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 如何在执纪监督中运用好"第一,二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 如何按照《规则》要求,在执纪监督中运用好"第一,二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3.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整改措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哪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 如何践行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一定成效。其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这既要求执纪工作者对党员干部思想上、言行上和反映的问题线索上准确分类、精准把握,也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丰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筑牢第一道防线。
在执行主体上要强调多方参与,推进多元主体共治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既是对党委主体责任要求,也是对纪委监督责任要求,但如果不能将广大党员干部发动起来、参与进来,仅是书记抓,往往是有高度欠深度;单凭纪委抓,往往是有力度缺广度。
众所周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潜藏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此,组织不一定第一时间察觉,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一定监督到位,但其单位里的分管领导,科室里的党员干部和同事往往是心知肚明、一清二楚。要让咬耳扯袖形成常态、收到长效,就必须强调多元主体共治,充分运用组织力量、班子力量、党员干部和同事力量,组织和督促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支部委员、党员干部和同事都积极投身其中,对发现的问题,不打掩护、不和稀泥,敢于揭短亮丑。特别是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树立主角意识,把自己摆进去,把问题找出来,在红脸出汗、排毒醒脑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动力,实现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标。只有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兼修、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提醒监督体系,挺纪在前才能见到实效。
在执行路径上要做到多措并举,不断丰富方式方法
当前一些地方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时,多是由第一责任人和纪检监察机关出面,采取集体谈话、单独约谈的方式,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谈话对象进行单向信息传递、简单条规灌输和枯燥理论说教的现象,方式单一、方法简单,效果并不明显。
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到实处,就要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起责任、强化督导和监督,对在民主生活会上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通过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对照党中央关于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对照党章规定,进行深刻的党性分析和全方位透视,检查理想信念是否动摇、纪律观念是否松弛、党性修养是否减弱,达到红脸、出汗、排毒的目的。
同时,针对已经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可以采用通报批评、函询等方式,针对具体问题开展一对一、点对点、实打实的交锋。方法得当、方式多样,成效方能不一样。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时,要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步骤,推进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应该注意,咬耳扯袖有其独特的目的、性质和主客体,如果不分对象,不分层次,如果照本宣科、千篇一律、千人一方,就容易落入形式主义窠臼。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原则,从不同对象的身份、性格特征、阅历、受教育程度等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策略,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譬如在约谈过程中,要多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和考虑,切忌严肃有余、冷峻过度,错把同志当人犯。坚持动态调适原则,从实际出发,主动把握,及时调整,切忌呆板僵化、一成不变。在运用谈话的过程中,要坚持自我控制原则,控制好现场的气氛和自身的情绪和语速、语调、音量,切忌失度失态,把约谈变成训诫;坚持有限距离的原则,注意同谈话对象保持一定距离,在氛围的营造、情绪的流露、态度的表达和词语的选择上,切不可轻松无度、亲密无间,以致有失最起码的庄重严肃,影响谈话效果。
在执行效果上要突出整改落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效果如何,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次数,与约谈党员干部的人数,与红了几次脸、出了几身汗没有必然联系,关键要看后续整改行动。
要及时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置于广泛而有效的监督之下,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列出完成时限,并在一定范围公开,传导不得不改的压力,增进立行立改的动力。对认识问题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决不放过,做到有责必问、问则必严。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作为是否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实整改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5. 提醒谈话会不会记入个人档案
纪委提醒谈话记录不会装入职工的个人档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而监督条例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中出现的“谈话提醒”,是纪委在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纪律审查手段,是指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等同于处理四种形态前两种的问题线索,也符合谈话函询的原则和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因此在该处出现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实际上可以概括理解为谈话函询。
(5)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扩展阅读
中央纪委法规室:谈话函询是一种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谈话提醒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