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权力吗
⑴ 权力制约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首先,社会管理法制化和利益多元化发展的不匹配,使得制约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权力制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基本政治权力结构,权力制约均衡与政治的民主变革有着重要关系,政治民主的变革又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更多适应制约监督权力的法律来保障权力的有效运行。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法律制度都需要对权力加以规范,实现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要求,实现在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中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力的日益民主化。
最后,权力制约措施的滞后性还体现在,对于阻碍经济发展的权力滥用行为在惩处手段上的不明确,形式上的单一化,监督检查的低技术含量。在权力监督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处于较底层面,游离于权力运行之外,同时,涉及司法权力、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只有在更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对于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监督制约。
忽视权力制约和监督意识的观念障碍。当前一些干部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存在意识上的障碍,不重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于权力的来源没有认识到位。在我国,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党的权力应该为人民造福。那些认为手中权力的来源是领导的提携或个人努力的观念都是错误的。
某些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错误的意识带来了权力的制约监督上的“空挡”,认识不到权力的来之不易以及权力背后代表的利益关系,使得某些领导干部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存有逃避监督制约的侥幸心理和排斥监督、压制监督的不良行为,甚至形成权力庇护关系网。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制障碍未消除。权力的监督制约未能良好地实施,原因之一是在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还没有消除。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督体制在设置上没有与监督的内在规律适应;第二,权力的集中程度过高,被监督者受制于监督者,导致在监督中受监督的都是层级比较低的工作人员,真正的权力滥用行为没有受到监督,这使得现实监督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避免上层的全面垄断,形成上、中、下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⑵ 什么是权力监督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其依法正确行使,是党治国理政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为此,就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力运行中的腐败,预防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其中,重点是强化行政机关对执法活动的自我监督,贯彻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政府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有效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机会。
提高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管理水平,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执法为民思想、依法办案能力和执法文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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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构建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联系、有效结合、有机运转,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强大监督合力。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种监督方式之间要相互贯通,包括信息畅通、体制机制有效衔接。
⑶ 监督的前提是权力运行的什么
第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要大力肃清封建特权思想影响,自觉接受监督。有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甚至一听到“监督”就有一种本能的反感,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封建特权思想影响的突出反映。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要视监督为帮助、支持和关爱,主动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其次,要正确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批评建议,主动接受监督。领导干部对群众的反映、批评和意见,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因为信访举报和群众批评意见中有不实之词,甚至有错误之处,就拒绝接受批评和监督。相反,应当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化解矛盾、改进工作,把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纳入健康的轨道。再次,要努力克服好人主义思想的影响,积极参与监督。当前,有的同志对参与监督顾虑重重,或者怕遭打击报复、怕“引火烧身”、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敢监督;或者怕反映问题破了面子、得罪人而不愿监督;也有的由于不了解有关程序和规定,想监督而不会监督。凡此种种,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明哲保身吃香,监督制约乏力。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作为被监督者,应该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督者,对其他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的行为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监督。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只有去掉私心杂念,才能一身正气,无私无畏,积极参与批评和监督。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内,通过全委会听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发挥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等举措,进一步发挥了党代会和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通过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等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权,加大了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工作力度。在政府机关,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明确提出了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并以此来部署和开展行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也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有许多新鲜经验。要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和把关、又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权力结构,使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
第三,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积极探索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代会代表监督作用的途径、方法。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谈话诫免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重大事项,按规定述职述廉,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尤其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前几年实行巡视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5月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央的要求,组建并派出5个巡视组,巡视了10个省,目前正在对5个省进行巡视。今年初又派出两个金融巡视组,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巡视。许多省区市也先后建立了专门巡视机构,认真开展巡视工作。各巡视组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打招呼,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较好地改善了对中、高级干部监督乏力的状况。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中央的部署,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重视和支持纪律检查工作,关心和爱护纪律检查干部。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关,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充分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中央已正式颁布实施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坚持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对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各级党组织的保障职责、保障措施和纪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⑷ 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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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⑸ 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权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2)处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3)制裁权。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制裁。包括罢免、撤职、撤销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有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动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⑹ 权利为什么要监督
制度上:加强权复利制约,监督体制制的建设,完善相关监督法律。
政府上:政府要公开透明相关权利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群众:加大对权利运行的日常监督,积极检举滥用权利的行为,让权利行使接受群众的评价。
⑺ 监督的权利大还是经理的权利大
当然是总经理的大,他决定这监督者的任用~一般来说,监督者是监督下属的~
⑻ 监督权是政治权利吗
监督权,是指公民抄有监督一切国袭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子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1]
⑼ 监督的什么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
监督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
⑽ 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体系是什么
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监督和非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包括了:立法监督(在中国是专权力属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在中国包括法院、检察院两方面,也有把法、检单列出来的)、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典型的机构就是监察局、审计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是)。
非权力监督包括的方面很多,主要有: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媒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