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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总则

发布时间: 2021-01-21 05:10:36

⑴ 北京智道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总则

确保原始数据来抄源的真袭实有效和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市场研究数据采集和分析将严格遵守“国际商会/欧洲民意和市场研究协会关于市场和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以及“国际商会/欧洲民意和市场研究协会关于市场和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的应用说明”;社会公共数据采集和分析将依据国际组织和政府的权威机构认定。
建立高素质的研究队伍。
智库在线研究人员拥有所属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在信息技术和信息传播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研究内容涉及市场策略和建议者,对市场营销、管理、社会学、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有一定的了解或者经验。智库在线研究人员熟练掌握了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基本工具。智库在线研究队伍对市场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
信息价值和传播的特点还要求智库在线所有从业人员不但必须严格遵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信息所有权者权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苛守职业道德。因为智库在线相信这是保证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

⑵ 服务的标准要求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管理,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行规行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以下简称文明规范服务)是指:会员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产品、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为满足客户需求而进行的服务实践活动,最终体现为服务创造价值,服务实现效益,服务提升竞争力,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文明规范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树立服务创造价值理念,承担社会责任,践行职业操守,加强诚信建设,创建合规文化,全面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文明规范服务总体工作目标是:以倡导行业文明为核心,以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为导向,以建立科学服务管理流程为重点,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目的,建设一流的服务团队,培育一流的服务文化,打造一流的服务品牌,展示一流的行业形象。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组织领导,整合服务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和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引领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检查监督、竞赛评优、宣传规划、培训统筹等工作;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会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文明规范服务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组织开展检查监督,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搞好服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证各项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分层次设立单位内专门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服务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经营机构。

(三)会员单位辖属各经营机构是文明规范服务前沿,各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文明规范服务领导、组织、管理责任,要保证上级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在本经营机构各个服务环节落实到位,顺利实施。

第九条准会员单位负责本地区文明规范服务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检查监督、竞赛评优、宣传和培训的组织推动工作,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文明规范服务各项活动。
第四章资源配置

第十条各会员单位应合理布局经营机构和服务网点,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便民服务网络体系,根据客户需求再造服务流程,打造高品质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服务需求。

(一)倡导经营机构实行分区服务,推行差异化服务,实现功能分区、业务分层、客户分流。

(二)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化服务体系,并保持服务渠道畅通、便捷和安全。

(三)增加自助服务设备的投入,延伸服务空间,最大限度分流客户,缓解柜台服务压力;加强自助设备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在规定位置张贴使用说明、风险提示,设置服务专线电话。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应科学、合理设置柜台服务窗口;出现客户集中排队、等候时,应及时增设弹性柜台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内部应配置一定数量必配或选配服务设施,如机具类、宣传类、业务类、便民类和安全保障类等,合理摆放,及时维护,正常使用,并在本单位内力求统一。

第十三条建立适应客户和市场需要的服务岗位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优化服务岗位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足额配备窗口服务人员,满足柜台窗口服务需要。

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必须规范大堂经理的配备和管理。合理配备有责任心、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服务经验丰富的大堂经理或引导员,及时识别、引导、分流客户,受理客户咨询,开展业务宣传,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

第十五条建立科学合理用人和考核激励机制,增强窗口服务人员的归宿感。银行机构应不断改善窗口服务人员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强化窗口服务人员服务指标的考核,激发其服务工作潜能;努力建立稳定、和谐的服务团队。

第十六条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完善培训体系。通过多渠道、分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增强窗口服务人员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窗口服务人员和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加大银行业服务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社会公信力。加强对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了解和认知;宣传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培育行业服务品牌;有计划地组织各项服务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和谐氛围,展示行业形象。
第五章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制定、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和工作流程,强化自律约束,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规范服务环境。经营机构服务环境应做到分区合理,设施齐全,美观舒适,干净整洁,标识清晰,业务宣传到位,公告、提示准确,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公开、明确。

