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选监督
『壹』 十多年前犯有故意毁林被拘留,2021年能参选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吗
具体要看您当地县委组织部换届文件中的负面清单怎么规定的。不同地方规定不一样。我们这里受过行政处罚(除涉黄涉毒持枪)可以参选,但是刑事处罚一律不能。
『贰』 村民选举候选人是否可监督发放选票
选民登记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有选举权的村民不被剥夺选举权利,防止无选举权的村民参与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登记认定,不得错登、重登、漏登。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名确定候选人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共20天。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预选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预选的方式进行。根据我县实际确定:全县各村民委员会均设职数3人,即分别设主任1名,委员2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确定,由本村选民按照所设的主任、委员职数直接等额提名(也称海选),以得票多的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而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的确定,在村党支部的组织下,按照所设总职数3—5人,由村民代表会议酝酿提出侯选人,报乡镇党委审查,并向村民公示,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要按照选民提名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 召集提名或者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不设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 介绍候选人。通过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的方式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形式进行,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五)选举阶段(2011年12月26日为全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日)。 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日投票选举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均要坚持“双过半”原则(选举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选举具体按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在坚持“双过半”的前提下,按照选举得票数多少为序确定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为党员,由村党组织在选举产生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报乡镇党委备案。要积极动员,组织选民亲自投票,确保选民的投票权。村选委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各自的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分别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在所辖乡镇政府、社管委的监督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原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在10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还应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另行选举,选出三人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如果进行了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三人,经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同意,可由村党支部书记暂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参 与村民委员会工作,但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十日内另行选举。
『叁』 居委会和村委会有没有选举监督决策,具体怎样运行
一般到了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会有上一级的乡镇街道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居委会和村委会的选举工作,而且居民和村民如果发现选举舞弊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和设在县民政局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举报。
『肆』 如何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明确组织设置及任职条件
1、机构定位:村监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监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2、组织设置:村监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兼任,村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3、任职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能正常履职;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4、回避人员:除兼任村监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村文书、村报帐员不得兼任村监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二、推荐提名候选人
1、由村党组织按照任职条件从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中推荐提名村监会成员候选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
2、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报镇(办)党委初审和县镇纪委部门联审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同时在村公开栏公示。
三、村民代表会议差额票选
1、村监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应超过2/3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3、候选人应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4、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遇票数相同或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则相同票数候选人或未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票数多者当选。
四、选举村监会主任
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监会成员,选举产生村监会主任;
2、召开村监会成员第一次会议,讨论村监会成员工作分工。
五、镇(办)党委发文公布
1、新当选的村监会主任及成员名单在村公开栏公布;
2、上报镇(办)党委,由镇(办)党委发文并抄送县镇纪委。
六、村监会成员资格终止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七、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一并参照执行
『伍』 村民投票让我竞选村监督委员会村支书有权利让我放弃竞选吗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法定权利,村支书无权剥夺你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陆』 我们村今天选举村民监督主任,候选人只有一个人,选票没有过半,是否有效。
选举村民监督主任,候选人即使只有一个人,选票没有过半,这样的结果按照选举法,是需要重新选举的
『柒』 村里选的监督员有权查帐吗
村财务必须公开公正,监督员也有权查账!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组织,负责全村版所有事务、财务的管理,权也就是带领大家尽快富裕起来,生活更美好更加欣欣向荣!
当然每个村集体都有不同的资产,也有上级转移发放的各类扶贫奖励和支持资金,对此除了上级乡镇财政所有权监督使用之外,村里选举产生的监督员也有权查账!虽然大多数村干部为人正派,但是仍有少量厚亲薄友的情况,所以为做到公平公开监督员必须行使查账责任!
