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软件开发
A. 软件开发步骤包括哪些过程
1计划
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总体定义,包括了解用户的要求及现实环境,从技术、经济和社会因素等个方面研究并论证本软件项目的可行性,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如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人力等)成本,可取得的效益和开发进度作出估计,制订完成开发任务的实施计划。
2分析
软件需求分析就是对开发什么样的软件的一个系统的分析与设想。它是一个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正确理解,然后把它用软件工程开发语言(形式功能规约,即需求规格说明书)表达出来的过程。
3设计
软件设计可以分为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实际上软件设计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软件分解成模块是指能实现某个功能的数据和程序说明、可执行程序的程序单元。
4编码
软件编码是指把软件设计转换成计算机可以接受的程序,即写成以某一程序设计语言表示的“源程序清单”。充分了解软件开发语言、工具的特性和编程风格,有助于开发工具的选择以及保证软件产品的开发质量。
5测试
软件测试的目的是以较小的代价发现尽可能多的错误。要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在于设计一套出色的测试用例(测试数据与功能和预期的输出结果组成了测试用例)。如何才能设计出一套出色的测试用例,关键在于理解测试方法。不同的测试方法有不同的测试用例设计方法。
6维护
维护是指在已完成对软件的研制(分析、设计、编码和测试)工作并交付使用以后,对软件产品所进行的一些软件工程的活动。即根据软件运行的情况,对软件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以及纠正运行中发现的错误。编写软件问题报告、软件修改报告。
执法监察程序是整个行政监察程序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检查的准备、检查的实施、终结处理等三个主要程序。 实施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它不同于对某个案件和信访问题的调查,内容单一和目标明确,而是对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①要做好检查前的思想准备,进一步明确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检查的范围、标准以及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要依据检查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等文件,熟悉有关规定和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为全面检查打下思想和业务基础。
②制订实施方案。根据检查的总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⑴检查的目的、意义;
⑵检查的重点,包括重点地区或部门以及重点问题,明确检查范围;
⑶检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时间安排;
⑷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尺度;
⑸对被检查机关的要求。
③组织落实。明确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和检查组人员的责任与分工。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检查;二是行政监察机关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三是行政监察机关协同其他监督机关和部门联合检查。属于第二种组织形式,由牵头部门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属于第三种组织形式的,则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检查的实施是全部执法监察的实质性工作阶段。主要经过以下五个工作环节:
①向检查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和工作步骤,提出检查要求,使其做好准备工作,提供检查工作所必需的条件,积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有关检查事项的情况。
②通过多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如属地区性检查,可利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正面宣传,鼓励群众监督。
③由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负责检查的机关要加强对自查单位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使被检查单位积极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检查存在的问题,提供自查报告。
④采取多种方法和各种途径调查了解情况,如召集各种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与干部群众谈话等,收集一切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信息,特别是掌握各种偏离政策、违法违纪情况。同时,也要了解执法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先进事迹,以便全面掌握该单位的情况。
⑤对获取的情况和各种资料进行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认真分析,确定反映该单位执法情况的基本事实。 根据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材料,依法进行评价,作出处理。
①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形成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问题特别重要的监察决定或建议,还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实行。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认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这类案件的查处,有些则要在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调查,有的则在检查结束后,作为具体的政纪案件继续查证落实。
③对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建议表彰;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及时进行传播和推广。
④写出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处理意见,即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⑸对被检查单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⑤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察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的时限。
⑥行政监察机关当收到监察对象就监察建议所作的书面答复并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此项执法监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C. 行政执法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3)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软件开发扩展阅读:
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行政执法程序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执法程序
D. 城管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1、一般抄程序:查看现场袭,调查(制作相关笔录),立案,下达违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级报案件审批,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2、简易程序:查看现场,调查(制作相关笔录),立案,下达违法通知、整改通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伸:
1、你好
2、敬礼
3、亮证
4、然后就是现场取证
5、纠正违章
5、涉嫌违法违规的按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处理。现场检查、立案、下达调查通知、扣押相应物品的还需下达物品登记保存通知、制作询问笔录、下达处罚事先告知、调查终结报告、听证通知、处罚决定、结案报告。
E. 执法过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一般程序即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额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一般程序的适用由法院掌握,没有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空间。
2、审判法庭: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3人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还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尤其在基层法院。
3、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F.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都有什么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