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脱位
『壹』 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 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贰』 请问错位、越位、缺位这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平行关系,还是错位包括了越位与缺位
不是平行的,也没有包含和不包含。是三个不同层次的关系。
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认为,温总理的报告为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改革明确了方向。他们建议说,当前转变政府职能,至少要注意三个方面:一要防止越位,二要防止错位,三要防止缺位。
●“能不管的,尽量少管”
经常在基层看到许多地方政府门口都有这样一块排名表,上面从高到低排列着各部门招商引资的“成绩”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对记者说,经常在基层看到许多地方政府门口都有这样一块排名表,上面从高到低排列着各部门招商引资的“成绩”,甚至连公安局、环保局这样的部门也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
王全杰介绍,2006年,西部一个财力薄弱的县要求三分之一的机关干部离岗招商;还有的县领导将80%的精力用于招商引资,引进洽谈项目。这些地方领导统一调度招商引资情况,俨然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大老板”。
政府招商引资是一个普遍现象。王全杰说,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角度出发,直接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这是毋庸置疑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部门应当适应形势变化而转换角色,比如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公平交易等”。全国人大代表马金泉说,“政府要做‘裁判员’,而不是做‘运动员’。如果政府领导仍以招商引资为第一要务,很有可能出现越位行为。因此,政府能不管的,尽量少管”。
马金泉指出,一些基层政府很容易陷入这样的误区,本来想管得更好,却因为管得太多而变成直接参与者,甚至“与民争利”。因此,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为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这样才能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不该管的,坚决退出”
有的政府部门硬将本来应由民间组织的“厨师节”收到自己手中,统一组织管理。凡是参加活动的单位,都要按展位面积交纳费用
全国人大代表杨卫泽说,目前无锡市政府部门基本退出了招商引资领域,代之以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政府作为监管者,可以更好地为经济工作把好关、服好务。
但是,也有人大代表介绍说,有些地方政府仍然没有从微观的经济事务中抽身而退。去年有的政府部门硬将本来应由民间组织的“厨师节”收到自己手中,统一组织管理。凡是参加活动的单位,都要按展位面积交纳费用。为此,当地厨师协会表示不解,“政府那么多事,还要亲自举办厨师节?”
全国人大代表倪永康说,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把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两个任务并列提出来,这在过去报告中是很少见的。这说明政府职能正在由“办经济”向“办社会”转变。政府应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开拓市场工作应该让位给企业去做。
倪永康说,我国民间行业协会近年来不断成长,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如上海市经贸委已经将汽车行业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当地的汽车配件行业协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表示,不该管的,坚决退出,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基本要求之一。
●“应该管的,必须管好”
在教育、住房、就业、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尽管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所加强,但与群众的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2006年,山东一位身患胃癌的农村老人花去了15万元医药费,家人无力承担这笔费用,结果将老人遗弃在医院里。
常金月代表说,由于政府对公共事业投入不足,个别困难群众看不起病,只能“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在教育、住房、就业、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尽管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所加强,但与群众的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全国人大代表夏耕认为,近两年我国部分城市房价节节攀升,导致多数中低收入者“望房兴叹”,也是因为政府过于强调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产业功能,而忽视了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公共服务功能,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缺失。
“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杨卫泽代表说,“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
杨卫泽说,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个时候,政府需要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加强公共服务,这是政府角色的回归,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叁』 常见运动损伤的处理及预防
运动损伤的预防:
①运动前最好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以找出适合自己的回运动,尽量答不要去做不合适自己身体情况的运动。
②运动前一定要做好热身准备,尽量保证肌肉、关节活动开,避免因没热身导致运动损伤。
③要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运动,不要到野外、马路等不安全的场所进行运动。
④如果运动过程中感觉到很累,一定要停下来进行休息,避免过劳运动。
⑤要注意对身体容易受伤部位的锻炼,这样能够减少运动损伤的发生。
⑥运动完成后一定要做拉伸和按摩,能够使肌肉放松。
运动损伤的处理:
①对于擦伤可以自己进行出来,在受伤部位涂抹碘伏进行消毒,如果是大面积的擦拭最好去医院进行专业的处理。
②如果出现了关节扭伤可以进行冷敷处理,如果扭伤较严重或者出现了关节脱臼的情况,那就一定要去医院进行处理了。
③肌肉拉伤比较轻的话可以静养,如果出现了肌肉撕裂或者肌腱断裂就需要去医院进行缝合处理了。
④如果肢体的外观出现了畸形或者剧烈疼痛的情况,那么应该警惕骨折的情况,最好到医院进行系统性的检查。
『肆』 如何解决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踢皮球现象多
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它的强弱直接反映着政府为民服务的效果,影响版着一个地方的发展大权局、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政府自身的公共形象。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执行力不强,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出现了“有利可图的抢着做、无利可图的踢皮球”现象。如何解决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政府要接受内外双重“评委”的考验。过去,政府执行力强不强,主要由“内部评委”,即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的评价。而在新的媒体格局下,政府开始直面“外部评委”和“社会倒逼”的压力。因此,政府要内搞“自我革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外受社会监督,以更加人性化的姿态提供公共服务,提升群众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政府要经受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双重检验。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失职行为,如监管缺失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假售假未被发现而造成严重后果、“蓝天工程”等公共服务不达标等,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而对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又确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务,政府要尽力而为,尽职尽责,提高群众满意度
『伍』 颈椎C5C7骨折脱位,后期怎样科学的康复
X线检查是确认的主要依据。常规拍摄颈椎正位片,以显示棘突是否向侧方移位和椎间关节的变化;左右斜位片,用以了解椎间孔和侧后结构变化情况;前曲和后侧位后(应在医师监督下进行摄片),其主要表现如下:,1.颈椎椎体向前脱位及双侧小关节脱位。,2.一侧小关节向前脱位,椎体向侧前方脱位,其中椎弓和小关节突骨折。,3.椎体前脱位合并椎体前缘骨折。,4.颈椎后结构无骨折,则脱位脊柱上下位脊椎的棘突呈扁形分开;椎弓骨折者其椎板和棘突与下位脊椎正常排列。,损伤节段的断层摄片和CT扫描显示细微或隐匿的骨关节损伤,MRI成像可将脊髓形态和椎管相互关系加以显示。
