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要严
Ⅰ 加强对选人用人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严格问责
一、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深化思想认识
中央和中组部最近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要事。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刻领会这一重大部署的深刻意义。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重大突破。干部选任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地方,干部选任工作水平还不高。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改进了监督视角,既突出了对“一把手”选人用人问题的监督,又强调选任干部的评价结果与“一把手”的自身利益紧密相联,既加强对选人用人过程的监督,又突出了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这个重点,有力地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点焦点问题,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提高干部工作水平的一大突破。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解决监督难点问题的创新之举。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清楚、执行制度不到位、查处问题不及时。四项制度从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形成一个监督链条,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它不仅加强了对干部提拔的监督,而且明确了相关人员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依据,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保证。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不公、权责不明、用人腐败等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四项监督制度就是对选人用人权力实行有力监督的“高压线”,就是确保选人用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防腐剂”。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各级党组织进一步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加强学习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增强干部对四项制度知晓的广度和深度,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按照中央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干部的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组织部门要学前一步,在学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学深、学透,为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打牢基础。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四项制度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知晓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内部刊物、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三、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提高执行效力
对四项监督制度,要认真贯彻、深入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把四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今年干部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用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的根本要求,规范执行好四个法规性文件,用铁的纪律来保证公平公正地选人用人。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要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年度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坚决予以纠正,通过深入督查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要严格案件查处。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用好查处这个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以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抓住典型案件处理,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切实执行。检查的案件,如果自己不主动查、查不动,上级部门就要督促查、直接查、查到底。四是要加大问责力度。问题经查属实,该追究的要追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处理的要处理,不能虎头蛇尾,搞下不为例。不仅要一查到底,还要追究到位、问责到人,以战斗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各地各部门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警示干部,引以为戒。
四、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安排时间,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措施方案。要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好源潮部长、纪南副部长和树贤副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班子主要领导要自觉加强修养和党性锻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主动配合、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开展的选人用人情况检查和评议,积极支持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以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搞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选人防误无尽头,监督正未有穷期。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Ⅱ 问277:消防监督检查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都是多长时间
(1)举报投诉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定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举报投诉。
①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②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2)消防安全检查责令改正的法定时限
①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③对于依法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正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的期限。
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检查的法定时限
①对于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并送达当事人。
②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3)报告政府的情形、程序和时限。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Ⅲ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组织纪律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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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各级纪律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什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中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所以,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加强自身管理,另外,还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纪检干部的监督职责。
(4)监督检查要严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Ⅳ 如何规范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主体责任社会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安全文化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努力打造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氛围。坚持以“安全生产月”、“夏季百日安全竞赛”、“119”消防宣传周等各类安全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墙报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阵地,面向群众,面向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着力提高全民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真正把安全责任意识融入社会活动的每一个角落。坚持以生产单位为重点,深入企业加强职业危害、职业安全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经营者树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原则;使广大从业人员树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理念。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那么,要真正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本人认为:
首先要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其安全意识强不强,将直接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近年来,一些企业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铤而走险,大大削减安全投入,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还有部分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型企业,根本不知或者不想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更是无从谈起;更有一些企业,当安全和利益相冲突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安全就显得尤为渺小,“安全第一”也仅仅成了一句挂在嘴边的口号。综观其实质,就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安全工作可松可紧,可有可无,无所谓,最终酿成安全事故。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关键。只有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了解了,才能关心和支持安全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各项安全经费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在思想上形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才能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由被动到主动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转变,真正实现企业的安全发展。
其次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增强责任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责任心的好坏,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来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要协助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等各项安全工作,真正起到安全管理人员应有的作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最后是提高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企业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及时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通过开展对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老职工的日常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不断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牢记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二是通过岗前安全教育,让职工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及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从而使职工从心底里真真切切感受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得进一步规范行为,提高安全识别和处置能力,使其在遇到险情时,能够不慌乱,沉着冷静地应对,及时的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的扩大,充分体现安全工作从我做起,以我为主的责任意识,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中得到进一步深化。
三、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应该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督促企业在实施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的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让企业签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书”这个形式上。那么,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将如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呢?本人认为:
一是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的培养。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安全监管人员始终要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文化理论水平和提升业务能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成为一支拉的出,打的响,作风硬,业务强的安全监管队伍,来适应新形式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经济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发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有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加紧对新文化、新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调整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增强自身的文化理论水平;进一步吸收先进理念,转变传统思想,创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更好的为安全监管工作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加紧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国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不断调整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增强执法能力,更好的实施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执法。
二是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服务意识。安全执法是手段,不是目的,预防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的目的。因此,我们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清醒得认识到企业的安全工作就是我们工作的落脚点,只有企业安全了,才是安全监管工作的成效,也是我们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关注结果的同时,更要注重过程,把工作重心不断往前延伸,以预防为主,从预防入手,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适时地指导企业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等等;适时地帮助企业查找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层次,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真正体现我们安全监管人员不仅仅是企业安全的监管者,更是企业的服务者。
三是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的力度。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地区安全形势的稳定,执法检查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有力手段,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扩大检查面,严格查处安全违法行为,来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真正得到落实和强化。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分重点,有目的的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设备、重点人员实施,查找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设施、设备不到位或私自拆除、损坏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特种设备到期没按规定年检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立即加以整改,直致整改完毕。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要跟踪整改进度,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尽量做到检查一家,完善一家,提高一家,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予以查处;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安全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告诫企业应该依法履行安全义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起到惩处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对于发生的较小安全生产事故,也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惩责任人,警示全体员工,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强防范,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得到进一步深化。
Ⅵ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是一种什么罪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只是有严重违纪的嫌疑,需要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违法。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Ⅶ 文明行医,严禁推诿,拒诊患者监督检查结果,改进措施并落实
1、门诊服务值班制 门诊设服务台、值班台,负责导医导送、咨询解答。无家属陪同的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病人,由门诊护士负责陪同就医,如需住院,可陪同办理住院手续。门诊值班台负责协调处理门诊各部门工作,接待咨询和来访。
2、开设"绿色通道" 危重病人急诊,必要时先就诊(紧急处理),再挂号收费。
3、节假日不停诊 门诊主要诊疗科室节假日照常服务,照常办理入出院手续。同时,取消中午及星期六的急诊收费。
4、缩短排队时间 门诊挂号、收费、取药排队不超过15人。
5、检查报告限时服务 门诊血常规在30分钟内报出结果,大小便检查在15分钟内报出结果,生化急诊90分钟内报出结果,肝功能急诊随送随做;放射常规摄片60分钟内报出结果。遇特殊情况检查前预先通知。
6、院外接送病员 精神科病人如无法送来医院,可与院防治科(电话2035105)或门诊部(电话2027093)联系,由院方安排救护车负责接收入院。费用按省定标准适当优惠。
7、开通心理咨询电话 在医院正常门诊时间免费接受电话咨询(电话2053442)。
8、开展疗后服务 精神科出院病人发放《出院指导卡》。
9、实行指名诊疗 在门诊大厅公布本院专家门诊人员及中青年医疗技术骨干名单,患者如果需要指定医生诊治,尽量满足。
10、实行院务公开 执行医务公开、医药收费价格公开、医疗伤残(司法)鉴定公开、各项投诉处理程序公开等,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11、规范医疗收费 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门诊收费开列药品费用明细单。不分解收费,不超标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对于医药收费差错投诉,答复处理结果时限从接受投诉之日起不超过7天。
12、谢绝"红包"、礼品 本院医务人员一律不收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礼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部门;不接受病人吃请。
13、拒绝收受回扣、提成 医院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谢绝药品向医生促销。
14、合理诊疗 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二、承诺内容的监督管理
1、实行的院务公开内容在门诊大厅上墙或上电子屏幕公布。
2、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2023856),并在门诊值班台和信访办公室随时受理病人或家属的投诉或来信来访。
3、定期向门诊与住院病人发放意见征求表;病区每月召开一次工休座谈会,征询病人对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
5、院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涉及上述承诺内容的科室和班组,由科主任、班组长负总责,并责任到人。
Ⅷ 在严明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方面做出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人民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最重要的就是要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一定不能有所偏差,要所有人都同等对待。这样子才会产生效果。
Ⅸ 纪委如何保证工程施工过程廉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学校党政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成立了由校领导为组长,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为成员的西北民族大学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西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西北民族大学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基建项目工程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坚决杜绝了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检查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基建程序规范执行
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了所有相关工作的各类会议,检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消防、环评等手续的完备性,确保以上项目符合国家要求,保证具备基本的开工工作条件。
严格要求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进行了立项报批手续,取得国家民委的立项批复,通过甘肃省建设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等入围资格的审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由纪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监督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专门保管密封后的评标专家名单、抽取招标浮动点,对于专家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审核评标过程各环节记录,并对中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最终才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货单位,做到交易行为规范化,信息发布公开化。学校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按照学校管理办法由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法律顾问进行了审核监督,并且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落实廉政承诺。
三、跟踪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质量责任
在建设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技术方案、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的资质、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的使用以及工程进度等方案进行了检查落实;对于监理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大纲、监理方案、安全措施管理、文明施工、工程量审核方案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全程跟踪审计,通过跟踪审计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在跟踪过程中按照施工月进度对监理等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核审计单位的取费,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报审金额,较好的防止了工程款支取风险的发生。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签证的认定由基建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会商同意后上报学校,学校通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方可确定变更方案。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学校要求各中标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确保了建设资金的专项支付,防止了工程肢解、违规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出现,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对此也进行了监督检查。
学校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实行各有关单位广泛参与的质量监控和保障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学校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检查建设单位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主要材料预检复检制度等有关质量体系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在施工过程全面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对于工程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严格监控,完成各项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截至目前建设项目工程未出现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工作成效显著。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学校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民委以及甘肃省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完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学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落实乙方单位开设专项账户,确保了国家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学校开源节流、多方筹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严格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监理认定的施工报告实际进度和学校管理部门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核定的《建设工程月进度表》的工程量,经过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执行严格监督下,项目资金运行状况良好。
Ⅹ 19.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此外,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10)监督检查要严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成立文件起草组,由习近平担任组长,刘云山、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