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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稳价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1-26 21:51:58

①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之间的关系

工商局是市场监管局的一个部门,市场监管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工商所是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合并后,也相应的会由工商所变更为市场监管所。

拓展资料:

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 当前价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难点有哪些 如何规范解决

一、当前价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机构设置体系混乱。机改前全市物价部门由政府直管,是一个独立整体。2001年机改后,全市10个区县有7个物价部门不再独立,甚至被肢解、分割,执法主体由物价部门变为发展计划部门。目前全市有四种形式:一是单设,仍以一级局对待;二是单设,经费、人员独立,但管理上以二级局对待;三是挂靠发展计划部门,经费、工作独立;四是合并到发展计划局,保留物价局牌子。
1、执法主体地位削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执法主体,但目前我市区、县绝大部分的格局已不是价格主管部门,也就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人机构,从而给价格行政执法及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价格检查人员编制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情况是检查人员身份未得到确认,过去所说的三所人员,即: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检查所,机改后,税务、工商都得到圆满解决,而物价检查人员就未解决。目前,全市共有事业编制检查人员60人,虽然在管理上按公务员进行管理,但在工作经费、人员晋升、晋级等又按事业编制管理,从而造成了检查人员不安心工作,思想混乱。
3、政令不畅。机改前,区县物价部门直接对政府负责,机改后,由于机构设置形式改变,上下工作不对口、不顺畅、不协调,不能正常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不能及时看到相关文件,这给价格工作的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带来很大困难。
4、力量薄弱,人员结构老化,不利于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目前,除翠屏区人员力量相对好一点外,其余县的物价人员,多的有10多人,少的只有5人,区县管理地域较大,由于人少,工作上就只能应付了事,特别是对农村市场的价格管理仍处于真空地带。另就是人员结构老化,据统计:全市共有物价人员146人,40岁以上人员就占60%左右,新生力量得不到补充,很不利于队伍建设和工作的正常发挥。
(二)政府现行的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落后。政府对价格的传统调控管理办法,虽然对改革后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可以继续采用,但对放开的价格就完全过时了。可是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管理办法又没形成,所以往往在调控管理市场价格时,还是按照传统的老办法办事,如弄得不好就会形成政府直接调控过多,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就会侵犯价格主体的权益,限制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
(三)由于价格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控管理不到位形成了价格诚信度低,价格欺诈很普遍,价格恶性竞争禁而不止,价格垄断时有发生,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依然存在。
(四)价格管理手段单调乏力。根据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实施价格管理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实际工作中,价格管理的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于价格立法滞后,再加之《价格法》本身不完善,该修改补充也未及时到位;同时,《价格法》颁布后,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出台,从而影响了价格执法效果。如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在《价格法》第十四条只作了概括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怎样去界定,如何举证?上涨又以什么标准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配套法规。造成了物价部门对一些商品的涨价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办法制止。
(五)缺乏有力的价格调控手段。如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确保稳定问题。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据了解,自1996年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后,除个别地方还保留有价格调节基金外,都未再建立。后来虽然要求建立的呼声很高,但由于近几年价格运行比较平稳,从而未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去年和今年的价格运行节节攀升的态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对目前的局面,既无从下手,也就无法发挥价格调控的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价格管理机构。价格机构作为政府主管价格的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形式的多样性,实践证明,弊大于利。因此,政府要实施有效的价格管理,就要完善价格管理机构,解决价格管理的混乱问题。首先是在《价格法》修改时应将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机构的地位、设置形式、规模等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尽可能上、下保持一致,以利于政令畅通。其次是要做好稳定队伍、稳定人心工作。要尽快解决检查人员的编制问题,编制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这问题解决不好,将导致价格队伍动荡,人心不稳,不利于队伍建设。第三,要适当从人员上充实物价队伍,解决物价队伍力量薄弱问题。
(二)转变观念,搞好服务。首先,政府价格调控要以抑制物价上涨的单向调控,转变为既防通胀,又防物价过度下降的双向调控;从注重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转变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要素价格、无形资产与各种收费管理并重;从注重城市价格管理转向城市、农村经济管理并重,强化涉农价格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减负增收;价格政策取向从过去着重运用价格政策筹集建设资金,转变为着重减轻社会经济生活运行成本。其次,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第三,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快价格调节基金立法步伐,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价格法制体系。要围绕《价格法》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则,修订、补充、完善价格法规体系。通过立法,对放开商品价格,尽快制订和完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建立一套市场规则,实现竞争有序化的法制化经济。

