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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员

发布时间: 2021-01-20 04:02:59

Ⅰ 刑事侦查的相关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补充侦查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样行使侦查监督职权。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途径、措施
侦查监督的途径,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而侦查监督措施则是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侦查监督职能而使用的监督手段。
一般而言,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这种控告,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的通知、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通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61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将发生重大变化。2006年1月17日,在浙江宁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问断的录音录像。这项工作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尽早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据此,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4、235、2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Ⅱ 市、县两级检察院通常是由哪些部门组成,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什么助检员又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市检察院一般包括办公室、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干部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处、控申处、研究室、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监所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警务处、侦查指挥中心、监察处、检委办等部门。
县级检察院一般包括办公室、政治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科、控申科、监所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法警大队、监察室等部门。
书记员不具有独立办案资格,其职责主要包括: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2、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3、完成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助检员全称为助理检察员,其职责与检察员基本相同,区别是二者任命主体不同,检察员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助检员只需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命,但是二者均需通过司法考试,都有独立的办案资格。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Ⅲ 涟源市检察院在职人员有哪些,有多少人。哪些人具体负责哪些事

【1】现在编干警复81人,其中检制察长1名,副检察长6名。
【2】胡志泽,党组书记、检察长 [8] 。1967年10月生,研究生文化;主持 全面工作。

【3】吴伟雄,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1959年7月生,本科文化;
协管全面工作,分管反贪污贿赂局、法警大队、职务犯罪预防科工作。
【4】李跃洲,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1963年10月生,本科文化;
分管办公室、检察技术科、建设扶贫工作。
【5】周浩龙,副检察长。1973年3月生,本科文化;分管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科工作。
【6】肖玉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1963年4月生,本科文化;
分管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
【7】周永进,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1963年12月生,本科文化;分管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工作。
【8】龙雄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1968年8月生,本科文化;
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研究室、案件管理工作。
【9】陈海峰,党组成员、政工科长。
1968年1月生,本科文化;主管政工科工作,分管工会,党总支,共青团工作。
【10】肖中秋,党组成员、反贪局长。1968年11月生,本科文化;主管反贪污贿赂局工作。
【11】资料来源:网络

Ⅳ 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当前检察机关对新进的书记员大多实行轮岗锻炼,即在每个业务部门岗位轮换回,以期尽快全面熟答悉业务。
在自侦部门(反贪、渎职检察)工作时,关键要尽快掌握笔录的制作,熟悉几类自侦案件的犯罪构成,围绕构成要件去记录。这样对你提高讯问技巧也有很大帮助。
在侦查监督部门工作时,要尽量找机会参加检委会记录,参加会议你会感到,一个案件有好多专家在为你讲课。
在公诉部门工作,注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齿的流利。否则你无法应对老谋深算的辩护人。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要多和律师沟通,借助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往往会成为你办案的精彩一笔。
至于监所检察就没有什么困难了,只要心细就成。
鉴于本人见识浅薄,只能给你谈这些,希望对你有一些帮助。

Ⅳ 中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与侦查员有什么区别,在业务上,待遇上,前途上,工作强度上有什么区别

检察官在公诉科,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
侦查员一般在反贪局、反渎局内或侦查监督科,要外出进行容侦查活动,行驶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
检察官工作强度相对小,侦查员不外出工作就比较闲,但一旦外出工作就很辛苦。
前途当然是检察官好,级别也相对高些。

Ⅵ 玉林市检察院侦查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说,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是指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教代刑、超管辖立案、错误立案的情况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进行监督: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9、 违反刑诉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消强制措施规定的;

10、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 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大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Ⅶ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侦查监督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Ⅷ 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员的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市级)

