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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管控

发布时间: 2021-01-20 00:39:49

㈠ 银监会的监管理念是

四个监管理念:

一、管法人,将银行机构作为一个法人整体进行监管。

二、管风险,增强银行机构识别、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三、管内控,严格监管银行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银行防范风险的自律意识。

四、提高透明度,通过真实披露信息,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1)银监管控扩展阅读:

银监会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监会

㈡ 银监会管理范围

银监会管理的范围复,制基本上是和金融相关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㈢ 银监会的综合类监管类等不同职位有什么区别呢

各类职位主要测查内容如下:
(一)银监监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等;
(二)银监综合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会计和综合管理等基础知识,包括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管理学、公共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法学、心理学等;
(三)银监法律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四)银监统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统计学理论和实务,包括统计学基础、宏观经济学、金融学、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风险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等;
(五)银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计算机理论与实务,包括软件工程、程序设计、网络技术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安全等。

㈣ ~~银监会管控哪些家银行

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所有国内银行都管控

㈤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六个环节是什么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

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

(5)银监管控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㈥ 银监会对于员工行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具体是出自哪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6)银监管控扩展阅读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㈦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7)银监管控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㈧ 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并且银行高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配合监管

除了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银监会工作人员也是和我们一样的人。知识只是作为银行的监管者,要看指标和数字。因此:工作上要给予他们积极配合和支持。一是已经注意到的问题不要刻意回避;二是不卑不亢,尊重别人,尊重自己,这样才能获得对方的尊重,才有利于沟通;三是注意他们的个性和爱好,银监很专业,有的人喜欢干脆,那就不罗嗦;有的人注重礼节,那就别落了俗套;有的人不爱喝酒,那你也不要喝大了,更不要多劝。总之,你要给人以诚实、干练、有礼貌的印象,沟通就好多了。

㈨ 银行太黑暗了,国家都没有可以管控的吗

有管控,而且管控还很有严格。
银监会专门就是管银行的。
有些东西,是因为没有人举报或者有人包庇,
并不是没有人管
另外,有些东西是别人理解错误,并不是银行的责任,需要具体事情具体看待。

㈩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2.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转移财产)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二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三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四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五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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