③ 如何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对规范整顿教育、医疗等民生行业的收费情况等起着重要性的作用。例如:
开展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保障惠农政策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依法查处乱收费现象、提高标准、自立项目等问题。
开展教育收费检查,保证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避免边免费边乱收费的情况发生,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现象,以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对县城以及各乡镇医疗机构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中标药品核定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招商引资条件,着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如国土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问题;交通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客货运经营权许可费用等问题;城建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污水处理费等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发挥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的支撑作用。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节日期间,组织检查人员,开展粮油店、集贸市场、客运市场、超市、医院、加油站等价格执行情况价格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要求明码标价等问题。节日期间,保证“1235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对违反价格政策的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等。其次,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最后,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工作。继续按照“分行业、按系统、重规范”的总体要求,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大力推进明码实价。
加大价格举报工作力度,发挥化解民怨、民难的窗口作用依法行政,取信于民。价格举报时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窗口。必须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情况坚决依法查处。秉承“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强监督、创品牌”的新思路,强化举报服务功能,全力打造“12358”价格投诉举报品牌,构建“12358”业务管理网络平台,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实现价格举报智能化受理、举报信息自动化处理和流转、查询以及价格信息动态发布,有力促进价格举报管理业务运作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数据传递网络化、统计分析科学化。始终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举报中心“12358”二十四小时值班,快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提升服务水平,快速处理群众投诉,为群众办实事。
作为基层价检部门,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对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很重要。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了解,基层物价部门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宣传,通过有力宣传提高群众的物价观念,让群众更加了解物价工作的性质、更加支持基层的物价工作。
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检查统计报表分析和总结汇报材料,对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严格执行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维护物价检查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认真完成各专项、重点检查任务,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建规范物价检查活动,不断提高检查队伍素质,培养过硬作风,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战斗力。

④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管工作

1、更新思想观念, 强化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本质专所属在。要适应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强化服务理念,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关口前移,在事前防范上多做工作。通过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规意识;通过价格政策提醒和告诫,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通过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通过加强对经营行为的引导,促进价格行为的规范。
2、创新工作方式 ,提高效率。
一是创新检查方法,认真调查取证。加强调查研究,提前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不仅要会正面查帐目,看凭证,还要善于逆向检查,善于从调查或检查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中发现问题,掌握证据,对财务不健全的经营者的违价行为以及无凭证手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还要通过明查暗访、调查摸底等方式,广泛搜集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在内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全面开展检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⑤ 为做好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各部门做了什么工作

为做好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分别是组织生产调度、强化产销衔接、加强储备调节、兜住民生底线。

一是组织生产调度。切实加强蔬菜生产,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快生菜和北方地区的大棚菜生产,推动本地自给率较低的城市积极对接外地货源、提前签订合同。

二是强化产销衔接。保障蔬菜运输畅通、配送到位,充分利用平价商店等渠道稳定蔬菜价格。

三是加强储备调节。华北、东北、西北等大城市均已建立耐储蔬菜库存,将结合市场形势及时投放,确保蔬菜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

四是兜住民生底线。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一次性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5)市场监管局稳价工作情况扩展阅读

国家发改委回应菜价上涨:

近期,部分蔬菜价格出现上涨,尖椒、白菜、大葱等品种涨幅较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2日回应说,当前冬春蔬菜整体供给能力稳中有升,市场供应总体有保障。预计随着相关保供稳价措施的落实,蔬菜价格整体上行趋势将会缓解,有望逐步回归到常年同期水平。

⑥ 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怎么写

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局严格来说应该叫做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其他地区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的职能)、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以下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加以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 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行为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八) 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九) 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 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一)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五)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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