『捌』 村民自治怎么健全村干部选拔管理监督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新时期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尽快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全省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规范、健康的开展,我们调研组成员深入到鹤壁、焦作、洛阳、许昌、南阳等市的乡、村,采取分别召开由村委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民参加的座谈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基层民政干部和乡镇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发放问卷、入户与村民交谈等形式,详细了解农村干部群众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一现实问题,向基层干部群众问计问策。通过深入实际的调研,结合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申报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活动以及平时所掌握了解的全省村民自治工作情况,我们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行了研究。
一、我省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们调研、接待信访以及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村民自治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少数县、乡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片面,态度消极
主要表现是:一些县、乡领导干部低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觉悟和自治能力,认为理论与实际差距较大,片面地看待村民自治,存在“三怕”:怕民主选举会引起“麻烦”,把农村搞乱了;怕群众选上来的村委会干部不听话,难领导;怕搞民主政治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要求把乡与村之间的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即使不变指导关系,也需要补充制订一些限制村委会干部不听话的办法。否则乡镇治不住村委会干部,干起来“不气势”,总认为选上的干部不如任命的村委会干部听话。有的乡镇干部提出要有权罢免村委会干部的要求,否则乡镇政权就会弱化。因此,有的乡采取换届不换人的办法。把上届村委会班子延续下来;有的仍“指派”村委会干部,如临颍县三家店镇高宗寨村,由于镇党委对民选村委主任不满意,就迫使其向镇党委、政府辞职,尔后镇党委、政府就另外指派一人为村委主任。更多地是因乡镇干部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不能依法领导和组织,造成选举中断,迫使群众上访。从全省未完成换届任务的村来看有一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其它三个民主在这些村更无从谈起。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在这些地方显得苍白无力。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村民自治工作不能完全健康运行
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在与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的工作,又损害党支部、村委会形象。”那么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协调表现在哪些方面,表现形式是什么,原因有哪些,如何使它们协调,一直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探索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对此进行了梳理。
(1)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当前,村两委关系不协调主要集中在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等方面,即:
第一,村级组织非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的聘用权问题。据调查,村级组织工作人员除了选举产生的村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妇代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等外,非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会计、出纳和文书三个职务。由于村级财务人员和文书具体掌管着整个村的财务权和用印权,所以这三个职务的聘用权问题就成了很多村两委争执的一个焦点。一些村党支部认为,党的组织原则就是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用人权当属村支部。村委会则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委会是法定的村集体财产的管理者,村集体财产的具体管理人员理应当由村委会聘用。如栾川县某村,新当选村委会自行聘用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并为其购置办工用品桌椅,将村支部聘用的原村会计、出纳的办公桌椅搬出办公室,引发了一场“办公室之争”。
第二,财务审批权的归属问题。除了用人权以外,最主要的是村级财务的审批权。一些村党支部认为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要体现党在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上,而财务开支审批就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必须要由党支部来把关,党支部书记必须代表支部行使财务开支审批权。大部分村委会主任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接受村民会议的委托行使管理权,有义务有责任管好本村的财务开支,应依法履行审批权,村主任是村委会法人代表,财务开支审批权应归自己,同党支部无关。
第三,用印权的归属问题。村民外出、结婚登记、子女上学、应聘招工等大小事情都需要用印,谁的签字有效就成了村两委会之间的权利之争。部分村党支部认为,要体现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支部要全面掌握本村的实际情况,及时把握动态,所以用印审批权应归属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则认为,村级事务用印问题是纯粹的村务管理问题,根本不需要同村党支部商量,村务用印审批权应属村委会主任。于是就出现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把印章放在自己家里或放在公文包里随身携带的现象。
(2)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村党支部包揽一切,凡事都事必躬亲。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村党支部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不适应民主的领导方式,认为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亲自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就体现不了领导核心作用;第二种是村党支部被迫亲自参与具体管理工作,由于民选村委会成员不堪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约,长期不参与村务管理工作,村民又没有提出罢免要求。或少数村委会成员参与民主选举其目的不是想为村民服务,而是通过参与民主选举来证实自己的能力和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他们当选后主要精力仍放在从事自己的事业上,无暇顾及村务和为民服务,所以村支部不得不亲自管理具体村务。这种现象虽是极少数,但确实存在。第三种是村委会主要成员不知道村委会工作内容,又没有管理经验,一时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村党支部只得亲自管理村中一切具体事务。
