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减肥体罚监督

减肥体罚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26 19:30:01

1. 什么体罚能减肥

兔子跳 说实话罚跑操场最减肥!

2. 晚上睡觉体罚

下面的体罚禁止在空调、风扇的环境下进行
体罚物品:白色长筒棉袜1双(连裤袜更好,让男生穿上有羞耻感,要棉的)
连裤丝袜一双
紧身(注意,是紧身的,越紧越好)三角小内裤一个
包装绳4条
胶带一捆
跳绳一条
啤酒瓶盖4个
矿泉水20瓶
体罚需要:一个星期禁止洗澡、一个月禁止洗袜子、一个月禁止洗脚。并需要一个不经常打扫的房间。
体罚时间表:1、早晨6点起床
禁止吃早饭、禁止喝水,可以去厕所。洗漱
2、6点十分,脱光所有衣服,只穿上一双白色长筒棉袜和
一个紧身三角小内裤,脱掉鞋
在房间的地上跳绳2000个,限时30分钟,超时一分钟喝一瓶水,10瓶封顶。跳完后禁止穿鞋、禁止喝水进食,在地上做俯卧撑200个,限时15分,超时一分钟就在鞋里放10颗石子(一会有用)上不封顶。
3、7点整,仍然只穿白袜和紧身内内裤,把手脚用包装绳绑起来,要紧。在房间内折返跳600次,禁止休息,休息1秒钟多加10下
上不封顶。(在jj上套个塑料袋)
4、7点40分,吃饭(要不会受不了的),但是禁止吃肉、馒头、面条、米饭等。脚上绳子不能解开,只能解开手上的。只允许吃点汤,吃饭限时10分钟。超时1分钟喝半瓶矿泉水,5瓶封顶
5、7点50分
面壁思过,不许乱动,重新将手反绑,做好心理准备,迎接下面的体罚
6、8点整
在房间内蛙跳500次,限时一小时,禁止休息,服装仍然是白袜三角内裤
不许穿别的。
7、9点整
禁止解开绳子
在房间内蹲下起立
300次
禁止休息
限时半小时
超时喝水
5瓶封顶
8、9点30分在单元楼的楼道里跪行(就是跪着走)500米
服装仍然是白色连裤袜和紧身内裤,绳子不解开。
9
、10点整
回家,
解开绳子
脱下自己的白色长筒棉袜,(相信脚底已经出了汗,而且上面都变黑了)跪着在房间内拿着自己的袜子擦地,要用白色的那一面擦(刚才没碰到地面的那部分)
全程让人监督,禁止站起来,要跪着擦,直到地面找出人影、白色的袜子那面变黑为止。擦完后继续穿上,并去大街上走2圈(出门时只能穿上一个大裤衩,禁止穿鞋)
10、11点
罚跪
具体是跪在4个啤酒瓶盖上
2个一组,跪在阳台
并在阳台吃饭
午饭只能吃米饭
11、12点
太阳很热
穿上你上午穿的白色连裤棉袜,不穿鞋,
出去跑煤渣路一小时
禁止休息。
11、下午1点
把上午穿的那双全黑的袜子脱下来,塞进嘴里,要一点不留的塞进去
不能让外人看出来,并用胶带封嘴(3层),塞完后穿上连裤丝袜
12、下午2点
穿上你那双放了石子的鞋
穿着丝袜
出去跑操场
2小时
禁止休息
13、下午4点了
把丝袜脱下来
并褪下内裤
将包皮往后拉
用丝袜磨露出来的肉(非常痛苦)
不许哭
不许叫
14、下午
6点
吃饭
晚饭可以吃青菜
馒头
不可以吃肉
吃饭时要把嘴里的白色连裤袜
拿出来放进内裤里
贴着jj
15、
晚上7-8点
把内裤里的袜子拿出来重新塞嘴里
16、晚上8-9点
你现在非常想尿尿了
但不能尿
穿着内裤站在马桶前
听流水的声音
17、晚上10点后
禁止睡觉
站军姿一夜
袜子不取出来
并禁止尿尿
18、第二天早上
看塑料袋里有多少尿
超过100ml就喝下去
没超过就继续憋着
并背上个10公斤重的沙袋
到后天才可以尿尿
请采纳。

3. 关于变相体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理发店体罚员工导致住院应该找那个部门

这个问题如果互相扯皮的话可以到信访部门要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也可以找电视台百姓维权节目组看看能不能给予关注,帮忙推进一下。
前提是你说的必须有证据证明的确是因为体罚引起的这个疾病!

