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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1-20 22:48:14

城管执法程序违法,但收缴我的东西我又没有发票如何所赔

城管的所有执法程度都是无法可依的简单说城管这个单位,国家没有授予执法权,他没有传唤,扣押,罚没,拘留,询问和审查人身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告一个胜诉。

Ⅱ 城管违法执法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根据你的描述;
1、你可以直接去找城管,与其协商,情况。根据你的描述,城管即使要处罚,也只是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权利,没收车辆。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交涉。
2、如果交涉无果,你可以到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行政诉讼不收费,你需要带身份证,你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车辆权属即可。城管无权没收车辆。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对城管执法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城管执法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Ⅳ 城管不作为该如何处理

可以拨打当地的城管投诉热线,也可以登录当地的城管举报网站。
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
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城管执法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
二、解决城管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的意义
一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法律赋予了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和工作的职责,为人民管好城市,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市民所需,领导期盼。广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家园,一个好的环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一个城市有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城管执法队伍,又能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这是市民的需求和领导的期盼。
三是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队伍建设主要指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建设,是指队员在工作、学习、法律等方面的一种外在表现。作为一支肩负城市管理重任的执法队伍,就要有所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注意及时纠正队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问题,队员在岗不作为,工作失职,影响执法效果,影响队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纠正城管人员“不作为”现象,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就管理不好城市,这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给政府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三、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的主要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有典型意义。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门拆迁而自焚。根据央视报道,违章建筑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显然,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责,当对方要补办相关手续时也没有及时给予答复,这明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没有当时的行政不作为,就不会逐渐演变成日后付出生命代价的后果。金牛区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终定性者。金牛区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关行政结论的行为,又是一种行政乱作为。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违章事实长期存在;二是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三是对难点顽症不去调查和思考解决的办法,使问题久拖不决;四是上岗时两手空空,不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没有处理违章的准备;五是经常迟到、坐岗、溜岗。在休息点的时间过长,休息时没有分时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随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烦,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进;七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形成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原因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在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同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带来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政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职权交叉,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利益趋动的原因。一是执行政策不力或是变通执行,敷衍塞责,形式主义严重,对自身有利的就管、乱管,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出现无人管地带或是争权夺利现象。二是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时,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全局意识,为了地方或部门的一点眼前利益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和人情世事的驱使,对于违法行为难免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3、思想观念和素质方面的原因。每个执法队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思想素质都有差异。多数城管执法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而有的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主观上表现为无所事事,或是以权谋私,有利上,无利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客观上表现为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对法定职责,或是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
4、监督缺失的原因。权力失去制约就会产生腐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腐败。在执法权不断集中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权也成为最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权力,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Ⅳ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版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权,“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

Ⅵ 城管违规操作,我想投诉,应该怎么做

1、城管执法犯法的是司空见惯,他们根本没有执法依据,大多数人员是临时工,可以说是版最不要权脸的人,跟他们讲理,等于对牛吹琴。
2、他们是钓鱼执法,是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违法处罚无效。局长们有事要钱,张口要5000,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3、你不服,可以到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实行异地法院审判,不知你那儿怎么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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