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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21 05:33:19

⑴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它的权限与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即质监站。

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职能:

一、监督职能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它职能

1、参与优质工程的检查评选。

2、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等强制性措施。

3、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

(1)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扩展阅读:

质监站需要参与以下这些工程部位的验收:

1、土建工程: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总称。

2、管线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常用资料、管材、管件、法兰、管道安装基本操作技术、管道连接、支架及补偿器安装、阀门、建筑给排水管道安装、供热系统安装等。

3、防腐,保温工程:将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组合、组装、施工或安装固定在外墙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筑物实体。

4,电气,仪表安装。

⑵ 质量监督员的要求及职责是什么呀

质量员岗位职责: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7)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9)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10)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资料。

(14)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2)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扩展阅读:

质量监督特点

1.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

2.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

4.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

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一)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的建立

1、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2、 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各分项工程确定“先导段”标准化和规范化,把住原材料进厂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厂,达到科学管理,严格检查精心施工,强化监督程序化施工。

3、 建立以下制度

(1)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严格把住材料质量关,坚持先检验、后进场、先试验、后使用,对质量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一律杜绝进场。

(2) 技术交底制度

a.由经理部项目总工向工程技术主任交底,并审批工程技术部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

b.由工程技术部向质检部交底,进行设计文件,工序施工程序,施工要点,安全技术措施等交底,并做好会议记录,存入档案。

c.工程技术部向班组负责人及技术骨干交底。

(3) 工艺检查制度

工程技术部向施工班组进行施工方案及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技术要点、保证措施进行交底后,由质检员、测量员进行工序检查,并向经理部质检组汇报工艺情况,填好原始记录并上报监理签字,实现工序过程质量控制。

(4) 质量检测制度

对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项目及时检查中线高程及结构尺寸或现场试验,并将结果送监理批准。

(5) 工序交接制度

一道工序结束后,由本道工序负责人填写自检结果,质检员检查核实后上报监理,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 实行质量两联单制度

a. 材料进场通知单:主体工程材料进场前,由质检员、监理及试验检测人员到料场进行试验检测,认为合格后,由质检员将结果报给监理审批后,下发材料进场通知单,材料方可进场。

b. 浇筑通知单:模板与钢筋安装结束后,填工序交接记录,质检员及监理验收后下发砼浇筑通知单。

4、 建立奖罚制度确定各级质量责任者,实行责权利挂钩。

5、 成立质量领导小组。

(二)关键部位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经验和特点,在严格执行以上质量措施的同时,着重对以下几个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1、 压实保证措施:

(1) 严格控制碾压厚度、含水量及遍数,并及时跟踪检测。

(2) 对压实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严格按压实机具的操作规程进行压实,杜绝违章作业。

(3) 关键工序采取重型压实机具压实,以保证压实质量。

2、 防止涵头跳车的保证措施:

(1) 加强地基处理,克服地基沉降

a. 对地质状况不良地段进行换填,换填采用天然砂砾等渗水性好的材料。

b. 加强填前碾压,保证桥、涵头填前碾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在填前采用18GD重型压路机进行碾压,以加大地基的密实度和填前沉降量。

(2) 加强桥、涵头填土的质量

a.对于桥头填土施工,要预留足够的作业面,以保证机械有足够的作业范围,以便发挥机械性能。

b.桥、涵头填土宜选择天然砂砾等透水性较好的材料,强度高、易压实,水稳定性好,有利于稳定和减少沉降。施工中,压路机无法到达的部位,采用振动夯实机具分层夯实,使压实度均达到压实标准。

c.桥、涵两侧与顶部、锥坡构造物背后的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15cm,压实厚度不大于10cm,厚度保持均匀。

(3) 提高工前沉降量降低工后沉降量

a. 增加工前沉降的时间。尽早完成桥、涵头填土,开始工前沉降,在施工组织上做好安排,提早桥、涵开工,特别是桥头填土较高的桥梁的开工时间,延长工前沉降时间。

b. 加快工前沉降的速度。为加快工前沉降的速度,采用对桥头填土加载预压的方法,一般用推土的方法加载。

(4)桥、涵头回填时,应两侧同时水平分层,对称地填筑,夯(压)实。

3、 涵砼内在质量和外观几何尺寸的保证措施:

(1) 对涵洞施工中所需材料进行控制,每500m对碎石进行压碎值颗粒分析、针片状含量等综合测定,使其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方可入场,对中粗砂每500m进行颗粒分析、含泥量、有机质含量等测定,满足要求后方可入场,对水泥也要进行重新分析,所需钢筋要做弯拉和焊接头及焊接金属机械性能等试验,使各项指标满足要求。

(2) 按要求及时制作检验试块,以保证砼强度满足要求。

(3) 严格控制模板质量,使其在砼浇筑过程中不发生变形,及时严格检查支模质量,防止模板在砼浇筑时发生涨模及漏浆现象,从而影响涵洞的各部几何尺寸。

(4) 加强对砼浇筑过程的振捣,保证振捣时间,振捣到位,使砼外观光滑、密实,无蜂窝、麻面出现。

⑶ 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有何不同

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区别为:针对不同、操作不同、操作人不同。

一、回针对不同

1、质量答监督:质量监督是针对生产完成的商品。

2、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针对生产商品的过程。

二、操作不同

1、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对产品按预定的标准进行测定或检验,剔除废品,保证出厂产品合格率。

2、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把整个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从而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使用户得到最满意的产品。

三、操作人不同

1、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需要专门设立质量检验人员和机构。

2、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由企业的全体人员参加。

⑷ 质量监督局与工程质量监督站有什么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质量监督局的分支站点,或根据某工程的现场监督而设置。隶属部门。

⑸ 国家质检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来民共和国国家质自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一个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先是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然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所以现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已经不存在了,其职能现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⑹ 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 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别为:侧重点不同、主要职责不同、级别不同。

一、侧重点不同

1、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侧重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侧重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不同

1、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三、级别不同

1、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家级、省市级。

2、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国家级、区县级。

⑺ 质量监督和内审有哪些区别

1、岗位性质不一样:内审员一般为取得内审员资格证书的员工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专职岗位,一般从经验丰富的质检员或工艺技术员中选拔产生。

2、工作范围不一样:内审员定期(一般每年一次,每次3-5天)参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质量监督员主要是日常监督产品质量判断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纪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

3、职业发展方向有差异:内审员的职业发展方向为:内审组长、外审员、管理者代表;质量监督员的职业发展方向为:质量管理员、质量技术员、质量主管、技术主管等。



(7)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扩展阅读: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

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内审: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内容及其所体现的理念的发展,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将视野扩展到组织外部、增加组织价值以及重视风险管理。这些,对于发展我国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些启示。国际内部审计;审计准则;理念发展;启示应届生内部审计就业误区

⑻ 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有什么区别

质量管理是指在质来量方源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

可见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是一个设定标准、测量结果,判定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对质量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防止再发生的过程。

监督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造是监督设备厂家的一些关键点或特定环节、过程。监督包括监造。

⑼ “质监站”与“质检站”有什么区别

质监站”与“质检站”区别如下:

1、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2、质检站是有检测资质的企业,负责检测施工材料的性能是否合格,如若合格它可以出具合法性的报告,可供报告使用者参考。

(9)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扩展阅读

质监站的监督职能是: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电梯
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三节 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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