第二十条规范服务礼仪。服务岗位人员应按照规范礼仪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仪容、仪表得体大方,服务语言热情、亲切、灵活,使用恰当;迎、送客户态度和蔼,让客户满意。

第二十一条规范服务行为。服务岗位人员应认真践行职业操守,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办理业务,做到准确、安全、快捷,

第二十二条规范服务技能。服务岗位人员应熟悉各项服务规程,全面掌握业务操作技能,熟练操作有关机具设备;努力学业务、练技能,提高服务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规范业务操作。服务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各项服务管理制度严肃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全面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规范档案管理。经营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标准、考核办法、培训宣传、竞赛评优、奖励和处罚记录等文字、数据、影像资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倡导经营机构设立绿色服务通道,为特殊客户群体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场所和安全保障设施;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技能,逐步实现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应建立客户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出现服务突发事件迅速启动紧急处理程序,快速妥善处理,及时恢复正常的营业秩序,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应做好反假币的宣传工作,培养客户识别假币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及辖属经营机构应重视服务创新工作。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创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拓宽服务渠道和空间,提高服务层次;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延伸和扩大服务管理范围;在防范操作风险前提下,科学、合理进行业务操作系统升级和服务流程再造,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九条积极参与文明规范服务竞赛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培育行业服务品牌,以点带面推动银行业服务工作开展。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价、考核、奖励、处罚办法并与绩效工资、评优评先、奖励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加强对经营机构服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通过内部检查、社会监督或中介机构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机构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一跟到底。

第三十二条建立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制定投诉受理流程,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加强联络与沟通,掌控媒体关注的银行业有关服务信息,积极正面引导媒体关注热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第一时间作出正面回应。

