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环保监察
⑴ 我稀里糊涂的竟考起了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公务员)。那请问环境监察大队是性质的工作,具体会干些什么
环境监察作为抄环保局的袭二层单位,主要负责对企业的监管检查和执法,包括排污费征收、在线监控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这些工作主要是督企,还有个在垂管意见之前基本上没人提过的督政工作,现实中也基本没有履行。不过作为二层单位,基本局机关叫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监察实际上承担了环保很多工作,基本稍微需要点排查的工作都给监察,而且责任也最大,是环保系统独领风骚的背锅侠。
市一级的监察会比县一级的好一些,可能不会有市本级直接监管的企业或者直接监管的很少。题主说的是副省级市,那县区一级的环保机构应该相对完善了。很多具体工作县区一级做,市级可能主要负责监督督察。
总体来说,现在这个人民群众对环境安全意识越来越在乎,环保相关制度却跟不上的阶段,环保监察工作整体并不是一个特别轻松的工作,甚至很艰难,很容易两头不是人两边不靠岸。当然啦,进入环境监察队伍需不需要加班,累不累好不好取决于你的具体岗位,你的领导管理水平和你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欢迎你,祝你好运!
⑵ 新形势下环境监察工作怎么做
当前,全球金融形势依然严峻,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执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少数地方甚至对环境与发展孰轻孰重、稳定与民生谁先谁后等基本问题的认识都开始模糊起来。作为承担现场执法职能的环境监察机构,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一是现场监察工作的模式、深度与市场规律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许多项目技术含量非常高,工艺信息参数保密性强,如果环境监察人员在监察中仍然沿袭传统模式、惯性思维,则不能及时发现和总结高科技含量项目的排污规律。此外,目前的行政审批周期与业主的要求还有很大出入,以至于有些不法业主千方百计逃避环境监管,实行“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取得“短平快”的效果。
二是监察机构的武器装备与严肃查处的法律要求不相适应。根据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基层监察机构虽然配备了部分常规监察武器,但这些设备使用频率不高、适用范围不广,难以适应现场取证、证据保存等查处案件的需要。
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适应。这突出表现在对各类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的查处上,往往是该处罚的发警示通知,该关闭的发整改通知单。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排污单位头上都带有许多光环,可能是政府的形象工程、当地利税大户,部分监察部门不敢查处,监察人员不愿查处,还有少数监察人员因为不廉洁而不想查处。
四是对环境形势预警分析的要求与环境监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不相适应。监察人员的思想、思维、思路未能与环境形势的客观要求“同频共振”
,对现有监察资料、监测资料未能在充分占有的基础上,科学统计、审慎分析、把握规律、及时预见。
针对上述问题,环境监察部门必须盯住工作重点,把握监察规律。在工作重点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从区域环境容量入手,盯住开发区。就目前而言,各地开发区建设大都由政府牵头、政府管理,入园的大部分企业是冲着政府承诺的优惠条件来的。其中优惠条件就包括环保治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得入园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不主动、不积极,园区的污染集中控制企业许多不规范、不达标。
从保障群众身心健康入手,盯住饮用水源。饮用水源监察重点要抓好水源保护区沿岸的重点企业排污问题、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从维护社会稳定入手,盯住环境信访。环境信访是公众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之一,它既是环境质量的“晴雨表”
,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
。所以,应从信访案件中统计信访发生发展规律,预警信访苗头,有效实施聚焦监察、高频监察、预警监察。
从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入手,盯住污染减排。一方面,要会同项目审批部门联手把好项目审批关,抬高环境质量门槛,对未批先建、批而乱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严肃查处;另一方面,应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实施专项监察,通过核查各种台账、翻阅各种文件、监测污染指标、调查周围居民等一系列手段验证减排的有效性。
在工作措施上则要强化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利用绿色信贷刺激政策,提高环境法律的驱动力。
二是上级环境机构监察部门应定期“空降监察”
,提高行政执法的执行力。
此外,还应加强区域之间互联互动,提高监察工作的“联动力”;多组织监察人员业务学习,提高监察工作的源动力;开辟各种渠道向监察人员灌输新政策、新法律,考察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适应市场主体变化的需要,适应价值规律变化的需要,适应环境监察形势的需要。
⑶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是什么意思急用!谢谢!
