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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会议

发布时间: 2021-01-20 17:26:35

㈠ 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议的关系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历届全国人大会议 地方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中央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的职权,一直行使到选出下届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㈡ 政协、人大、中共N大会议 性质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特殊的社会组织;

2、人大是国家的权回力机关;

3、中共几大会答议是党的权力机关。

二、召开时间不同

1、政协是政治协商的机构,一年一次;

2、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一年一次,五年一届;

3、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共八大一样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五年一次。

三、讨论内容不同

1、政协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2、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㈢ 什么是人大工作联席会会议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一、联席会议的基本内涵

对于什么是联席会议,目前解释很少,对其认识也不统一,因而没有一个规范的概念。从司法实践看,联席会议应定义为: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由一方或多方牵头,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从监所检察实践看,派出检察机构与监所的联席会议作为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主要由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召集,参加会议的有各监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意在研究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使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方达成共识并组织实施。

二、联席会议的作用

自派出检察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来,这项制度一直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起到了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行为及监管单位执法行为的作用。由于我国法律对监所检察监督的立法不完善,或者说线条比较粗,尤其是劳动教养工作,各种地方性法规差别较大,这些现象给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弊端。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及监管单位的执法行为,促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各派出检察机构召集监管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监管改造工作和监所检察工作,并通过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参加会议的各方一体遵行的规范性文件。如派出检察机构对监管场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的检察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做法,有力地促进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这一做法就是派出检察机构与监狱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其次是联席会议有利于解决具体问题,具有指导性强,解决问题快捷迅速的特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都是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这些现实问题如果等待法律来完善和规范时间上不允许。如某监狱发生了多起犯人脱逃事故,影响非常大,派出检察机构及时组织召开防脱逃联席会议,分析形势,找出脱逃原因,对防止脱逃势头的漫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第三,联席会议有利于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矛盾。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是在参加会议的各方充分讨论酝酿基础上产生的,是各方达成的共识,有利于各方自觉遵守。

三、联席会议的形式及议事内容

派出检察机构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的形式主要以会议形式为主。但这种会议的具体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从参加联席会议的主体分,可分为多方联席会议、双方联席会议;从召开会议的形式分:可分为总结式联席会议、讨论式联席会议、大会发言式联席会议、现场办公式联席会议、电视电话式联席会议;从参加人员的成份分,可分为首脑级联席会议、职能部门联席会议;从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上分,可分为解决工作方法联席会议、建立长效机制联席会议;从会议内容上分,可分为全面工作联席会议、阶段性工作联席会议、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当然,根据工作的不同,随着工作的发展,联席会议还会有很多分法,在此不一一赘述。

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沟通、通报重大情况;协调解决罪犯考核奖惩、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等有关问题; 分析监管活动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的改造教育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有什么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㈤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包括什么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5)人大监督会议扩展阅读:
人大监督的类型
(1)横向监督:此类监督是指权力主体的横向分权与制衡,这种政治监督把政治权力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政治主体行使。
这些不同的政治主体在地位上一般是相对独立、互为平等的。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权力的制约与制衡,即某一政治主体可以限制其他政治主体的权力行使。
(2)纵向监督:此类监督是在政治主体纵向授权后,对被授权者行使权力情况的监视、监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政务监督、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管理和领导需要,专门设置监督部门对被领导者的公务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政治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监督权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人民代表大会

㈥ 建立人大会议旁听制度有什么意义

  • 意义:

1、公民被邀请旁听人大会议,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扩大了公民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公民对人大作用、决策的了解,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和地区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意识.

2、增加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改进人大的工作,更好地做到对人民负责.