第二,村委会一枝独秀,大权在握,孤军作战。这也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村党支部成员年龄老化、文化素质不高,面对民选产生的高素质村委会成员无法进行领导,缺少领导能力和水平,缺少领导手段和方法,只能由村委会自行开展工作。如汝阳县刘店乡七贤村,八年未发展过党员,党支部仅有一名副支书,且长期有病,而村委会成员均为初高中文化程度,年龄都在41岁以下,工作有思路,组织领导有魄力,在村民中有凝聚力、号召力,村中一切事务均有村委会来组织实施。第二种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不是党员,缺少对党的领导的正确认识,缺少党性原则,不懂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遇事不商量,不汇报,擅自开展工作。如郾城县空冢郭乡寺西村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其竞选目的就是为个人谋利益,一旦当选,不要党的领导,不要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利用自治搞“自”治。
(3)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第一,一些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不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势的需要,在认识上存在误区,面对村民自治,有一种失落感。例如,有的村党支部认为“村民自治了,支部没权了”,片面地把村民自治与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对立起来,甚至指责村委会依法办理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是“不尊重村党支部的领导”;习惯于过去的旧体制下那一套领导方式,即村里事务无论大小,都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遇事大包大揽,动辄强迫命令;村委会成员和党支部成员,谁的意见与支书不合,就可任意撤换;村务管理不公开,一手遮天,家长制作风;不注重支部自身建设,要么长期不发展党员,导致全村党员年龄老化,要么在发展党员问题上存在亲属化、宗族化、宗派化倾向。这些不仅没有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相反削弱了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力,而且造成群众疏离情绪增长。
第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普遍具有年纪轻,文化程度高,办事能力强,群众威信高,接受新鲜事物快等特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妄自尊大,不善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经验不足,尤其是尊重与维护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的自觉性不够强。在正确处理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时,认识上也存在误区。例如,有的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认为,村党支部成员是乡镇党委任命的,只知对上负责,明知有些事在本村难以推行也要硬向下压。而自己是村民选的,要维护村民的利益,遇到有损村民利益的事,就不顺从、不执行。于是常常与村支部“顶牛”。还有个别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错误地认为村党支部书记是几个人、十几个人选出来的,没有代表性,而自己则是全村绝大多数村民直接选举出来,能真正代表村民说话,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不尊重党支部书记的领导,致使矛盾公开化。
第三,村级管理制度不规范。其一,村级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章可循,致使村委会和村支部的职责不清。议事、决策程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造成村级管理以人的能力而定,谁的能力强、势力大,谁说了算。其二,村委会成员的管理不规范,对村委会成员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致使部分村委会成员为所欲为,嚣张跋扈,目无法纪。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对一些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制约机制,村民对这些村委会成员又不能及时或因家族、宗族关系等原因,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是让农民率先实行自治,从基层开始寻找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所以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采取的是宣传教育为主,道德约束为主,法的威慑力不够强,从而使一部分不良分子有机可乘。
(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健全,村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够充分享有
我省在制订《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时,考虑到我省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多,召开村民会议难这一实际情况,规定:“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发挥了作用,维护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村的村民代表没有完全依法推荐,甚至由村委会指定,村民代表没有代表性。二是有的村一年也没有开过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主要是一些山区村、贫困村和乱村。三是一些村委会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一种摆设,会前没有布置,会上没有讨论,会后没有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一是作为核心作用的村级组织本身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在村中没有威信、没有号召力,村民代表会议自然难以开展活动。二是有的村委会干部把村民自治错误理解为村干部自治,加之不习惯或者不愿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因而大小事务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三是纠错机制刚性不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民主权利虽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如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但对村委会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村民的民主权利无法充分享有。
(四)村民自治章程内容陈旧不规范,亟待完善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被村民称为农村的“小宪法”。每次村委会换届结束后,都应根据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使农村干部和群众依据自治章程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仍是几年前制定的,几年来未作任何修订,内容陈旧,也不规范,甚至个别条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的村只有一份乡镇或县里发的样稿,根本没有结合本村实际进行完善和充实,有些村虽然制定有村民自治章程,但都是村两委少数人闭门造车,也未张贴和交给村民讨论,村民难以用章程的内容规范自己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村民自治的内容难以全部实现。
