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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超期

发布时间: 2021-01-23 21:59:26

㈠ 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怎么办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结案,要根据案件期间确定。 但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过一定时间时,司法机关可以另案处理,先对被逮捕当事人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向当地检察院投诉,通过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刑侦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之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时间不超过3天,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㈡ 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申诉后,应多长时间给予答复,超期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条对申诉时效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检察院要求抗诉,抗诉没有时效限制,审判机关自纠不在此限。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如确有冤枉,通过申诉将可得到改正。

三、相关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㈢ 取保候审超期6个月后,移交法院

取保候审后按件在检察院一个月内应移交法院,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1、侦查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2、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㈣ 执行中发现案件超期如何处理

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经执行员认真审查,或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经审查情况属实。此时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目前大家也都是众说纷纭,究竟哪种途径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番简要的分析,也请大家共同来探讨关注这个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第四种意见认为,执行中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关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参照此条规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环节未审查出超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期限,可由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外,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种意见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裁定不予执行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目前还找不到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只适用以上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两种情况,而本文提出的这种情形又明显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另外,不予执行裁定也应当是在立案环节作出。 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观点我也不赞成,仅仅为了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而启动再审程序,却没有这个必要。况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显不在再审之列。 第三,尽管我们所讨论的是一个关于不予受理的问题,但不予受理裁定应该是在立案环节之内七日就要作出,而现在的情况是已经立了案并移送执行了。因此,已经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如果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以上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可以参照以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较为充足一些,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错误立案的案子终结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很模糊,且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第五种意见的不足之处。 此外,还有另一个问题是,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申请执行方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诉讼,而反对此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同事不再审理”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已没有诉权,该债务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一样成为了自然债务,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确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法院不可再进入执行程序了。根据一事不能再诉的原则,如申请执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裁定不予受理。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㈤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久拖不侦查,被害人应该怎么办

去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投诉一下

㈥ 法院超期不下判决书是否属于违法

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立案监督超期扩展阅读

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和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关于行政判决书的写作是法律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应用写作的研究内容之一。

1、一审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二审判决书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

3、再审判决书

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结尾组成。

㈦ 谁来监管中级法院行政诉讼超期不判

首先,根据《行抄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违规的,有权向检察院进行举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㈧ 刑事案件多少年过期啊

刑事案件的追溯期限根据所犯罪行和情形的不同,追溯时效期限也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㈨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拓展资料

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二、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五)法定原因、客观原因经批准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需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情,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调查取证的,查找、通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㈩ 法院超出审理期限怎么办

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内级检察院反映。容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0)立案监督超期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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