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管局
『壹』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工程是建设局监管范围吗
凡是抄《建筑法》规定的各类建筑活动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虽然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不是说不需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筑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建筑法》执行。
『贰』 公路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吗需要建设局监管吗
公路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不需要建设局监管。
一般由交通局兼管,有的大型项目甚至直接归省专交通厅属兼管。
建设局一般只监管建安工程。
交通系统有独立的管理规则、管理办法、管理人员。
比如工程造价人员、工程监理人员,他们都是在交通部注册的。
换句话说建设口的工程造价人员、工程监理人员不能管交通工程,他们的注册证到交通口就不好使了。
『叁』 不报建的项目能不能设建设局监管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
渐渐的项目是不能建设局监管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否则属于违法的,违规的
『肆』 建设监管是哪个单位建设局具体干些什么
你好!
建设监管没听说过这个单位。建设局具体是搞城市建设的,详细的分的比较细。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伍』 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前身是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内监督站、宣城容市建设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处。2010年4月9日根据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宣编〔2010〕15号)更名为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是隶属宣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副县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内设8个科室(办、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1名。
注册资本:31万人民币
『陆』 教育局校建股具体做什么的!设计有设计单位,施工有施工单位,办证发证有建设局,建设监管有监查大队!
代表教育局做甲方
『柒』 建设局对开发商的监管工作有哪些
你好! 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 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 全并符合规定。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 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 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 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 测,并对区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6、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7、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 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8、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 工作。 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职责,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
『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吗
监理检查说的是错误的。你让他拿出法律依据出来。
《特种作业人员证》电工作业,由安监局发证,全国有效。请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范围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 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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