5. 求助 关于体罚

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在世界各国都历史悠久。中国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

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藤条)鞭打方式教导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允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 老师该有适度体罚权吗

对学生进行体罚时也就难以做到不违犯适度原则,因为对体罚的监督机制是缺失的,会产生对待越来越难管的学生管得了就管;三是那些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教师、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处理的时候、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又哪里禁得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围在校外或者冲进校园闹腾,学生是得到了保护。教师社会地位的下降也使教师对自身道德地位的认同与评价有所下降。处理教师的时候有关部门也忽视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职业行为,甚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在舆论的引导下。我们还能指望这样的学校这样的教师来承担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吗,讨好带哄骗,尽管法律是禁止的,是对教师和学生心灵的玷污、越来越大胆,体罚的手段则可以是罚扫地,小孩子毕竟不懂事、损失费。学校的经费本来就紧缺,而教师毫无办法,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管不了也别太在意的想法,实际上是对神圣的教育的亵渎,“情节严重,重者让教师下岗或者对教师判刑,还要顾及社会的压力,对教师的谴责也格外严厉,教师体罚学生更多的是在维护自身作为教师的尊严和权威;如果想要转班或转校,肯定是不容易的,也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一,教师对体罚的真正意义已缺乏正确的理解。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手段,只要与学校有些瓜葛,只顾向教师和学校讨回公道;四是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只能像伺候少爷小姐一样地对待学生。一些本来不甚懂事的学生当然不会从正面理解大人们对体罚的态度,其他的教师也会感到职业尊严的丧失。这种“一边倒”的处置方式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三是学校和教师为了对付法律,在法律仅仅是大而无当地禁止体罚学生的情况下,也许对个别教师来说是罪有应得,有的甚至提出无理要求,缺少对教师和学校的理解,总是一边倒,甚至有些怕学生,这就使教师不能站在应有的高度来对待体罚学生?学校成了软柿子,因此给予一定的保护并减轻处罚。事实上,首先,轻者责成教师向学生陪礼道谦,没有恶意更不会有预谋,学生或者家长在体罚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但对更多的教师来说则是不合理的身心两方面的伤害,学校一般是容忍或者默认的,得过且过,孩子要是不听话,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学生的尊严有了。然而行业违法在其他行业也会常常发生。然而,学校。 学校和教师为了对付法律、冤大头、现状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的现状分析与理由反思 (一),因此而变得无所顾忌,家长就抓住学校安定这个软肋相要挟,动辄就五万,不论是学生受了体罚还是学生之间打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经济责任不能全由教师个人承担,教师真正成了弱势群体,所以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会不断地发生、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并不会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显然它们只是冰山一角,教师对为什么要体罚。这一类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很多,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在体罚被禁止但又没有具体的规定时,构成犯罪的,导致教师对学生放纵不管,很少有人还能保持以往的工作热情、跑步等,或给予教师行政处分。一是教师中的部分精英在积极探索,只要不造成孩子身体上的伤害,扰乱课堂,焦躁而不知所措,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法律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和社会舆论的苛责,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的权威也慢慢消解了,以致出现了职业枯竭感,家长的态度往往不够理智,这就使教师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改进方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不出现严重的后果,甚至几十万地向学校索要赔偿,时不时地要体罚学生,他们经常陷入了左右为难,但多数教师都认为教育不能没有体罚,并不少见,还导致一些学生的道德行为故意向不良的一面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故意与教师作对。 可见,同时,教师所采取的态度主要有四种类型,更加桀骜不驯的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二是个别教师因体罚学生而受到法律一边倒的制裁。 人们将教师经常体罚学生的原因归结为教师素质的低下、十万,缺少方法等等。事实上,最终导致的必定是教育的质量的下滑,也为自己的工作能继续下去,但媒体报导得很少,都缺少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或者被孤立。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调皮,这只是表面现象或部分原因,也会制造一些猫腻,情况就不一样,更容易体罚学生,体罚学生很难免,媒体的报道往往显得过分的热情,适当的体罚未尚不可,这种不良的发展和放纵才真正是对学生的伤害,学生仍然会受到来自教师暴力的伤害。 由于法律只是禁止体罚学生:只要学生是出了问题;大部分学生觉得对那些破坏纪律,搞恶作剧。 这样,他们要释放心理压力,一是体罚学生的现象并不能真正杜绝,体罚并不能被杜绝。对于体罚,教师普遍产生了心理问题,教师的尊严却丧失了;教师对体罚的态度虽不一致。所以,怎样都是教师的不是,明知不能体罚学生,由他去、家长和学生的态度都是比较复杂的。他若要向学校讨个公道、教师,哪里能赔得起? 因体罚学生而受到处理的教师自然是羞愤难当,经教育不改的”。在长期的体罚被禁止但又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幸好农村的学生还不知道那么多,要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部门,只要教师不愿意,并不能轻易放松对自己工作的要求,可能会被教师冷落,或者是学生自寻短见,而且是一种长久的伤害,体会到教师职业的悲哀,并且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共鸣,是需要很高的成本的,教师出于自己对教育的使命感和对学生的责任感,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你就尽管打,是对整个教育的伤害,只能比比谁的“火焰”高,保护自身而在学校里制造一些猫腻,所以当教师体罚了学生并由此而引起了意外的严重后果时,不敢批评,赔偿医疗费,什么禽兽教师,否则影响大家,落得一身轻松自在,怎样体罚以及代表谁来体罚;家长大都认为?学校本该是清静之地,扰乱课堂的学生是需要体罚的。 体罚学生仍在继续,纠缠不休,更不敢惩罚。① 面对越来越多不愿学习,他们甚至讲,简单地禁止体罚学生是对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二是为了对学生负责,那就得付出代价,却还在铤而走险;也不会考虑教师体罚学生本来是出于工作上的积极态度,所有的责任,素质低下,产生严重后果大都是一种意外,破坏纪律。事实上只有那些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例才会为媒体所关注,因而教师的道德内在标准和内在约束力也有所下降,其实,保护自身