3、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为扩大社会广大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知情权,增强会议的透明度而实行的一种会议制度。

  • 具体内容是:

(1)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旁听消息和会议议题;

(2)凡是本地区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有的地方还允许外国人进入会场进行旁听;

(3)参加旁听的人员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员,二是公民个人自愿报名参加的人员。拟参加旁听会议的人员于开会前(一般是一周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到人大办公部门登记。有些地方规定拟参加旁听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出证明后,到人大办公部门申请登记;

(4)人大办公部门根据报名顺序、旁听者的代表性、以及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参加旁听会议的人员;

(5)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持旁听证参加会议;

(6)旁听人员既可以旁听全体会议,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

(7)旁听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如对会议审议内容有建议或意见,可以在会中或会后向人大办公部门反映。也可以由人大组织旁听人员开会,听取旁听人员的意见;(8)旁听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服从会议安排,不得妨碍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㈦ 政协和人大是召开一场会议还是分别开的

分开开。人大和政来协是两套源机构和人马,性质、制度不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定职权,人大代表是由基层选民和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其中县乡两级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级人大代表由各县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省级、全国人大代表都是由下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产生的。人大具有讨论表决立法,表决任命同级政府首长和部门官员,审议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同级财政预算,监督政府实施法律、履行职责,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而政协只是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并无实际权力,政协委员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协商推荐各界名流,中共批准担任,差事只有一件,就是提意见建议,形成提案交由政府办理。人大议案只能在人大职权范围内提,并且有严格的审查批准规定,一经提出就代表人民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尽可能办理答复,使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满意。而政协提案是想提就提,没有任何限制,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一个人也行,人多份量更重,政府给个回音就行了。不过,政协委员会列席人大的重要议程,如: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法律的制修订等。

㈧ 在我国每年召开的人大会议,各方面代表齐聚一堂,这体现了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各种权利的实现,尤其是保证了人民决定国家大事和决定国家机构领导人两项重要权利的实现。早在2000多年前,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一个人组成的,它就是专制政体,如果是由少数人组成的,它就是贵族政体,如果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它就是民主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进而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可以说它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制度载体,又可以说它是列宁在论民主时反复强调的国家制度,还可以说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体形式,因为它的本质就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从20世纪50年代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这三大改造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初四个现代化目标的确立———这个目标坚定了全体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到至今我们仍然坚持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路线———它的成果使人们既看到也体验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再到现在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50年间,我国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无一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定纲领、定目标、定国策,然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动员全国各方面的力量,而以最高的效率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表现出的动员、整合各方力量做大事的优越性是世界其他任何国家政治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形成产生与被产生、议决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三种基本关系,这三种关系表明我们所有国家机关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分工关系,不是相互制约关系而是共同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制约的关系,不是各自为政的并列关系,而是向人民共同负责的关系。概而言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共同向宪法和人民负责的政权运转模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同时也是它的最显著的效率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统一的标志是国家主权的统一。在我国,人民享有包括主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统一的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上保证每个民族都有代表参与国家政权,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所在。稳定是一种秩序化了的社会状态,法治是最有效的设定和保持这种状态的方法,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而使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进而达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和保持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决策和决策贯彻执行的统一,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唯一的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党对国家机构的组织领导,法定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或决定程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组织领导,是我党逐步探索的行之有效的执政方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二者本质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党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领导权和巩固执政地位。

㈨ 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对吗

个人认为;宪法第七十五条,可以这样理解:一是身份的限制,必须是全国内人大的代表,容这是具有排他性的规定;二是场所情形的限制,必须是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会议,也是排他性的规定;三是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而不是发言和表决之外的其它行为。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可受到宪法第七十五条的保护,无论发言的内容是什么的言论,发言及表决行为触及的是什么内容,均不受法律追究。
另外,该条规定也说明,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其发表的言论及行为,只是不受法律追究,不表示就完全不能限制丶规范人大代表的议政行为,比如,选民和选举地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㈩ 政协会议为什么总是先要召开而人大会议总是随后召开

个人见解:
1 历史原因 政协先于人大成立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内政治协商会议筹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 现实原因 政治协商相当于英国下议院,下议院先将部分国事讨论有一定结果或决议再提交上议院,即人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在人大,政协只是协商,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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