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察委调查组
⑴ 纪检委调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移送
以下情况会移送: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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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⑵ 社区干部犯错,社区监委有没有权成立调查组
社区干部犯错,社区监委当然有权成立调查组,当然了,是要有管辖权的,对于社区主要领导,就需要上级监委来调查了。其他干部,本级监委调查就行了。
⑶ 实名举报后 纪检委在没找当事人了解情况下 就给被举报人打电话算不算违法!
找你了解情况不违法,你这么害怕就不要举报了,如果你的个人信息被泄漏,请不要急马上去找纪委是反效果,看是谁知道的想办法录音录好去举报纪委。
⑷ 中央检查组办公厅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88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2008年6月26日正式开通,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成立的中共中央直属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委。
本地用户直接拨打12388,异地用户加拨相应长途电话区号,即可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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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⑸ 省纪委监委住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可以对分管企业党员干部立案调查吗
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有立案调查权限。但不是所有的违纪都需要纪专检属组立案,违纪处理实行分级立案,对属于单位机关党委管理的党员违纪行为,一般是本单位立案处理。当然在必要时,纪检组可以直接审查科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⑹ 纪检委开始调查一个人,但是人被谈话后有放回来了,事情严重吗
纪检委开始调查一个人,但是人被谈话后又放回来了,讯问问题严重,询问事情不严重。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
所谓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规定:“监察机关在向有关人员、证人了解情况时,可以采取询问措施。”
尤其在行贿、受贿类案件中,由于贿赂行为是涉及双方的,因此贿赂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双方的言词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法运用询问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备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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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