第三十四条推行社会监督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有计划、分层次聘请社会监督员,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结合内部服务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形成服务质量分析报告,对行业、系统服务状况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为制定银行业服务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银行业服务自律惩戒措施,对其会员单位违反本指引行为,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自律惩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⑶ 求服务公司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家庭服务人员,并作为新录用人员入职培训的基本教材。 第二条 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新型家政行业的管理要求,以严格的培训、高效的管理,严于律己,服务于民。公司所有服务人员应以我们的服务宗旨、服务理念和服务目标为准则,创一流家政服务品牌。 第三条 服务宗旨:亲情、优质、快捷、诚信。 服务理念: 科学引导、全心全意。 服务目标: 创一流服务、创一流品牌。 第二章 家庭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立足本职、敬业乐业、严守职责、真诚服务、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名誉。 第六条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努力提高个人素质、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讲究礼仪礼貌。 第八条 诚实守信、言出必行、安心工作、诚恳待人、提倡拾金不昧,弘扬社会公德。 第九条 同用户及其家庭成员、邻居、同行要和睦相处,团结友爱,热情相助。 第十条 洁身自爱,远离一切恶习及不良行为,不做非份和不道德的事。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初入用户家中,要积极主动做好份内的工作,尽快熟悉家庭环境和用户生活习惯,必须牢记用户的忌讳及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积极同用户配合,尽快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家务工作程序,做到有条有理、忙而不乱,树立并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严守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 工作时不准吃零食,更不得在用户家中有宾客时当众剔牙齿、掏鼻孔、挖耳朵、打饱嗝、打呵欠、打喷嚏、伸懒腰、修剪指甲、化妆、理头发、搔痒、抠脚趾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在用户家中不能随意会见亲友和客人,不得留外人在用户家过夜。 第十五条 不得随便打电话给亲友,更不得私自盗打长途。如用户同意打电话给家乡亲人,应长话短说、简洁明了。 第十六条 不准私自外出,有事请假或休息,应征得用户同意,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用户带本人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对用户家的贵重物品,不要随便乱动,对电脑、家庭影院等与自己从事家务工作无关的高科技电子产品,更不得随便操作,以防损坏。 第十八条 外出办事或采购时,不要与不相识的人搭讪、闲聊、拉关系,陌生人主动接近必须拒绝,及时远离,以防上当受骗。 第十九条 尽量使用普通话,不要使用方言土语同他人沟通,严禁使用任何污言秽语。 第二十条 不准向用户提过分要求,如同用户发生摩擦、分歧或不愉快事件,不得同用户吵架、谩骂,在用户家哭闹,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同用户协调。更不得工作中闹情绪,泄私忿,消极怠工,损坏财物或私自离家 。 第二十一条 实事求是,不得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如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应勇于承担责任,不得找借口开脱或狡辩。 第二十二条 积极为用户做好保密工作,不该问的事绝对不能问,特别是不能议论用户个人生活私事,不能将用户家地址、电话号码及家庭情况告诉他人。 第二十三条 对用户家庭其它成员要一视同仁,主动同老人沟通。家中如有伤残或有缺陷成员,要主动关心照顾,更不能歧视或不理不睬。 第二十四条 照看婴、幼儿要细心专注,不可一心二用,照管、接送入托入学儿童过马路时一定手牵手,不可远离自己半步。 第二十五条 不要随意乱动、乱用用户及家庭成员的专用日常生活用品,老人、病人或儿童的营养品、保健品更不能随便食用,更不能偷吃。 第二十六条 对用户及家庭成员或来客遗忘、遗失、遗落的财物,无论贵贱大小,均要及时告知用户并放置显眼位置,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更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十七条 对所经手的生活费用支出,及时索要凭证,按时记账,同用户汇报时要主动递交账本,严禁占小便宜报假帐。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或中途离职,要主动开包请用户检查自己携带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四章 仪容仪表 第二十九条 无论在家或在外,均应保持整洁、干净、清爽的个人形象,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冲凉、勤换洗衣服"。 第三十条 所有服务人员均不得梳理各种前卫怪异发型,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抹指甲油。尽量不化妆,如化妆不得浓妆艳抹并避免使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宜淡妆,保持清新、雅致。 第三十一条 睡衣仅在自己的卧室中穿着,不得穿睡衣及比较外露的衣服在客厅走动及工作或外出。 第三十二条 休假或回公司参加活动、集训,必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带好工卡。 第三十三条 坐、立、行姿势要端庄,举止要大方,坐时不准将脚放在桌椅上,不准侨翘二郎腿,不准左右或上下摇动,站立时姿势要自然大方,双手垂放,行走时不能摇头晃脑。 第五章 礼节礼貌 第三十四条 家中来客或对外交往要自然、大方、稳重、热情、有礼。做到微笑待人,用好敬语,不可以貌取人。 第三十五条 客人到来时,要主动为客人让座;主动为客人沏茶,量以七分满为宜;客人离去时,要主动为客人开门欢送。 第三十六条 与客人谈话时要站姿或坐姿端正,禁止左顾右盼、低头哈腰或昂头叉腰。