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扣交警车完整版
环卫车行驶中被城管挡停然后让交警扣车是否违法,要看其拦停扣车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觉得违法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㈡ 车子被城管扣了,让交罚款
被城管贴罚单?城管是没用权利管车辆及车辆的违法行为的,更专没有处罚的权利,属所以楼主要确定到底是哪个部门的罚单,一定要是交警部门的罚单才必须去交,因为交警部门和车管所是一个系统的,所有交警开出的罚单一定在车管所都可以看到,也就会影响年检。现在骗子很多,贴的单子都有可能是假的,骗钱的居多,多加小心!
㈢ 城管可以扣车吗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不能扣车。
㈣ 城管有权长期扣押车辆吗
城管扣押车辆的时间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所以城管也可以“扣”车,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也是“扣”,其实性质是不同的,而且只能保存7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补充资料:
一、一般情况扣车不会超过十日。交警应当在勘查完交通现场后10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可以要求提车,除非对方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保全车,否则,交警自此就无权扣留车了。
二、交警扣车的原因有2个:
1、事故车或违章车辆、故障车占道,影响道路顺畅通行,拖车为了疏导交通;
2、事故后为了进一步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系统,甚至行路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以便对事故进行准确定性。
三、如果扣车超过期限,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
㈤ 交警扣城管车
白扣
㈥ 按法律城管扣机动车程序
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专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属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7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31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4条 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㈦ 城管扣车怎么处理
查询车扣到附近那个停车场,那个交警大队扣的车。
如果你是车主带上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交强险正副本,去交警大队处理。
领取罚单交罚款,如果是违停,只收取违停费用100元。
到停车场提车,并交停车费。
㈧ 交警查扣城管 车辆 ,且看两方如何斗法,有视频有真相
2011年5月16日上午,蚌埠交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辆皖C23909的城管车因为近3年未年检且有129条违法记录,遂即上前查处,谁知开车的城管拒不配合交警查车拒不交出车钥匙,后来在110赶到后才将该车扣到朝阳派车所。2011年5月16日上午,蚌埠交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辆皖C23909的城管车因为近3年未年检且有129条违法记录,遂即上前查处,谁知开车的城管拒不配合交警查车拒不交出车钥匙,后来在110赶到后才将该车扣到朝阳派车所。隐藏全部1年前 上传自 优酷PC客户端
㈨ 城管有权扣留机动车吗
没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9)城管扣交警车完整版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