(五)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监督方面存在有不足
尽管我省村务公开工作开展的较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质量不高,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假公开,不公开;二是依靠和尊重群众不够,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甚至造成群众不满,引发群众上访;三是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有制度不坚持、不遵循,失信于民。如一些村的公开内容未履行规定程序,村干部签字就上墙公布。四是有些地方重形式,轻内容。虽然都建起了公开栏,但公开的随意性大,有的公开一次管半年,甚至管一年。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进程,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地方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指导不力。主要是乡、村干部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对农民的民主权利不重视、不关心。有的干部自身不廉洁,不敢公开,或是避实就虚,走形式。二是组织和制度建设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是民主推荐,监督组织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抓落实不够。全面推行村务公开以来,我省由强力推进逐步转入巩固提高阶段,但由于一些地方出现松懈麻痹情绪,自觉性不强,抓落实不够,村务公开工作力度有所下降。四是工作力量相当薄弱。我省从省里到市、县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绝大多数设在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机构,没有专职固定人员,缺乏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这些都影响村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措施研究
(一)完善村民自治,要健全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妥善处理村两委关系,以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1、加强农村基层党支部自身建设,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
第一,建立具有群众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党支部民主选举机制。为了使党支部在农村具有极高的威信,能得到广大村民的信任和拥护,应借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群众参与,建立和推广民主推荐选举农村党支部的新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真正保证把最优秀的、得到广大群众拥护的党员选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这种新机制应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两推一选”制度。所谓“两推一选”,即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和公示后进行党内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是对农村党的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二是按照中办发〔2003〕14号文件的规定,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程序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正式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这种新机制的建立和推广既遵循党章,又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第二,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
总结党领导农村改革二十多年的经验,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党支部只有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正确对待农村出现的新生事物,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担负起领导农村工作的历史重任。否则,就会落在群众的后面,丧失领导作用。当前,党支部特别是支部书记要带头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从过去的行政指挥为主转变到为村民服务上来,从过去的行政命令为主转到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用示范的方法去推动工作上来。要在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致富上多想一些办法,多找一些门路,让农民多得到一些实惠。只有这样,农民才会相信党支部,拥护党支部,并敦促村委会全面接受党支部的领导。
2、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第一,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现实状况决定的,更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有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核心去实施领导,进行协调,农村工作就很难搞好。实践证明,有一个好的党支部起核心作用,村里的各种组织作用就能得到较好的发挥。我们调研所接触到的一部分村民自治模范村的党支部,大多都是各级党组织命名的“先进党支部”。反之,一些乱村、穷村,村党支部往往就是一盘散沙,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的混乱状态。因此,村委会的工作是否能够做好与有没有一个坚强的党支部有很大关系。第二,要依法办事。党支部作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凌架于法律之上,随意侵犯和剥夺其他村级组织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党支部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照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工作,同时向村委会通报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听取村委会的意见,而不能包揽村委会的具体事务。与此相适应,村委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自己置身于党支部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凡是法律规定的,都要认真去做,并努力做好;凡是法律禁止的,就坚决不做。不能认为实行民主,搞村民自治,就可以不受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违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明确,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摆正自己的位置,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把农村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实办好。
『玖』 村主任选举时群众有监督权吗
当然有监督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拾』 竞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如果有亲属在村委会任职,是否可以参加竞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具体亲属问题上,没有硬性规定,可以竞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