用心聆听客人谈话,不抢话,不中途插话,不与客人争论,不强词夺理,说话要有分寸,语气温和,语言要文雅。 第三十七条 不得询问有关客人的经历、收入、年龄等,对奇装异服或举止奇特的人不好奇、不羡慕。 第三十八条 如客人在家中就餐时,要精心准备,服务周到,如主人和客人要求自己入席,必须将所有餐务工作做完方可。 第三十九条 与用户家庭成员及客人外出同台就餐时,不得抢占主宾、主人位,应照顾他人先入座,如有小孩,要主动照顾小孩,菜肴上台时,不能首先品尝。 第六章 安全与防范 第四十条 所有家庭服务人员上岗后均要按照公司的培训要求,尽快熟悉不同品牌的现代化家电的操作和使用。做到虚心好学,不懂就问,避免操作不当造成电器的损坏。 第四十一条 家用电器使用后均要关闭电源。家电如有损坏,不可私自拆装,更不能带电调试,以免触电发生危险,应及时通知用户送维修部门或专修指定单位。 第四十二条 煤气、液化汽、自来水使用后要及时关闭,临出门或晚上休息时必须全面检查,杜绝跑、冒、滴、漏和浪费。 第四十三条 台风、雨季要及时关闭门窗,出门时必须把门反锁好。 第四十四条 照看小孩时,不能由其玩水、玩火,将一切电源插座摆放在小孩不能接触到的位置,不要让小孩玩弄非玩具性物品,随时注意小孩不要误食一切有害健康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清洁卫生时,一切贵重物品要轻拿轻放,特殊物品要问清清洁要领,家中古董、字画等清洁时必须及时请教,小心谨慎。 第四十六条 自己单独外出去不熟悉的地方办事,必须先搞清楚路线、乘坐的交通车辆,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如遇突发事件,必须保持冷静,沉着,不可慌乱无主。要及时通知用户和公司工作人员,牢记并学会使用应急电话,匪警110、火警119、病人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第七章 表彰 第四十八条 嘉奖、晋升、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将酌情给予嘉奖、晋升或奖励: (1) 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公司创造良好形象的社会影响者; (2) 维护企业声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取得较显著成效者; (3)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多次受到表扬者; (4) 帮助用户解决危难,妥善处理突发事情,受到用户赞誉者; (5) 拾金不昧者。 第四十九条 表彰方式 (1) 嘉奖:入选公司十佳家庭服务员,会议表扬、授予奖旗及物质奖励。 (2) 晋升:提升服务等级。 (3) 奖励:授予奖品、奖金。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处罚方式 (1) 轻微过失: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方式; (2) 一般过失:采取书面警告,记录于本人考核表内,每次罚款20元; (3) 严重过失:采取书面警告,记录于本人考核表内,每次罚款50元,书面警告三次,作即时除名处理; (4) 严重违纪:即时除名处理,立即解聘,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轻微过失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轻微过失: (1) 工作不安心、不积极、不主动、粗心大意、消极怠工、不按时间作息; (2) 对待用户及家人没有礼貌,不懂得基本礼节; (3) 议论用户个人生活私事; (4) 个人卫生习惯差,违反仪容仪表规范; (5) 不和用户沟通,或对其它家庭成员歧视。 第五十二条 一般过失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一般过失: (1) 将用户家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告诉他人,擅自接打私人电话; (2) 私自外出,未告知用户或经允许外出不及时返回,引起用户不满; (3) 不接受用户工作指派,家务事上擅做主张,操作不当将物品损坏; (4) 随意乱动用户家的个人用品,未经允许食用老人、儿童专用营养品、保健品; (5) 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不主动承担责任,推诿或狡辩。 第五十三条 严重过失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严重过失: (1) 多次盗打用户家长途电话; (2) 同用户吵架在用户家哭闹,行为恶劣; (3) 将用户个人用品或他人遗忘、遗失、遗落物品据为已有; (4) 日常采购弄虚作假,贪小便宜,报假帐; (5) 擅自在用户家会见亲友,将外人留在用户家过夜。 第五十四条 严重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 (1)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抗工作人员管理,屡教不改者; (2)丧失人格,有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3)恐吓、威胁、勒索用户及家庭成员或他人; (4) 盗窃用户或他人财物,蓄意破坏用户物品; (5) 参与违法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如造成损失,在追回损失基础上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守则如有与上级文件及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或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守则解释权、修订权属重庆展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⑷ 汽车的服务标准

车辆营运服务标准

服务核心内容

1
、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依法营运;

2
、车况良好,整洁舒适;

3
、贯穿到每一次服务的全过程,为乘客提供高标准、高水平的人性
化服务;

4
、在为乘客服务的时候感受快乐。

服务标准总则

心态健康、车况良好、行为规范、服务人性

一、

心态健康

1


不把任何不好的情绪带到营运过程中

2


控制调整好自己的情绪,
即使受委屈也不与乘客发生争执等不

理智行为

3


面对乘客的质疑和不理解,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4


不在乘客面前对生活琐事、
社会现象发牢骚或乱发议论,
以快
乐、积极、健康的心态与乘客交流,维护国家、城市文明形象和
出租车行业的“窗口”形象

5


不急不躁,宁慢勿抢,确保安全行驶

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总则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1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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