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途径
行政监督方式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根据监督活动开展的持续时间不同,行政监督又可以分为长期监督和暂时监督两种。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② 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提高有效监督的能力。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一要明确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在驻在部门及其系统得到有效落实。认真抓好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二要创新监督方法。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寓监督于部门业务工作之中,通过参与重要工作、参加重要会议、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近年来,一些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比如,省交通厅纪检组实行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制,省国资委纪委建立外派监事会、企业巡视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等一批创新做法,产生了积极的综合效应。对这些好的经验做法,我们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进一步予以推广。三要确保监督实效。衡量派驻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最终要体现在“三个有效”上:即是否有效增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有效发挥驻在部门党组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是否有效提高了驻在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的水平。
③ 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1)公民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3)舆论监督
④ 公民通过哪些途径行使监督权
1.民主监抄督渠道:
(1)信访举报袭制度(含义、意义)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含义、意义)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
(3)舆论监督制度(含义、特点、作用) 舆论监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4)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
2.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法律原则!
3.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
(l)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⑤ 公民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途径有哪些
可以通过书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等,还可以通过媒体或直接向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反应情况
⑥ 公民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的途径有哪些
1 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应;
2 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
4 等等;
⑦ 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1)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
(3)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
⑧ 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A、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权。用写信、电话、电子邮件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意见。
B、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的权力机关。
C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舆论监督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监督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D、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民主监督的好形式。
⑨ 在我们国家,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
在我国这样的途径来是很多的:源
大致包括: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等。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可以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3)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政府行政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时,群众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诉讼。
(5)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司法监督。
(6)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加强廉政监督、执法监督、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⑩ 李庆友: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种途径
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果途径
一是加强和完善日常联系机制。对人大交办案件推行重点督办和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听证会和检查案件制度,定期定人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等,以此推动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今年孙吴县法院除按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我院一律公开审判外,还对社会关注度高、案件难度大、涉及特殊主体的8件案件进行了庭审观摩,在审判大庭进行案件庭审公示,同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委、政法委、信访办及相关部门的领导旁听,使法院的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沟通、以公开促理解、以公开促满意,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影响面大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影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案件主动向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开,争取人大支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办案过程,全程监督办案流程,扩大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知情度。
法院主动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此案的旁听,县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认真旁听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并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庭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及建议,收到了良好的实效。此外,还组织人大、县政法委、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领导评议6个典型案例,评议中提出了一些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法院的督办部门还抽每月定期与人大联络工作,并报送重大信访事项处理进度和流程。
二是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除了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有关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审理,都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获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基层法院要本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批评,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批评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
三是积极主动接受询问和质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转办函,建立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的办理流程,根据所涉及的问题,由各分管院长督办,落实承办人负责,定人包案,实行署名答复和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确保办复质量。院长重视,对人大所有的督办件都亲自批示和督办,亲自抓,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亲自向人大主任会议和人大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导亲自检查一次人大监督的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度、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重点案件亲自带领庭长、审判人员向人大汇报,充分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促进了公正司法,孙吴法院连续两年更审改判率位居全市第一。在人大监督下,一些违法审判和判决不公的案件,依法得到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集中排查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6件,成功化解何某、郑某等多年信访积案,有力地促进了其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效果显著。
四是创造宽松环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对法院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涉及法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改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人大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日常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以便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法院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法院召开了群众评议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了评议、座谈,代表、委员们就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向法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更加自觉、主动地与人大联系沟通,及时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开展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更加重视代表联络工作,做好代表意见、议案的办理工作,使人大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使人大监督法院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通过接受监督,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促进审判作风的转变,促进人民法院形象的树立,社会公信力的不断提高,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