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1、首先确定你收到的是《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是《内行政处罚预容先告知书》则,自你收到预先告知书7日内有申述申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对处罚有异议,可以直接去城管执法局说明你的理由。
2、如果你的理由成立,城管执法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者减少处罚。最终的处罚情况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准。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告诉你交款银行和交款账号。
3、如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对处罚情况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㈡ 城管的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袭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必要时进行现场取证。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交局法制宣传科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条件有: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㈣ 城管执法要示证吗
城管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㈤ 城管行政执法笔试内容是哪些方面
我是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可以告诉你一些:针对协管员的行政测试,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有关城市管理业务知识测试,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二是对你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执法行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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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城管有执法权,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6)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扩展阅读:
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
执法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国政府法制网
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下属单位
(人事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宣传、工青妇、计划回生育工作的计划、组织、答协调、管理;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考核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资、社会保险、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离退休、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 责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案件的审理和应诉代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对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和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信访投诉,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考评;负责联系和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对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区城管执法局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备案;负责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的档案管理;做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的统计汇总。
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能不能开违法停车罚单
城管部门可以来对违章停车自进行罚款的。
㈨ 行政执法局的机构设置和执法方针以及执法程序等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二)负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成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受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对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①市容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城市规划、土地矿产资源、绿化、市政;②环境保护方面的噪声、扬沙粉尘、有害气体排放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③工商方面的占道商贩;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⑤负责辖区内农业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等相关的农业行政执法任务;厦门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五)受理有关规定由区局管辖的和市局交办或指定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
(六)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具体落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
(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上报。
(八)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以及辖区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九)负责办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机关科室和直属执法中队设置和岗位职责
综合科职责
1、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发文的审核、重要文件材料起草、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2、组织、协调以局机关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
3、负责全局制服、办公用品和设备的购置和配发,做好后勤保障和车辆调度、管理等工作;
4、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全局的年度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6、做好全局人员年度的工资、公务费、业务费等的经费结算;
7、负责罚款的结算工作;
8、制定和完善财会制度。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策法规科职责
1、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2、负责规范性文件使用中的解释工作。
3、负责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制订和实施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审核行政处罚案件。
5、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6、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组织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
7、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
8、组织有关涉及城市管理的综合整治和执法中的协调工作。
9、负责业务工作统计、汇总和分类归档。
10、开展业务工作调研与交流、指导基层开展业务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督检查科职责
1、协助局领导对全局的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负责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
2、负责检查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3、督察不依法处理、不及时查处的案件;
4、对执法人员违反依法行政、文明执勤和队容风纪等方面规定的行为进行纠察,责令执法人员停止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承办、落实群众举报、投诉及各类来信、来电、来访。
6、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和“110”联动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辖区行政执法中队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动行政执法中队职责
1、机动行政执法中队是由局直接调遣的行政执法机动分队,履行辖区行政执法中队的职责。
2、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较大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
3、协同、配合、支援辖区行政执法中队的行政执法行动。
4、执行局机关制定的专项整治行政执法任务。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执法队职责
1、协助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普法工作。
2、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职权和职责。
3、行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接受农林水、教文化、卫生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协助农林水、教文化、卫生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林水、教文化、卫生三个方面突发事件的立案查处。
4、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土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的委托,行使辖区建筑废土的管理职权;负责设置辖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和中转站;负责受理、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体生产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处置场地、运输路线等申报事项;受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船舶的登记;对建筑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剂。
5、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各类来信、来电、来访案件,按规定要求及时查处、反馈。
6、做好执法业务工作统计、汇总和分类挡案。
7、完成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㈩ 按法律城管扣机动车程序
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专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属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7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31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4条 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