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教学示范片形象直观的为单位消防安全提供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样板,较好地解决了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中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教学示范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全面提高防控火灾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广泛动员,全面开展“四个能力”教学示范片教育培训活动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教育计划,利用示范片进行一次全员参加的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内部网络、电视、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反复播放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教学示范片,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各安全培训机构要将“四个能力”建设列入培训计划,利用教学片对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进行教育培训。
三、加强检查,确保教学示范片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日常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强对各单位开展“四个能力”教学示范片宣传、推广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的及时予以表扬;对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要责令迅速进行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系统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7. 当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8.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主体是什么公安机关还是消防机构,为什么
消防机构也是隶属
公安机关
,根据不同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两者都是主体。
9. 消防监督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中国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