可供参考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我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实行环境监察审核制度。主要包括:
(一)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道路、桥梁、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大型市政工程项目;
(二)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期间较长且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审核工作。
第四条 环境监察审核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小组,并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环境监察审核内容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监察审核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纳入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中,并在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逐项落实。
第六条 环境监察工作小组须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计划内容,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组织定期巡查和监测,实地了解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承担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单位须根据监察审核情况,编制每月监察审核报告,项目完工之后编制监察审核工作总报告,并将每月监察审核报告和总报告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地方法规)
⑷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主要职责:
1、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2、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组织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4、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5、指导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
①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②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4)实行环保监察扩展阅读
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承担局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环境监察与稽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国环境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2、排污收费管理处(简称排收管理处)
拟订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
3、监察稽查处(简称稽查处)
监督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环境执法稽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后督察工作。
4、区域监察处(简称区域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和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督办重大生态破坏案件;协调解决跨省区域流域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
5、行政执法处罚处(简称处罚处)
组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⑸ 新环保法也改了环境监察能垂直管理吗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但是,新环保法毕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监察机构只是政府大环境保护体系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个组成部门,新环保法没有对其涉及太多内容,对于环境监察人员最关心明确行政机关性质以合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等内容也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对垂直管理以减少执法掣肘这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也暂时不会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决干扰依法行政的一项措施,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措施众多,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执法掣肘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二是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执法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地方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执法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规定,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部门将作为政府责任的体现者和组织实施者开展工作,短期之内,实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其实,环保垂直管理、监察垂直管理、监测垂直管理喊了十多年,都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不得已做法,还应采取可行措施,强化对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将包括依法行使环境监管职能等各项政府职能列为对人员评价和选拔人用的重要指标,改变环保问题就是环保局的问题这一认识,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条腿一样长,和谐之路才能走的更稳当。
⑹ 中央环保督察由查企变为什么了
从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为主”。
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目标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通过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变。
中央环保督察强调督察结果的应用。督察结束后,重大问题要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要向中央组织部移交移送,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这样的力度,直接促使地方领导干部提高对环保的重视程度。
(6)实行环保监察扩展阅读:
中央环保督察的成就:
1、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在接受督察组问询及调阅资料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被督察组调阅时当场发现。经查,静海区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擅自指使其分管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将编造的文档归入迎检材料。作为行政主要负责人,静海区水务局局长被免职。
2、老干妈公司是贵阳的名片,也是当地财税部门的“心头肉”,但其油烟问题影响周边环境,百姓屡次投诉不见整改。“老厂区是我们的发家之地,下定决心搬迁真的不容易,投入也会很大。中央环保督察组一到,明确指出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在市委、市政府的帮助指导下,我们相信通过技术改造和厂区搬迁,企业的发展前景会更好。”老干妈公司有关负责人李贵山坦言。
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北方药业自建厂以来被不断投诉,异味扰民问题突出,仅中央督察期间就收到群众举报80余次。督察组专门赴现场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在督察组督办下,企业7名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企业整改不到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⑺ 环保局有哪些执法权利
环保局的执法权利有十种:
审批权;
许可权;
验收权;
收费权;
检查权;
调查权;
处罚权;
调节权;
监督权;
限期治理权。
⑻ 如何处理中央环保监察中的不作为现象
制度问题!不抓管理制度不对已知现象洗牌什么都没用
⑼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环境保护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15、《各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6、《各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7、《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各省人大常委会 )
18、《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⑽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的职责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对日常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督查和考核,牵头组织专专项环境监察及情属况汇总上报。
2、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3、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和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所辖区域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排污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拒付排污费的催缴及处罚工作。
6、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8、负责所辖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和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9、负责所辖区域污染源远程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负责远程自动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自动监控系统营运工作,建立相应运行档案,及时采集、通报排污数据信息。
10、负责所管辖区域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察并参与验收工作。
11、参与对所管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2、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