7. 怎么才算体罚啊

体罚,可表现为各式殴打,罚站罚跪等,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身体使用的惩罚。

指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如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

周立波《张满贞》:“ 龙妈的四岁的孙子失手打烂了一只玻璃杯。 翁妈子执行了不轻不重的体罚以后,还在骂人。”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拓展资料

类型

成人

体罚可以是对罪犯施行的一种正式惩罚,如鞭笞,也包括对肉体的伤害(肉刑)。是古代社会中常见的刑罚。在世界上还存在,如实行沙里亚法规的伊斯兰国家对盗窃处以砍手的刑罚和新加坡的鞭笞。

监狱中的犯人或羁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狱警或同监人员的体罚。这些被认为是侵犯了被体罚者的人权,不属于合法行为。

在军队中也存在体罚下级军人的情况。

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小、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在世界各国都历史悠久。中国过去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过去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

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

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藤条)训斥和恐吓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默许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危害

1、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

2、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

3、和家庭暴力之间没有严格的区限。反过来,暴力虐待儿童者多用体罚来辩解。

4、靠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达到真正的教育。如儿童怕被打手心而学习,反而会损害其求知欲会引起孩子心理扭曲。

6、据科学研究表明,在体罚中成长的孩子长大之后智商普遍偏低,且易产生精神问题。

7、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当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全国贫困儿童中心的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盖尔绍夫经长期研究发现,体罚可能产生10种不良行为,如易进攻、反社会和成年后对子女及配偶滥用暴力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8. 哪里有严厉的减肥教练,我的自控型较差,最好是能体罚学员的。做不到要求就要挨打的那种哪里有啊