一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市委政法委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以推进“和谐
”建设为主题,以实施“社会安全工程”为载体,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全市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为确保全市社会稳定,我们狠抓对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指导政法各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了专项斗争,各类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全市社会稳定。公安机关1-10月底共立刑事案件210件,与去年同比发案下降18.3%本文来源于 文秘范文 ;破获刑事案件273起(包括87起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1名。共受理治安案件416起,与去年同比下降34.2%,查处各类违法人员621人。检察机关1-10月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95件11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91件112人;追捕漏犯1人;立案监督案件13件13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6件15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8件149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6件7人,积存2件2人,追诉漏犯3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98件,审执结2054件,审执结率达85.7%,判决292件,当庭宣判270件,当庭宣判率达92.5%。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32件,审结117件;受理民事案件2072件,审结1440件;调解结案1245件,调解率86.5%,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15件,裁定准予执行103件;受理执行案件648件,执结475件,执行总标的额达2054万元;受理审判监督案件6件,审结4件,结案率66.7%,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8件,结案16件。
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全力推进综治工作上台阶
(一)创新综治工作机制。为推进全市综治的基层基础工作,市综治委下发了《社会治安基层基础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委先后多次召开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专题讨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培树了韩麻营、中关等镇综治办、司法所,韩麻营法庭、派出所等一批工作典型,积极探索了一些新方法、新途径,构建了“三个”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综治办牵头的协调联动机制。市综治办组织协调公、检、法、司,市直有关部门;乡镇综治办组织协调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村、组等综治成员单位。市、乡镇、村、组四级都设置综治信息联络员,负责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反馈、汇总分析、分类排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别情况,归口办理,督查落实。建立派出所牵头的治安防控机制。在派出所设立治安防控指挥中心,由乡镇政法书记、派出所所长分任主任、副主任。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属性进行分类,治安案件由指挥中心责成派出所出动警力处理;民事纠纷责成司法所进行调处或到法庭解决。各村设立警务室,警务人员定期进村开展工作,并成立治安协会,每月对本村治安状况进行分析,帮教人员、监管人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日常表现,随时做好帮教、监控工作,协助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建立司法所牵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市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适时整合调解资源,解决一些涉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乡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庭,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所牵头,信访、计生、土地等相关部门参与,在人民法庭指导下,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化解不安定因素。并在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司法所派员调解,对法律拾遗补缺。出台《关于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全市362个行政村全部健全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室,调解成员1500人,由司法局统一任命,发放人民调解员任命书。形成了遍布城乡,多层次、宽领域、系统化的人民调解机制。
(二)、强化基层基础软、硬件建设。一是推进综治组织建设网络化。在全市范围内编织从乡镇到村(社区)组纵向到底,从市直部门到企事业单位横向到边的综治工作网络。在单位内部建立以保安、经警为骨干,单位综治办为龙头,公安机关为指导的内部单位自我防控机制。在362个行政村、5个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综治办,集民调、治保、普法、帮教、巡逻“五位一体”。组建了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巡逻队,有条件的村(如牌岔子村、韩麻营村)、社区(药王庙社区老年天宝据社)还组建了综治宣传队。在全市厂矿、企业、学校成立了护厂队、巡矿队、护校队。通过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全市现有保安经警141人,专职巡逻队30人,义务巡逻队4700),实现了综治工作进村居、进企业、进学校的目标。二是强力推进“三所一庭”建设规范化。我市共有“三所一庭”57个,200X年底共有14个庭所达标,200X年共有27个庭所达标,尚有16个庭所未实现达标(其中派出所7个,司法所7个,法庭2个),这16个庭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此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三所一庭”建设问题,在借鉴以前“三点一省”筹资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国债资金,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全年共投入资金190万元,新建派出所3个,改建派出所4个;新建司法所3个,改建司法所4个;新建法庭2个。彻底完成了“三所一庭”规范化建设三年达标任务。三是创建安全社区制度化。我市共有社区居委会5个,200X年全部达标,200X年复检全部达标。今年社区建设的重点是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防范工作水平,开展面向居民的便民服务,把创建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面扩大,科技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市自去年建立了“138”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后,今年在全市25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农村治安“138”防控体系,即在派出所建立一个治安防控指挥中心,每个村成立三个治安防控组织,即治保会、治安协会、调解委员会,每个村设立八种治安工作人员,即治安员、户籍协管员、信息联络员、十户轮值员、义务巡逻员、执法监督员、调解员和法制宣传员。同时,把安全技术系统作为“骨干工程”、“民心工程”来落实。截止到目前,全市技防累计投资360万元(其中今年投资120万元),累计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先进设备37套,探头232个(其中今年新建4套),整合社会资源33套,在物业小区,单位家属楼重点部位,机关事业单位、重点部位安装技防设施98处(其中今年新建25处),整合社会资源73处,使全市的社会面、重点部位、居民区三级技术防范网络在市城初步形成,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加强市城科技防范的同时,我们还在韩麻营镇开展了农村安全技术防范试点工作,筹资10余万元,建立了两级红外线报警系统,覆盖了全镇13家企业和5个重点部位。
(四)、重点部位整治见实效。今年我们重点开展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交通秩序整治、企业周边秩序整治、公共复杂场所整治、爆炸物品整治、铁路沿线治安秩序整治等专项斗争,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各种手段,及时消除了各种治安隐患。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和200米以外非法经营的网吧2家,清理校园周边小商小贩7户,检查校外文化用品商店8家,没收非法出版物2400册,光盘3000多张,共罚款3万多元。全年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4987人次,查处违法车辆930辆次,处理交通治安案件6起,行政拘留11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659人;查获盗抢机动车2辆。化解企业周边矛盾纠纷39件。抓获小偷17人,收缴赃款赃物3000多元。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政案2起2人,收缴烟花爆竹3.44万头;全年共收缴炸药186公斤、雷管141枚、导火索600米、剧毒物品25公斤、子弹304发。查处赌博案件34起,没收赌资9.14万元,罚款15万元。检查铁路沿线综合性废旧物品收购点27家,发放宣传挂图32张。并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园法制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52人,建立青少年维权岗2家,邀请市劳教所4名劳教人员分别为一中、二中12000余名学生以身说法。