『陆』 下巴脱臼可以不带绷带吗就是那种矫正器
不能,应该固复定一段时间。
下巴制脱臼一般是因为外力导致两颊疼痛,牙齿咬合不对称,不能咬东西等症状。出现下颌骨脱位,家长应及时带孩子到医院找专科医生做相关检查以及整复和固定,固定之后家长应监督孩子,禁食过硬的食物,避免过度咀嚼,不能大笑等,以免形成习惯性脱位。
『柒』 国资监管中存在哪些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双世宠妃》
『捌』 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编辑本段十级伤残标准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基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玖』 我是个业余健美爱好者,但因为半年前肩部脱臼就停止了健美,最近买了护肩带,用这个可以健身时避免脱臼吗
当时只要肿胀不严重,如果是半年前脱臼的,你现在实际上已经可以不带护肩带了。但内教练让你带护肩,是容为了克服你的心理压力。。。所以,你现在是正常状态。。。
只要再杠铃训练的时候,动作不要偏。特别是在上量的时候,不要因爆发力而动作移位。一般不会脱臼。
『拾』 政府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有哪些,如何矫正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政府未尽强制推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的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而“强制性”主要通过法律来保障。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只在《方案》中明确了农民参与的自觉性,未对农民的参保做强制性要求,与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应该是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相悖离的。因此,各地也只有各自为战,制定一些暂型办法,这就大大降低了推行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政府财政责任的“缺位”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支付,国家给与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但由于大多数地区没有乡镇企业,即便有也不一定盈利。这就使集体补贴常常落空,而按照该规定国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然而,多方面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及其保金,都基本或完全是有农民自己交纳的,政府在制度中几乎不承担任何财政上的责任,没有任何财政上的支持和补助,只是给予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政策扶持,这就背离了“社会保险”的根本意义。
(三)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保险费标准设计过低。 按《方案》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从2—20元中的10个档次进行自由选择。在执行中,农民往往由于经济困难,选择2元/月的标准居多。如按2元/月缴费标准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即使按最高标准每月20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仅领取100余元。这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其次,享受年限门槛过高。《方案》门槛过高,按《方案》规定累计缴费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现在70多岁的老人(主要指没有工作不能领取退休金的老人)是没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障的,而这部分人是非常需要社会保障的。最后,《方案》缺乏灵活性。《方案》设计没有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农民自身的分层,规定“把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的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缺乏灵活性。
(四)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
目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率证券及存在银行。由于利息率近年来连续下调,保值增值困难。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难以胜任基金的保值增值,使资金分散,运营层次低和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除此之外,由于基金是民政部门独立管理,征缴、管理和使用集于一身,难免会出现违规操作,甚至挤占、挪用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比比皆是。因此,政府应承担起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和避免基金流失的风险。
明确政府责任,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完善
1、加强法制建设
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尽快制定出农村养老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险法》,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范围、资金筹集与支付方式、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的监督机制及相关部门责任等。通过法律的手段化解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刚性不强、认识不够、责任不明、操作部规范、基金安全缺乏保障、改革尺度难以把握等问题,增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 1996年我国的财政收入总额仅为7407. 99亿元, 2009年财政收入68477亿元,比2008年增长11. 7%,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为财政支持养老保险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具体来说:1、在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像日本和欧盟国家那样实施“绿箱”改革,实施对农民养老计划外的补贴,补贴资金的三分之一通过国内的农产品的售价的办法,补贴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三分之二通过各种农产品的价格计划,间接或直接从政府的预算中获得补贴,实际上是政府将农业税返还补贴。2、政府还可以结合新一轮的农村扶贫,注入一定量的扶贫资金,启动贫困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3、在我国现行的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体制下,财政实力雄厚的一些地方,应该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3、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督管理,能提高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用和价值。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明确监管职权,制定专门政府部门负责,定期问责。政府应负责建立经办机构,并承担管理的经费。再加上政府实行的财政补贴制度,这样,地方政府随着其资金的投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进行监管的内在动力和所具有的权限都能得到保证。在具体的做法上,政府要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相应利率之初,就要注重制度化的建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在资金管理上,采用封闭式资金管理制度,有效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4、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要防止政府责任的扩大化和腐化。政府对养老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管理时,要防止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破坏市场的正常作用。进入市场的权力可喻为“看不见的脚”。在“看不见的脚”的践踏下,“看不见的手”会误导经济。政府介入养老体系的副作用主要表现在:受部门利益的引诱,利用强制性权力扭曲养老保险体制。表现在各级官员追求利益和权力最大化,各级政府部门追求规模最大化,并逐渐形成本位利益,不能从大局、整体的角度通盘考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完善。有些地方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水平、范围、缴费水平,并在此基础上举办本应属于市场的补充保险。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挪用、贪污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损害了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障功能和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