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监察哪里
1. 刺史、太守都是干什么的
刺史
官名。汉武帝废除了沿秦而置的监御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又称部版),各州任免刺史一人。此权时的刺史为监察官,受御史中丞管辖,以六条诏书监察本州郡县官,秩八百石,较太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汉哀帝初,改归旧制,不久复称为州牧。东汉初又复称刺史。汉灵帝时,改刺史为州牧,位居太守上,掌握一州军政大权,成为一级地方行政长官。魏晋南北朝,以刺史领州,多带使持节、持节、假节、都督诸军事衔。隋文帝废郡,以州领县,则刺史与前代太守无异。隋唐时期,炀帝、玄宗、武则天都曾经废州改郡,不久仍其旧。晚唐五代时,节度使、观察使所领诸州不得径自奏事上计,节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导致刺史职任渐轻。宋代以朝臣充知州,刺史成为专供武臣迁转的虚衔。
太守
官名。原为战国时郡守的尊称。西汉景帝时,郡守改称为太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历代沿置不改。南北时期,新增州渐多。郡之辖境缩小,郡守权为州刺史所夺,州郡区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废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2. 刺史制度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监察权的一个创举,这一制度形成于哪里
刺史制度最早正式形成于西汉汉武帝时期。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关于刺史之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条下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六条”内容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有关。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国守相,因而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防止守相专权坐大。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条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汉刺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过根据《汉书》记载,刺史职责还包括对诸侯王的监察。
汉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弹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监察官职责虽然督察百官,但必须听命于皇帝,实际上也与其他行政官吏一样处于皇帝的监督之下。在监察系统内部,秦汉时期要求监察官吏之间相互监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负有对本系统属吏督察之责。如严延年是侍御史,仅仅因为没有阻止受到弹劾的大司农入宫,作为侍御史的严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责。秦汉时期监察制度设计上的这种相互制约机制,既是保证行政官僚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监察权力失控,避免监察权力滥用。
3. 唐朝刺史是什么官
唐朝刺史是监察官员。
唐朝前期的行政区域划分,主要是设置2级行政区,分别是州和县,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那还有道呢,没错确实是有道这个东西,当时全国分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十个道,然后每个道包含若干个州。
在这里解释一下,用现在的话讲,中国分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华东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和这个概念一样,道不是行政单位。
但是道的设置也是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则是刺史,为了监督刺史的行为作风,由中央直接派官员到每个道监督刺史的工作,类似于现在的中纪委派出巡视组,每个巡视组划分几个区域来检查这个区域的违纪情况,也就是说道属于监察机构,不是行政机构。
(3)刺史监察哪里扩展阅读:
历史渊源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亦称“监公”,或称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4. 刺史是地方官吗刺史是管地方官的吗
刺史不是地方官,是关系在中央(京城),活动在地方的官员。
是皇帝派出监察地方官的官员。
不过后来成为事实上的地方最高官员。
5. 古代监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汉朝);节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监察机构,还是地方监察官名
额, 看了网络很久。。。应该是地方监察官名 刺史是监察官后转地方军政长官。。。节度使是地方军政长官。。。通判是监察官兼有州府公事行政权利的地方官
6. 汉武帝设置的刺史监察谁
刺史制度是一项打击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的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密的监察制度,对于加强中央集权起过重要作用。
7. 刺史的主要职责是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还可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8. 汉代地方的监察制度
刺史。 汉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始建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版史权监三辅、郡。”但监察御史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武帝元封五年(前110年)被废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此为西汉刺史制度之渊源,但只是临时性监察。汉武帝在总结秦代御史监郡制和汉初御史、丞相史出刺诸郡的基础上,完善了刺史六条察州制。 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刺史官秩六百石,由13人组成,各领一州,由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其职责是“掌奉诏条察州”,省察治状,代表皇帝按诏条行事,并专以“六条问事”,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职责范围。刺史除每年年终到京师述职外,其余时间则执行监察任务,常以秋分行部,巡察部内郡国,进行实地考察,依“六条问事”对不法官吏进行察举监察,最终形成了以刺史“六条问事”为核心内容的郡县地方司法监察体制。 追问: 说出它是什么制度 回答: 刺史制度 。
9. 东汉以前刺史是如何监察地方官吏的
刺史最早出现在汉文帝时期,但不常置,汉武帝元封五年才设为常置,所以在东汉以前是没有刺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