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会
A.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B.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四项责任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专督促检查属;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C.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D.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集体之外,擅自独断专行。
(2)实行党的组织监督制度,各级党的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督党员干部,按照党章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务;切实执行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监督检查和对下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执行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制度。
(3)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疏通党内和党外监督的渠道,充分保证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负责地进行批评、揭发和检举。
(5)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执行纪律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 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什么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专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属
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条例规定的具体任务: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F. 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都有哪些
【党内监督制度】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项制度,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十条(简称机关党内监督二十条)。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关方针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二条 班子议事规则
1、党委实行书记委员分工负责制。
2、议事规则
(1)凡属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2)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
(3)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把要讨论的议题尽早通知各副书记、委员,对要讨论的议题应考虑出初步方案,做到心中有数。
(4)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5)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6)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要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向党员大会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主要负责人,报告内容要充实,重点要突出;围绕中心任务,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实事求是,坦率明了。其他负责人,要侧重于分管工作,内容实在,简洁精炼。报告要以书面的形式。
每个党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报告内容作出评议。重点是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每个人不作重复评议,对与自己意见相同的评议可以表示赞同。
第六条 党委班子成员个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年度报告送盟纪委,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责任制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三、述职述廉制度
第八条 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在单位全体人员中或上级纪委指定的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九条 党委要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按规定上报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和相关材料。
五、信访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要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机关纪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要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六、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机关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发现其他干部有上述问题,由分管副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八、询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七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委、部、室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委、部、室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委、部、室要作出解释或答复。
九、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G.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哪些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4、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7)党内监督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性: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H.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什么。
第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条例(试行)》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具体任务。《条例》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该项规定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8)党内监督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地方各级纪委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I.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承担的具体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9)党内监督会扩展阅读: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