三、坚持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有效控制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我们通过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深摸细排,突出重点等措施,按照“归口调处,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定期分析民情制、首访负责制,零报告、月报告制度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按照“三早四抓”(即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矛盾抓小、情况抓细,工作抓实、提早介入)的思路,开展了矛盾纠纷月排查月调处活动。在排查中坚持四到位:即真心沉下去,身到位;排查不留死角死面,细到位;问题及时调处,解决到位;层层狠抓落实,责任到位。同时充实完善村级调委会建设,将一批有“三心”(即热心、公心、诚心),熟“三情”(即社情、村情、民情)的村民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坚持排查工作制度化,宣传督导经常化。截止10月底,全市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513起,其中信访苗头143件,治安隐患31起,民间纠纷320件,群体性事件19起,调处解决496件,调处率达96.7%。
四、强化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基层基础工作,有效控制涉法上访事件发生。
我们按照“强基础,落实三个机制;重调处,发挥三项职能;重实效,采取三种措施”的总体思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三主动,两落实,一回访”的做法积极开展集中联合接访活动。三主动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接访活动广泛向社会公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将集中联合接访活动的主要内容以及政法各部门的接访时间、接访地点、接访领导名单等情况广泛向社会公布,政法委联合接访时间为每周三,地点设在执法监督科,政法各部门每天由一名领导坐班,在各部门接访室开门接访;主动梳理涉法涉诉访,力争不漏排一人一案。集中接访活动中我们共排查出6起涉法涉诉案件,在10月17日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对各部门进行了交办,其中公安3件,法院2件,检察院1件;主动约访,耐心接待,解决问题示以诚心。目前我们主动约访了中关镇孙秀英重伤害案和原外贸局职工王宏要求返还罚没款案,即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又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博得了当事人的谅解,收到满意效果。两落实即:落实责任,继续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问题不解决不摘牌。落实时限,能及时解决的案件在接访中立即解决,疑难案件限时在12月中旬前解决到位。一回访是指严格执行回访制度。对已办结的案件,全部责成专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程度及当前的思想动态,耐心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力争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息诉罢访。目前全市共接待涉法涉诉案件33起,结案15起,息诉停访11起,其中:公安14起,结案6起,息诉停访4起;检察院4起,结案1起,息诉、停访1起;法院接访15件,结案8件,息诉、停访6起,司法系统未发生涉法涉诉访。查结市政法委交办案件1件,全年未发生进京赴省访。一年来共召开稳定形势分析会8次,调度协调疑难案件会12次,使一些非常棘手的案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
五、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突破口,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按照上级要求,我们政法系统参加了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讨论、自我剖析、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环节,围绕理想信念差、宗旨观念淡、执法理念旧、精神态度懒、组织纪律散、办案能力弱、学习劲头松、廉洁自律软、工作作风浮、工作效率低等十个方面的问题制定和落实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干警们进一步端正了活动态度,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明显加强。二是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认真开展好“公正、效能、为民”活动。按照市委政法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文秘范文 正”专项整改活动方案的要求,我们组织政法各部门利用多种有效的工作方式查找问题。截止到10月底,共发放专项整改宣传资料700余份,电视专题宣传3次,展示活动成效新闻专题节目6次,召开监督员等多种类型的座谈会9次,发放征询意见表和明白纸1100份,设专栏5个。通过从社会各界的反映和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以往办理的好案和差案的经验教训里,从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中,从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涉法上访案件中,认真查摆梳理出了政法系统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五类二十个方面的问题,为专项整改找准了靶心。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问题,政法各部门加强了制度建设,实现了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制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的目的。截止到目前,全市政法部门新建各项规章制度共136项,其中公安从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程序和内部执法监督及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新建4项;法院从司法援助、陪审员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岗位目标奖惩办法、公务员称职评定标准等方面新建11项;检察院从自侦、公诉、侦查监督、民行、控申、监所监察、预防监察、法制大队、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10方面工作新建73项;司法局从机关内部建设、公证、律师及法律服务4各方面新建48项。通过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政法干警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得到提高,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得到了纠正。如郭家屯衣永新被盗案,因证据不充分等因素历时两年都没得到应有的查处,通过这次活动落实了严格的办案责任,查清了案件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六、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采用内、外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好舆论阵地的“参谋助手”作用
按照市委政法委对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要求,我们将信息的编写报送、对外宣传和调研工作纳入全局性工作范畴。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新闻媒体,以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为宣传重点,热情讴歌了政法战线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和侦破的典型案例。全系统全年共编发信息简报481期(其中政法委编发的政法信息简报46期,综治简报45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刊18期,矛盾纠纷排查简报24期,稳定形势分析4期;法院编发的信息简报127期,检察院信息96条,公安局89期,司法局32期);被省、市、市采用280篇条(其中政法委32篇条,法院85篇条,检察院75篇条,公安局72篇条,司法局16篇条)。共编发调研文章132期(其中政法委12期,法院56期,检察院48期,公安局12期,司法局4期),被省、市、市转发77期(其中政法委4期、法院38期,检察院24期,公安局8期,司法局3期)。在国家、省、市、市各种宣传媒体上发稿630篇(条),其中法院发稿230篇条,检察院发稿65篇条,公安局发稿233篇条,司法局发稿35篇条,森林公安局发稿67篇条。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政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一是虽然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治安案件虽然有所下降,但多发性侵财案件仍时有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仍需加强;三是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仍需不断提高等等,都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里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改进工作

Ⅸ 检察院侦监科的职能和执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专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属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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