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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的

发布时间: 2021-01-23 19:39:16

A. 法律上,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享有国家的立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司法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预。目前,人大作为权利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形式是听取汇报式的,追究责任的方式是罢免两院首长。人大是否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应当说是可以的,但也只限于要求法院说明情况作汇报,如果认为有问题,就通过施加压力促使其启动再审程序。

B. “人民法院受人大领导和监督”这句话对吗

个人观点:把“领导”两个字去掉就正确了,虽然说人大是最高机构,但他也只有监督的作用!

C. 各级人大对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批权的干涉吗

不是,各级人大对案件审理情况的监督,是为了是案件依法予以审判执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吗

人大而非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

E. (1/2)网友说,人民是可以监督法院执法的,……可以通过人大提出,毕竟从法律意义上,人大是人民行使权...

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可以监督法院,实质意义上的人民监督法院。同时人民也可以直接堆法院进行监督,通过向上级法院写信的形式

F.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人民法院和地方人大的关系是什么

一、最高人抄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袭的意思就是:
1、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罢;
2、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即每年人大开会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要向全国人大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汇报》,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
3、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检查以及质询,对全国人大提出的质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二、地方法院有地方人大的监督还要有上级人民法院来监督下级的审判工作的原因是:
1、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有选调权及提名建议权和罢免建议权;
2、术业有专攻,法律问题十分专业,对于专业的法律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律业务有指导权、定案权和否决权;
3、对于超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协调处理权。

G. 如何处理人大监督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对法院全面工作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监督,回而不对个案进行监答督,人大监督的方式有听取专项工作汇报、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对于个案,法院依法独立行驶审判权,具体业务指导和诉讼监督的机关是上级人民法院。

H. 如何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大监督就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我国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就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把“入口”关,选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除院长以外,上至副院长下至普通审判员,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但现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审查,缺乏任前实务考察环节,不能保证被任命人员完全符合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应当在任前法律考试、表态发言等常规性考察措施之外,通过旁听审判、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办案协作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拟任命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把那些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信度高的干部配备到审判工作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绩、廉存在问题的干部挡在审判岗位之外,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工作人员不仅办案能力强,而且能够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众有理由信服审判人员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进而信服社会主义法治。
二、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的深入本级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尤其是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旁听和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干涉办案、事后要求释案说法的原则进行旁听和监督,既不能听而“无为”,也不能对案件的实体裁判“指手画脚”,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相关诉讼程序的遵守和执行上。要通过旁听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裁判能力,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指数,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过旁听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为监督执法、保证法律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注热点问题,适时监督整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充分运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科学分析其中症结,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并通过后续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实效。
四、加强个案督办,以个案问题促全面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认真对待当事人的信访诉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和跟踪督办,既不能以司法独立为由推脱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为人民法院提供“指导性”意见。对于无理取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劝说当事人罢访息诉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对于确属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当引起的信访个案,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的进行监督和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信访个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要求人民法院专题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就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树立监督权威。有的地方、有的审判人员滥用司法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也给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阴影,使公众的法治信仰受到冲击和践踏。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审判人员问责制度,细化问责的事由和程序,切实发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批转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等监督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树立人大监督权威,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审判人员时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I. 人大监督与法院上下级监督相同吗

法院是独立审判,可以上诉或者申诉,人大主要是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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