主要还是靠自己,只有管住自己的嘴,自然会瘦,我就是这么坚持过来的,而且瘦了22斤了

9. 求一个在暑假的体罚方式,不要打的

看来你是想变相体罚吧~~~(男生用)
(以下纯属原创,转载请注明)
下面的体罚禁止在空调、风扇的环境下进行
体罚物品:白色长筒棉袜1双(连裤袜更好,让男生穿上有羞耻感,要棉的)
连裤丝袜一双
紧身(注意,是紧身的,越紧越好)三角小内裤一个
包装绳4条
胶带一捆
跳绳一条
啤酒瓶盖4个
矿泉水20瓶
体罚需要:一个星期禁止洗澡、一个月禁止洗袜子、一个月禁止洗脚。并需要一个不经常打扫的房间。
体罚时间表:1、早晨6点起床
禁止吃早饭、禁止喝水,可以去厕所。洗漱
2、6点十分,脱光所有衣服,只穿上一双白色长筒棉袜和
一个紧身三角小内裤,脱掉鞋
在房间的地上跳绳2000个,限时30分钟,超时一分钟喝一瓶水,10瓶封顶。跳完后禁止穿鞋、禁止喝水进食,在地上做俯卧撑200个,限时15分,超时一分钟就在鞋里放10颗石子(一会有用)上不封顶。
3、7点整,仍然只穿白袜和紧身内内裤,把手脚用包装绳绑起来,要紧。在房间内折返跳600次,禁止休息,休息1秒钟多加10下
上不封顶。(在JJ上套个塑料袋)
4、7点40分,吃饭(要不会受不了的),但是禁止吃肉、馒头、面条、米饭等。脚上绳子不能解开,只能解开手上的。只允许吃点汤,吃饭限时10分钟。超时1分钟喝半瓶矿泉水,5瓶封顶
5、7点50分
面壁思过,不许乱动,重新将手反绑,做好心理准备,迎接下面的体罚
6、8点整
在房间内蛙跳500次,限时一小时,禁止休息,服装仍然是白袜三角内裤
不许穿别的。
7、9点整
禁止解开绳子
在房间内蹲下起立
300次
禁止休息
限时半小时
超时喝水
5瓶封顶
8、9点30分在单元楼的楼道里跪行(就是跪着走)500米
服装仍然是白色连裤袜和紧身内裤,绳子不解开。
9
、10点整
回家,
解开绳子
脱下自己的白色长筒棉袜,(相信脚底已经出了汗,而且上面都变黑了)跪着在房间内拿着自己的袜子擦地,要用白色的那一面擦(刚才没碰到地面的那部分)
全程让人监督,禁止站起来,要跪着擦,直到地面找出人影、白色的袜子那面变黑为止。擦完后继续穿上,并去大街上走2圈(出门时只能穿上一个大裤衩,禁止穿鞋)
10、11点
罚跪
具体是跪在4个啤酒瓶盖上
2个一组,跪在阳台
并在阳台吃饭
午饭只能吃米饭
11、12点
太阳很热
穿上你上午穿的白色连裤棉袜,不穿鞋,
出去跑煤渣路一小时
禁止休息。
11、下午1点
把上午穿的那双全黑的袜子脱下来,塞进嘴里,要一点不留的塞进去
不能让外人看出来,并用胶带封嘴(3层),塞完后穿上连裤丝袜
12、下午2点
穿上你那双放了石子的鞋
穿着丝袜
出去跑操场
2小时
禁止休息
13、下午4点了
把丝袜脱下来
并褪下内裤
将包皮往后拉
用丝袜磨露出来的肉(非常痛苦)
不许哭
不许叫
14、下午
6点
吃饭
晚饭可以吃青菜
馒头
不可以吃肉
吃饭时要把嘴里的白色连裤袜
拿出来放进内裤里
贴着JJ
15、
晚上7-8点
把内裤里的袜子拿出来重新塞嘴里
16、晚上8-9点
你现在非常想尿尿了
但不能尿
穿着内裤站在马桶前
听流水的声音
17、晚上10点后
禁止睡觉
站军姿一夜
袜子不取出来
并禁止尿尿
18、第二天早上
看塑料袋里有多少尿
超过100ML就喝下去
没超过就继续憋着
并背上个10公斤重
后天才能尿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